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摘要]协商民主自20世后期在西方兴起以来,作为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一种转向,对我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基于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对该理论的兴起及内涵研究,围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国内基层实践的关系进行研究述评,从而揭示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政治;综述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4)02-0087-06
Overview of research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f China
LI Ning, WANG Yu
(College of Marxism,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a new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theory or a sort of diversion of democracy theor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 since it sprung up in West in the late of 20th century. Based on the achievements of domestic academia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e conduct a study on the rise and connotation of this theory and make an overview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democracy, to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on system, to the domestic practice in primary levels, so as to reveal the reflections on domestic academia to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mocratic politics; overview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被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十八大以后,协商民主成为备受关注的理论热点。实际上,自1980年西方就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协商民主一词。20世纪初,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开始受到重视。较早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是俞可平教授和复旦大学的林尚立教授,他们分别在2003年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协商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思考》,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之后,为全面、系统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和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4本书,中央编译局的比较政治研究中心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杂志先后也发表了不少文章。浙江大学还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在杭州联合举办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究会”,研讨了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协商民主与中国等主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这一主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也很多,中国学术期刊网有关协商民主的论文有8766篇,其中研究较多较深刻的还有陈家刚、朱勤军、李君如、庄聪生、蒲兴祖、何包刚、王洪树、陈剩勇等,不少学者引介了许多西方学者相关的著作和思想,并作了进一步的评价和深入研究,但研究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就协商民主的概念、提出背景、特征、意义及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运用等问题方面尚有论争。本文基于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对该理论的兴起及内涵研究,围绕它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国内基层实践的关系进行研究述评,从而揭示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内涵研究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与兴起
协商民主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是在1980年,当时,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Deliberative democracy”(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其译为“协商民主”,也有学者译为“审议性民主”),他在此文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开始相继撰写论文谈及协商民主。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包括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人对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
对于协商民主的兴起原因,国内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提出,并无内在矛盾。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在吸收自由民主理论和批判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传统民主理论模式的局限的反思和批判,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缺陷的弥补,是对传统民主范式的创新。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如上海师范大学的黄福寿认为,“协商民主理论是政治学家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1]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容易产生政治冷漠症,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由于选举民主存在如此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产生了对选举民主进行革新、修正、补充和完善的协商民主。另一种观点认为(如刘务勇)协商民主是对社会现实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回应,特别是潜藏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因为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问题[2]。协商民主重新强调通过不断的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促进交流与互动,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在研究西方学者著述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概括,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民主形态说、民主治理说、民主决策说和多范畴说。民主形态是以朱勤军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协商民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3]民主治理说以较早进行协商民主研究的中央编译局的陈家刚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4]民主决策说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李君如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5]这种观点强调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主要在于,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等,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重要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政策决策方案。多范畴说认为协商民主不是简单某一范畴的概念,它涉及多范畴。代表观点如,张钦朋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性的民主决策形式,又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治理形式,同时还是一种合理的民主制度设计[6]。刘务勇认为,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的形式,也是一种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又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结构和形式[7]。
从上述协商民主的内涵来看,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和阐释只是侧重点的不同,没有原则上的区别。笔者认为从研究形式上可以将以上四种观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范畴的研究,另外一类则是多范畴的研究。这两类划分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单一范畴研究的观点对协商民主更加细化和深刻,而多范畴研究则体现了协商民主多角度理解的张力。除了研究形式的划分,笔者认为这些不同观点的分歧在于是把民主看作手段还是把民主看作目的。若把民主看作手段,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治理形式、决策方式,若把民主看作目的,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综合起来,协商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结构和形式,又是一种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民主的形态。
国内学者主要是从协商的前提条件、主体、原则、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总结协商民主的特征。国内学术界在协商的前提条件、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形式方面有基本相同的观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关于协商的提出背景,需要有多元的参与协商的主体,并且这些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完全平等的。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公共利益,不再是某个集团的私利。讨论的形式是参与协商的主体不受预先规范和权威的限制,自由地充分表达意见,不断地公开讨论、协商互动,最后达成共识。
然而在协商的主体和协商的目的这两个方面学者们存在一定的分歧,尤其是对协商的目的的理解,甚至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关于协商的主体,国内学术界存在两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着眼于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理解所提出的,他们认为协商的主体是广大公民;另一种观点是着眼于协商民主的实际可操作性所提出的,他们认为协商的主体是政党、政府或利益集团。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协商,是通过参加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关于协商的目的,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协商民主是否能产生正确的决策。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利于产生优化的决策,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协商民主只能使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未必一定产生正确的决策。
学者们在协商民主的特征研究方面,虽然没有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但是总体上,还是能基本概括出协商民主的特征。其中,陈家刚总结的协商民主的特征相对全面而凝练,他将协商民主的特征总结为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和理性八个方面[8]。
(三)协商民主的价值与意义
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价值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以李思然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培养了公共精神。广泛的政治参与,可以诱发培育公民积极的政治心态,强化政治责任感。二是以武汉大学的江国华为代表,从平等主体通过妥协而得到共识的角度出发,认为协商民主可以推动宪政民主,消除政治异化,消融冲突,增强政治合法性。三是以张厚龙为代表,从界别平等性角度出发,认为协商民主有利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加深了民主的深度。
综合性观点,以杨炳超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实践意义,指出“协商民主在促进决策的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以及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等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价值,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民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9]
二、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相关讨论
鉴于协商民主特殊的内涵、特征及其对中国民主政治的价值与意义,国内关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理论本身,而是更多地激起学术界关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思考和辩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考察上,其中衍生出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国内基层实践的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一)协商民主与民主政治发展方向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以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为价值取向,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所以,无论是从政治价值取向还是制度安排上来看,中国都明确不主张搞多党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非竞争性的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和体制资源开始削弱,而支撑竞争性民主或协商性民主的社会基础与体制资源却日益积累。中国的民主政治面对这种此消彼长的变化,必须直面一个基本的抉择,来推动中国的政治形态转型。然而,如果条件是不得不告别非竞争性民主,那么,到底是选择竞争性民主还是协商性民主?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评判与选择。
以中国的民主政治价值取向、制度安排和政治现实为视角,以林尚立和陈剩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将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较好选择[10],理由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第一,目前的中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国家,要在可预见的未来,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架构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市场经济体系所带来的新的政治发展要求,与既定体制又存在着紧张关系。为了消除这一矛盾,协商民主应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首选。第二,中国是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专制社会形成了安守本分和顺从的臣民文化。受这种政治文化的潜在影响,所造成的民主意识匮乏和政治冷淡主义,决定了中国在短期内难以具备竞争性选举制度所必需的政治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在中国政治现实下,如果草率选择西方的竞争性民主,很可能会陷入动员性参与而导致的多数人的暴政。所以,现阶段只能以协商来渐进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心理基础,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促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第三,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具有较为深厚的“和合”传统思想与“言谏”传统。“和”的内在精神,强调“和谐、不冲突、共生共长、相辅相成”,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与这种价值相契合,这就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背景。而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十分注重君主要善于接纳人民的建议和批评。所以,在历代朝廷中均设有谏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更具社会可接受性,更有利于社会性的推动[11]。
以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为视角,朱勤军等学者通过对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现实基础的分析,认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从经济角度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涌现了新的社会利益阶层和新的利益主体,他们的自主独立性、选择性和多变性逐渐增强,要求参与政治表达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的出现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角度看,我国当代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就需要通过扩大、畅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满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因此,社会结构中多元利益分化,也就奠定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的社会基础。从文化角度看,中国文化中的“和合”传统,以及当代社会强调和谐的文化,都是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认可与接纳。因此,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是当代社会文化,都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和丰富的精神资源。从科技角度看,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互联网络可以给政府提供展示信息的平台,也是公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扩大公民参与广度的保证。学者们通过对这几个因素的分析,认为有这些背景的支撑,协商民主可以成为,也应该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
(二)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关系
国内学者在如何看待协商民主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关系、中国的政治协商是否就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亦存在着较大的判断争议。
以李君如、庄聪生等人为代表,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就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独特理论体现和政治实践[13]。李君如认为,从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经历来看,协商民主的传统历史悠久,中国对选举民主比较陌生,但却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建制化渠道;当西方协商民主还主要作为一种民主理想停留在学者层面上的时候,中国的协商民主早就已经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获得了实施。中央统战部研究室主任庄聪生认为,就中国协商民主的本质和实现形式来分析,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而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目前有四种途径,即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14]。也就是说,庄聪生主张将中国的政治协商看成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并且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相似观点如陈家刚、李火林等认为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形态,就协商民主理论来说,同样对中国也是适宜的,中国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实现[15]。同时,王道坤、陶文昭认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应给予协商民主更大空间[16]。
与以李君如、庄聪生等学者为代表的观点相左,郑万通、俞可平等人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不是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中的协商民主[17]。郑万通认为,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但是二者可以互相借鉴,两者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民主政治理论传统、政治文化背景和民主政治实践等方面;西方协商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传统基础上,而中国的是建立在集体主义的信念基础上;西方强调以个人主义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内容,而中国实际上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而且在民主政治实践中,二者在协商的原则、基础、体制机制、目标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差别,不能不加分析地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套用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与此同时,他又认为协商民主对中国政治协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中国的协商民主应当深入思考学习西方协商民主中交流对话、达成共识的主要形式,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原则、内容、方式、实现条件。相似观点如王洪树、张献生、贺东航、袁廷华等,也认为协商民主同我国的政治协商有许多相同之处,我们应该吸收其合理的成分,发展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8]。
俞可平基于对协商民主建立的社会背景条件的研究,认为,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从其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前提因素来看,他是不赞成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西方的协商民主。持相似观点的浦兴祖和金安平等人认为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协商的耦合,不能掩盖二者在理论、背景、主体、途径、目的等方面的重大差异[19]。姚传明、牛旭光、董庆平等也认为不宜对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协商简单比附,并且很反对误读、套用和亦步亦趋[20]。另外,朱勤军和王金红等人与上述两种观点略有差异,他们认为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内容之一,并分别从参与主体的地位、参与主体的作用、制度和组织的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是还处于过渡阶段的协商民主[21]。
(三)协商民主与基层实践的关系
在我国基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逐渐活跃,参政议政能力逐步提高,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管理和村务政务越来越关心,而且要求在基层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扩大基层民主,就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基层事务管理的参与愿望;对基层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果不通过民主的渠道,运用民主的办法来处理,不仅已有的矛盾难以解决,反而会产生新的矛盾。因此,近年来,在国内基层基于协商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得以迅速开展起来,比较有影响的有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农村行政决策听证会等。
对这些基层实践的性质进行评估时,国内外政治学者大都认为它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陈剩勇认为,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公民旁听政协常委会、行政决策的听证会,以及乡村地区的民主恳谈会等等以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其性质评估上,都该属于协商民主的地方实践。华裔学者何包钢通过实地访谈和文件档案分析等方法,广泛而又详尽地了解了中国以协商为特点的基层民主建设,并对其进行了理性的解读,得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政会等形式均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表现[22]。
在对基层民主实践性质的总体定位中,也有学者对此存有疑问。王浦劬认为,民主恳谈虽然是一种原创性的民主载体,但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而是一种协商、协调、参与和咨询[23]。他认为在国内的基层民主实践中,无论是政协常委会、行政决策的听证会,还是民主恳谈会,公民更多的是参与、协调和咨询,离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它不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而谢庆奎是将民主恳谈归结为中国基层民主建设体制内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推进和新实践[24]。两位学者在民主恳谈到底是不是民主决策上存在的分歧,对该实践是否表达了协商民主理论精神上有不同的结果。像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这些基层民主建设实践,所体现出的协商对话机制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孙蔚认为它们有很大的契合性,但是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契合性体现在议事主题是具有公共性的,议事对象是开放的,同时民主恳谈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协商特征。但是,民主恳谈在实践中存在公共理性缺失的不足。因为在民主恳谈过程中,恳谈的议题和议程往往是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之下,理论上要求的群众的绝对平等是无法实现的[25]。
从国内协商民主的研究看,对协商民主与中国基层实践的关系的讨论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同时协商民主仍旧是一个待探讨的问题。
三、结语
从上述总结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起源、兴起、内涵、特征、价值意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等方面的研究与探讨,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阶段性成果,体现了国内学者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思考。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的相关研究呈现细化分化,并且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趋势。当前,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影响下,协商民主制度化趋向加强,研究队伍不断扩容。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各层次多领域都在深入。从基层社区到国际组织,从社情民事到国事政事,不仅经济、政治合作,甚至环境保护,谈民主必谈协商,即便不谈民主也可能谈协商,有学者称协商民主现已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
客观来讲,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究进行了很多思考,然而从国内的相关研究来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新观点、有争议的观点较少。除了国内知名的研究专家提出的观点外,其他学者研究内容和观点与他们有些重复,研究中的新视角、新内容较少。二是从研究现状来看,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其他学科虽有涉及,但研究的人少,内容窄。而政治学的研究也大致集中于政党制度、政协制度和社会学,专注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其他研究不多。三是在对协商民主的研究方法上,规范研究明显多于实证研究,社会中存在的许多实际问题,学者们较少去做实证研究。
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多种思维方式出发,加深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并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化整理和提升,同时注重对社会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个案的实证研究,将会有助于该理论的研究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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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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