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华侨出国政策探析
摘要:
民国历届政府在关注华工出国条件、方式和程序合法性的同时,也对其海外权益、入境权利等予以维护。而且,民国时期虽政局多变,但华侨出国政策一直保持着相对的连贯性,并整体较为宽松。同时,民国时期华侨出国政策还体现了鼓励与限制并存,延续与创新同在,分类处理,日趋统筹化和现代化等特点,在华侨出国政策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关键词:民国时期;华侨出国政策;开放移民
作者简介:张赛群,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华侨华人、侨务政策(福建 泉州 362021)。
中图分类号:D63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4-0048-08
民国时期是华侨出国的一个高峰时期,民国政府对华侨出国的开放态度无疑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民国华侨出国政策乃至整个民国对外移民政策一直是民国史研究的薄弱环节,学者仅将其纳入民国侨务政策中稍加介绍,甚少专门研究。基于此,笔者欲对民国华侨出国政策的发展演变、特点等进行分析,并对这一政策进行初步评价。
一民国时期华侨出国政策的发展演变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告中华民国成立。3月19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和《令广东都督禁贩卖“猪仔”文》,严禁贩卖“猪仔”,并宣布要敞开国门,允许国民自由出入国境或到国外谋生。
周南京:《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年,第393页。从而为民国时期开放的华侨出国政策定下了基调。这之后,在大部分时间里,民国政府允许华侨在具备一定条件、履行一定手续后出国做工、经商或求学。当然,民国时期政局多变,不同时期华侨出国政策的重心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这里大致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来分别加以介绍。
(一)北洋政府的华侨出国政策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北洋政府正式组建。
民国初建,政府主要关注契约华工问题。1914年“一战”爆发,英、法、俄等协约国来华
大肆招募华工为战争服务。对此,北洋政府不加干预,“一切议定合同手续统由地方商会办理”陈三井:《欧战华工史料》,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第20 页。,但要求华工不得参与战事。1917年8月北[KG(2x]洋政府加入协约国集团,并签约派遣华工赴[KG)]欧
参战 (主要从事后勤工作),华工出国大量增加,总数达到40多万。周南京:《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第603页。为管理这批契约华工,北洋政府于1917年10月在国务院下设侨工事务局,负责招收侨工、核发侨工执照、签订侨工合同等事宜。为规范华工出洋事宜,并于1916—1918年间陆续颁布了《侨工保护法》《侨工出洋条例》《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侨工合同綱要》等条例法规,确认了华工的出国权利,同时并对华工出国的方式、条件、程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范。
对一般侨民出国,地方政府较早予以关注。1912年8月福建暨南局设立,主要负责华侨出境登记和管理事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地方侨务机构。针对长期存在的拐骗华工出国之事,1912年9月福建都督府颁布《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强调华工移民需自愿前行,在有移民经理人或保证人的前提下,获得行政官厅许可后可以移民。福建省档案馆:《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14—117页。“一战”结束后,应侨民之请求,1921年2月北洋政府公布《侨务局组织条例》,翌年1月在国务院下设立侨务局,“掌管本国在外侨民移殖保育一切事务”,同时并撤销侨工事务局。这标志着统筹侨民事务的中央侨务机构得以设立。
这时,侨民出国需要办理护照。早期出国护照多由各通商口岸之地方官发给,但外交部、暨南局甚至外国税务司也有一定的护照发放权。1916年,外交部颁布《请领出洋经商护照章程》,统一规划华商出国护照事宜。1918年《侨工出洋条例》又将工人出洋护照的发行权统一归入侨工事务局门下。1922年4月,外交总长顾维钧组设“全权代表办事处”,统筹全国护照发放事宜。该处并颁布《出洋护照试办章程》,统一了全国护照的式样、格式和收费。此次颁布的新式护照为黑色硬皮小本,发照机关在国内为外交部驻各口岸交涉员公署,在国外为各使领馆。
其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国移民,北洋政府一般不加阻挠,但在特殊时期也会加以限制。如1912年2月荷属爪哇岛发生殖民军警无故枪杀华侨的“泗水事件”后,南京临时政府当即向荷兰政府交涉,并通令沿海各地禁止华工前往荷兰属地,以此向荷兰方面施压。又如为防止华工继续流向陷于战乱之中的俄属远东地区,给政府的护侨接侨工作增加压力,北洋政府饬令哈尔滨、烟台等口岸从1918年4月起停发赴俄华工证照。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华侨出国政策
1927年蒋介石定都南京,先在外交部下设立侨务局,次年恢复1926年南方政府设立的侨务委员会,作为管理华侨移殖保育的专门机构。1933年后,侨务委员会在厦门、上海、汕头、江门、海口、广州等华侨较多之处相继设立侨务处(局),负责具体的侨民出入国管理工作。
这时华侨出国护照由外交部统一办理,外交部并为此相继颁布《护照条例》(1929)、《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1929)、《出入国护照条例》(1931)和《出国护照条例》(1944)等条例法规。因办理护照需要,1930年还颁布《内政部发给旅外华侨国籍证明书规则》。但国民政府对护照办理不作统一要求,而是视侨居地需要而定,倘若侨居地不要求办理护照,则华侨出国只需由侨务处(局)发给出国证明书即可。
至于具体的华侨出国政策,由于这一时期政局多变,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分别加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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