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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0 15: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近年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迅速崛起,数量逐渐增多,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力量参与到各项国际事务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遍布在全球的经济、政治领域中积极发挥作用,尤其是国际经济领域的活动。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地位的成为瞩目的焦点。本文就国际经济法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

1.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出现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就已经开始参与国际间关系的处理,直到20世纪才迅速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上事务及国际间交流的问题,在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这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较为涣散,没有形成规模,所涉及领域较少,处理、协调国际事务的能力非常有限。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经济危机时,由于世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遇到了挫折,发展十分缓慢甚至停止、倒退。二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基本形成,在全球范围内进入和平发展时期,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温和的国际环境。自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始重建,并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非政府国际组织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增大、类型逐渐齐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上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参与国际事务、促进国际会议进行、方案达成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概念源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提议,“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而创立的国际组织,都被认为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后来将这类组织的范围扩大,在1996 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又提出“非政府国际组织应为不由政府实体或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组织”。另外其他的国际法专家认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宗教及人道主义等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成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其中非政府国际组织成员可以是各国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

2.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及地位

非政府国际组织一般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章程及活动费用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通常从事非官方或民间、不同国家之间的活动。根据国际非政府际组织欧共体的欧洲公约的有关规定,以下的机构适应于公约的约束。

(1)以非营利为目标,从事国际公益活动;

(2)在其中一缔约方的国内法文件基础上形成;

(3)参与者至少两个国家以上,在国际上组织较为有影响力的活动;

(4)办公机构在缔约方的领土范围内,同时在其他缔约方拥有管理中心。

同时,在联合国文件《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决议》中规定:在各个层面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具备一定的行政能力与行政人员。许多著名的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在有关文件中都进行了描述,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各大国际组织对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一些共性的认识:非政府、非营利;与现行政府与政策不相违背;具有民主章程、民主代议机制、民主决策程序。

3.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上主体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定义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够享受国际赋予的权利享有相应的义务。联合国宪章规定:“组织内的各成员国享有在其领土内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除了明确放弃豁免的成员国及组织,大多数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及执行上的豁免。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意义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经济权利,能够承担经济法规定的义务的法人或国家组织,并且能够参加国际经济关系会议。为获得国际间交流、能够进行经济交往,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上必须有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国际经济权利、承担国际经济法义务。

根据以上的描述,是否具有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如下:

(1)以维护正常国际秩序为己任,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能力,保证国际法的制度能够得到遵守,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体现自身价值意义。

(2)具有国际求偿能力。当其国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能够以独立人格的身份向加害者求偿,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能够独立参加国际事务,与各方国际组织交谈、会晤、合作。无需借助其他实体的认可,能够完全自主地进行国际间的交往。

4.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作用

4.1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在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的今天,非政府国际组织虽然没有在国际经济法上占主导地位,但在国际经济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非政府国际组织已经达到了36000多个,数量远远高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从这一方面也能看出,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间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许多国际事务中有许多的制约性,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第四种力量”。

在国际经济法的编撰工作中,非政府国际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分析其原因,是因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含义,非政府机构,不具备赢利性质,同时具备组织性,这样的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能够摒弃各方利益的牵扯,真正制定出适合全球国际经济发展、具有前途的经济条约及法案,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在此种情形下,国际经济法的立法编撰在各方的支持下完成。非政府国际组织拥有大量的专家学者,他们自愿参加这种非营利性组织,是因为有着共同的目标而为之努力奋斗。这类人有着共同的目标: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立法的同时,不仅仅考虑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考虑人权、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这些专家学者深入各个国家,对全球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研,众多的国家也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提供许多的优惠政策,这是单个主权国家无法完成的。

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主权国家之间作为第三方,能够在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中贡献力量,调节各方利益,协助解决争端。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金融等领域制订了许多程序性规则,帮助解决国际争端;另一方面,非政府国际组织拥有大量的人才,能够提供知识、人才等技术上的支持,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开辟了新思路。

在经济活动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各主权国家的监督和制约,能够促进国际经济及经济法的健康发展。国家、政府在制定条约时,通常从经济领域、贸易自由等角度出发,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问题常常忽略。这时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维护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全球发展的举措。

4.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层面的作用

(1)国际法的制定。促进国际经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生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快速发展,适应了这个时代及国际环境。在主权国家制定法律无法达成共识时,非政府国际组织引领经济法的制定,在其专业领域的立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2)国际法的诠释。在对国际法的解释出现争议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第三方,对国际法的进行解释,避免冲突的产生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如,“锡拉库扎原则”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民事作的明确限制。

(3)国际法的适用。对于国际案件的判决,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向法庭提交意见书对案件进行影响。同时,大部分国际法庭都允许非政府国际组织对未决案件进行法律建议。

(4)国际法的执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协助国际法的执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制定国际经济法主体拥有权利的依据

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的逐渐增多,国家与国家、国家与私人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确定,国际组织取得了处置财产的权利。同时,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形成是成员国意志的体现,权利来自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平衡中的平衡。

豁免权问题是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法体现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之一。

这是因为,国家的豁免主要来源于主权平等原则,而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豁免权同样依据成员国的组织职能规定。豁免权包括财产豁免等很多方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仲裁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般说来,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国的代表享有的豁免权成为其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结束语

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及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只能起到协调的作用。因此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否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值得专家、学者进一步考究,但非政府国际组织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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