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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新建矿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23-06-10 18:36: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目的 识别、分析拟建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存在部位、工人接触机会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对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法 根据该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类比法和检查表分析法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和定量评价。结果 拟建项目的选址情况、总平面布置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建筑卫生学、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情况等设计基本符合卫生学要求。经类比调查分析,拟建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和存在的毒物和粉尘能够基本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后,能够减少噪声对工人健康的危害。结论 该拟建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能够预防和控制的。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内容与方法

1.1评价依据和方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该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评价依据[1-3]。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类比法和检查表分析法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和定量评价

1.2生产工艺 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主矿井及其各辅助系统。本矿井采煤工艺拟采用综合化机械开采和高档普采。

1.3类比现场选择 选择XX矿业集团公司XX煤矿作为本次评价的类比企业,该类比工程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自然环境状况、采区数量及开采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以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等与本次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二者具有可比性。

2 结果

2.1新建项目选址和总体布局 新建项目所在区域土地肥沃,矿井工业场地内无学校、托幼机构、村庄等社会关注敏感区,对当地居民无不利影响。生活区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主要污染源局限在相对独立的一个区域中,总体布局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4]。

2.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新建煤矿项目根据其主要生产工艺分为两个评价单元,即井下系统和地面系统。各评价单元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井下系统和地面系统。

2.3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调查 在类比企业满负荷正常生产状况下,连续3d对其生产作业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对每个操作岗位进行多次采样检测。

2.3.1粉尘检测结果 粉尘个体采样检测了5个工种接触煤尘和矽尘的时间加权浓度;定点采样检测了6个岗位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定点采样检测了25个岗位总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上述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2.3.2毒物检测结果 分别检测了6个作业岗位空气中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的浓度;检测了机修车间2个岗位苯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电焊工接触锰的时间加权浓度。检测结果均合格。

2.3.3物理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共检测类比企业8个噪声作业岗位的16个作业点,有3个作业点超标,合格率为81.3%[6]。

2.4职业卫生管理

2.4.1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①防尘防毒措施:采煤机和掘进机等机械设备配备有效的喷雾降尘装置。②防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主、副井提升机房内采用隔声控制室,扩散出风口加装组合式消声装置。③个人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项目根据工人所在岗位特点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项目制定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4.2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公司应补充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项目建成后公司依据相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4.3辅助用室 项目拟设置食堂、浴室、卫生间等相应的辅助用室。

2.4.4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本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占总投资额的1.2%,能够为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3 讨论

通过职业卫生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可以认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拟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该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基本合理[4],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噪声控制等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可行。

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一氧化碳、苯、硫化氢、氨等均属高毒物质,且矽尘存在于多个岗位,接触人数和接触机会较多,该新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4]。

通过上述类比调查和综合分析,该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从职业卫生角度分析该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S].2006(49号)

[4]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5]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S]

[6]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S]

编辑/苏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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