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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国家权力机关保障

发布时间:2023-06-11 10:00:08 | 来源:网友投稿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制定国家法律,选举政府机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保障农民工合法的政治参与权利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科学的政治秩序,必须从尊重农民工的政治选择、提高其政治地位做起,使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参与等方面都能与本地人融为一体。人大在农民工政治参与中的价值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表达和实现农民工阶层民意的重要渠道;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国家稳定、进行政治监督的重要机制。

一、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2008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朱雪芹、胡小燕、康厚明这3名分别来自上海、广东和重庆的农民工代表,第一次出现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单中。当他们走进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会场时,这是中国政治文明的跨越,标志着中国社会为不同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开了先例,显示了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1. 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是当代中国政治格局和谐的要求。农民工阶层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新阶层,也是越来越强大的阶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将成为中国社会阶层中人数最大的阶层。据统计,目前进城农民工为1.3亿,仅次于农民和城市工人,如果加上在乡农民工,数量要超过城市工人。如此庞大的阶层人数,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政治要求既有别于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工人,他们有着自己特殊的政治利益需求,并且由于人数众多其利益需求是巨大的。其阶层化参政后,将改变完全由其他阶层代言人对他们进行的政治关怀,以自己阶层的名义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独立表达对社会的政治诉求,是中国当前政治格局和谐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客观需要。

2. 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引起国家权力机关政治资源的重组。当代中国从解放初期逐渐形成了农民与工人两大阶级,这两大阶级占据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政治资源。改革开放后,这两大阶级中又出现了利益不同的阶层,农民工就是农民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特殊阶层。当农民工成为社会阶层后,他们的数量庞大,发展非常迅速,利益需求特殊。在中国社会闹民工潮时,他们就引起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到后来由于工资问题而牵动整个中国社会为之动容,近来的金融危机,农民工阶层的就业和生存引起了整个国家层面的关注,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权力资源分配的重要群体。农民工与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他们越来越不像农民,他们被社会叫做产业工人,然他们跟城市的产业工人存在诸多的区别,因此,他们在中国公共政治利益中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利益,为此要独立分享我国现有的政治资源,比如各级各类代表比例,政策资源等。因此,农民工有序参政将引起中国公共政治资源的重新分配。

3. 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考验中国的政治参与模式。农民工政治参与经过了自杀、犯罪式的抗争到今天的有序参与进程。在自杀式抗争中,“当下参与跳楼维权者,无非有这几类人:首先是些讨要工钱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本就不多的工钱却被老板赖账,投诉无效,打官司乏力,再回望堂上需赡养的爹娘和膝下嗷嗷待哺的子女,他们投身楼顶……”[1]。在有序参与进程中,需要自己的代言人以正式政治身份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在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模式还是以地域和户籍为前提的,同时,参政的方式一贯是精英化的代表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由于户籍与工作地点分离,成了两头都靠不上的特殊群体,造成中国上亿农民工政治权利被虚置。如何使农民工顺利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分享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表达其政治诉求,需要我们国家权力机关改革政治参与模式,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各项权益。

4. 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影响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一个社会的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标志是民众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与政治权力代表的公平性。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按照户籍标准把农民工的参政安排在农村,但是,农民工事实上却很少回农村参政,即使他们在农村有机会参政,也由于与农村的利益关联度不大致使他们对农村参政缺乏兴趣而不积极和主动,其后果是他们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参政,表达他们自己的利益与政治诉求,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推动无疑是积极和巨大的。但是,农民工参政的水平和能力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引导他们有序参政,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水平,推动他们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整个中国政治文明进程的一大课题。总之,农民工阶层参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中国政治文明进程的影响必定是深远的,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我们必须趋利避害,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工作,引导农民工阶层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二、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存在的不适应性

1.有关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立法滞后。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国家立法权。人大也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的立法机关。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现行国家立法理论把农民工放在村民自治的范围里,以农民工回乡参与村民自治为政治参与的依据,缺少针对农民工这一庞大群体政治参与的科学立法。农民工政治参与并非是参与村民自治选举这一项内容,还包括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诸多内容。现有立法条件下,农民工只能在原籍地参与选举,农民工即使参与了民主选举,因其工作的流动性也基本上无法实现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目前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很不完善的。因为其政治参与最大的理想是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农民工的权益随着流动而漂移到城市社会,因此,如果农民工政治参与在城市社会没有立法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选举法,致使农民工政治参与陷于城乡两不靠的困境。因此,尽管现在各级组织都在加大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视,但是,如果没有立法保障,缺乏法律保障的政治参与永远难以实现真正的权利。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其他法律不适应农民工特殊的身份,因此,滞后的立法影响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效能。

2. 农民工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比例太低。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政治,成为国家政治的主人,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代表一个阶层一个群体对国家的大政方针阐述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要求,是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理想状态。目前,农民工成为人大代表的事例相当多,自2008年以来,几乎在各省市的人大代表中,都有农民工的身影。但是,总体说来,农民工成为人大代表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特别是农民工在整个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还非常低,按照农民工的人数与代表的人数来说,农民工人大代表的比例少得不能再少。根据清华大学赵晓力的计算,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占33.13%,企业家占13.83%,教学科研人员占11.35%。其中领导干部的超额代表倍数(=社会各职业或阶层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社会各职业或阶层在人口中的比例)达到12。根据这一计算公式,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农民工代表倍数是0.006~0.007。

这使农民工群体的人大代表声音太弱,无法表达自己的权益需求。人大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正式组织,如果农民工代表的比例与农民工的人数很不相称,就不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今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也不可能有效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

3.维护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监督缺位。农民工是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政治参与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特别需要国家权力部门进行监督和维护。政治参与权与经济权益紧密相连,人大在保证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的同时,首先要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当前,农民工的劳动维权方面有国家的劳动法保护,但是,当前就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农民的劳动权益更容易受损害。因此,人大可以组织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应提高农民工在社会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其地位,保证其政治权益不受损失。当前,能明确维护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组织不多,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代表农民工意愿的重要组织。但是,当前人大对农民工政治权益监督的体制不健全,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农民工政治权益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有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难以担当监督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重任。因此,在农民工城市维权缺少社会支持网络的情况下,如果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侵害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违法者打击不能彻底,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益的维护就出现尴尬的局面。

三、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保障作用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以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达到辩证统一,围绕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法治、为民”的工作思路,完善和改进人大组织全方位保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组织体系。

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农民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给予人们或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2]当前,农民工尽管已经作为一个阶层以农民工的身份参与了国家政治,但是,农民工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混合式选举,而不是由农民工自己选举,因此,代表群体和选举群体的分离,弱化了农民工代表的农民工属性。为此,要完善农民工人大代表选举的机制,强化农民工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强化农民工代表的农民工责任意识。同时,当前农民工人大代表与农民工的总体人数不相称,必须增加农民工代表的数量和比例,使其在人大表决中真正起到农民工政治代表的作用。此外,农民工代表要多联系农民工群体,经常深入农民工之中进行调研、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是农民工人大代表的应有之责。

2.合理分配政治资源,健全农民工竞争人大代表的公平机制。农民工政治参与在人大必须有农民工自己的代言人,这是人大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的前提,完善和创新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机制,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地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对先进典型的评选、宣传,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同时,要加大人大维护和监督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当前,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基准权、社会保障权和选举权累受侵犯的现象应该引起各级人大的高度重视。对侵犯劳动者政治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决不能以牺牲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权益和法律尊严来维护企业所谓的“利益”。要充分发挥人大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中的作用,加快在流动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区域设立人大的帮助机构,提高农民工对人大的信任度,进一步拓展人民代表大会的维权作用,强化人大的权力机关作用。

3.加快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立法,尽快将农民工的政治诉求纳入制度化轨道。人大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是立法保护,加大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立法保护是人大保障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的主要措施。农民工在促进各就业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主要原因就是当前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法律及其地方性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劳资关系、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等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致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资支付和支付监督等无法可依,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障停留在口头上。加快农民工公共政治权利的立法,将农民工的政治诉求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现代政治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4. 加大对农民工政治权益侵害的监督力度,构筑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人大享有法律监督权,享有代表公民提交质询案等多种权力。由于农民工政治权益不是一种可视性权益,有时也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如选举某人当领导等,再加上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长期侵害,农民工要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难度也比较大。因此,人大要主动对侵害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与监督,主动维护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益。当前,我国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方式是代表某一区域或全国人民的意愿,通过立法、监督、选举领导人,同时,对违反人民意愿的代表或严重渎职的代表进行罢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人大代表服务的主要对象。 因此,对农民工选举和被选举的多种权益,人大组织应该通过检查、监督和巡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维护,以强化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保护力度。

注释:

[1]牧野风:《公权该不该对跳楼维权者狠一点》,载《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8月21日。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314页。

(作者单位: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本文为2008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模式研究”:编号〔08YBB285〕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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