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华侨在祖国的参政议政权保护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华侨从关心支持祖国和家乡经济建设的发展到关心国家的社会进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在当前形势下,保护华侨的参政议政权,建立华侨参政议政制度,是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华侨;参政议政权;保护
众所周知,从不同角度或者标准来对华侨定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华侨是一个具有本国公民与他国居民双重角色的移民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既然如此,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也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民事权益与经济权益。一、华侨的参政议政权的含义及意义
一般地说,华侨参政议政权在现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华侨参政议政,指华侨向其他普通中国公民一样,当家作主,关心和参与政治活动,通过人大、政协、政府和社团等组织,充当咨询参谋,出谋划策,提供意见等;而狭义的华侨参政议政,即华侨通过正式选举程序出任各级政府、政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和决策者,甚至在国家重要机关,行使国家所赋予的专门性职能性的政治权力。对现今我国的发展状况来说,两种意义上的参政议政权都应该予以重视,不过也应该看到,所谓的狭义上的参政议政,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来说并不现实,因此,这种参政议政权较多适用于归侨或侨眷。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国内民主政治制度在改革和进步,海外侨胞不但关心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关心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的发展,希望能为祖国的民主政治作贡献,回国参政议政活动已成为部分华侨的积极追求。毋庸置疑,华侨不仅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更是中华民族走向世界的开拓者。现今大约4800万的华侨华人分布在世界各地,在他们身上仍然保持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痕迹。保护华侨参政议政权利,可以使广大华侨感受到祖国对他们的关心和信任,增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而且由于华侨分布世界各地,他们对居住国较成功的民主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比较熟悉和理解,这就使他们在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因此,允许并保护华侨的参政议政权,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改革和整个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华侨回国参政议政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华侨取得回国参政议政权的历史沿革从历史上看,华侨在祖国获得参政议政权是在晚清时期。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次年先后宣布建立资政院和咨议局,作为上下议院制度的基础。并规定咨议院中应酌荐华侨若干人充当议员,代表海外侨胞,处理有关事宜,并“附席陈述”。这一规定为后来华侨享有与国内公民同等的参政议政权开创了先河。但在晚清政府灭亡之后,华侨的参政议政未能真正付诸实践。后来的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保障华侨的政治权利,在孙中山的宣导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参议院组织法》等规定:民国参议院须有六位华侨议员,参与国政。而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尽管当时政局动荡,但华侨参政作为一项制度,历届政府都加以实行,这些都为华侨参与国内各项事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客观上扩大了海外华侨对中国社会的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有涉及到华侨权益的保护,在第98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这一时期,华侨和归侨、侨眷同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我国法律还根据华侨生活在海外的特点,予以适当照顾。新中国成立后,华侨的参政议政作用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邀请海外华侨代表出席,如著名华侨陈嘉庚等。此后几届的全国政协会议都有华侨委员,直到“文革”的爆发,全国政协会议的海外华侨委员名单才出现“空白”。改革开放之后,华侨的参政议政权在制度上继续得以保障和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也包括了华侨的政治权利。此外,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还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二)华侨在当前国内的参政议政实践现状自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开始,连续十年来,共有247位海外华侨华人应邀列席中国全国政协大会,他们通过一系列座谈和参观活动,直接了解中国的政治生活,亲身感受祖(籍)国在各个领域的迅速发展,并建言献策。此举措已经成为沟通祖(籍)国与海外侨胞的重要途径之一。近些年来,除了全国政协外,地方政协也有海外列席委员或特聘委员,如2008年广东省政协十届一次大会就首次邀请了18位海外华侨华人列席。同年10月,又首次聘请了10位在广东长期投资的海外侨胞担任省政协特聘委员。到2011年为止,广东省政协已从海外侨胞中邀请了81位代表列席省政协会议。福建省2008年l月福建省政协十屆一次会议也首次将18名华侨聘为特邀委员。除了参加例行的“两会”外,华侨也被邀请参与一些大政方针的协商或一些特殊的政治活动。如从2005年起,全国政协委员会每年都邀请列席过政协大会的海外侨胞回国考察。政府也邀请华侨参加一些重大的政治活动。近年来,各级侨联和侨办组织也聘请海外华侨华人担任其海外顾问或咨询委员。如2005年7月,中国国务院侨办成立“海外专家咨询委员会”,杨振宁、丘成桐等30位海外华侨华人受聘成为首批委员。三、华侨参政议政权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外华侨的参政议政渠道正日益拓宽,这是值得我们充分肯定的。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华侨参政议政方面也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值得我们思考和完善。1.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落实问题。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列席委员数额不多,代表性不够的问题。近年来,海外华侨应邀列席“两会”是对华侨参政渠道的有益尝试,但这一做法只在部分重点侨乡的省市实施,并不普遍。其次,相对于庞大的华侨华人群体而言,每年列席委员名额也有限,引起有关侨界的不满和抱怨。目前以列席方式参政的华侨还主要限于侨胞中的中上层人士,主要是侨居地的知名侨领、商界巨头,或享誉海内外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精英等等。这种人员安排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是无可厚非的,但也很难代表整个华侨社会。3.参政议政平台有限的问题。目前,华侨除回国期间可以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外,主要是通过侨联或者以列席政协会议的方式参政议政。由于平台有限,华侨在参政议政方面的优势也未能充分发挥。综上所述,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华侨参政议政权的充分行使,其消极作用应引起我们重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华侨参政议政制度。首先,应在人大或政协组织内部建立“华侨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作为有效的载体,具体负责指导、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华侨参政议政工作的决定性推动。而且,各级华侨组织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一名主要领导兼任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主任。其次,摸索更具实效的华侨参政途径。由于华侨旅居海外,现实中难以回国参加选举,政府不妨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如在海外组织选举或者允许委托选举等,使海外华侨能够履行祖国赋予他们的权利。具体实施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如美国1975年通过的《海外公民投票权法》,就较好地保证其海外侨民的民主权利。我们国家也可以效仿美国,在华侨的定居国设立海外投票中心,或者尝试让海外华侨通过传真投票或在互联网上投票,简化投票过程繁琐的问题。另外,委托选举也是可以尝试的方式之一。如果生活在国内的公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参加选举,那么这样的权利应该同样适用于海外的本国公民,因为公民的权利是同等的,这是其一;其二,也许这一公民此时正在国内其他省市因为某种正常的活动而无法赶回,因此他全然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委托他人选举。最后,搭建全方位的华侨参政议政平台。现在的网络通讯非常发达,我们可以尝试搭建多一些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如建立“网上委员之家”,使委员参政能够常态化;再如浙江省的“网络视频议政”,就取得了很好的反响;也可以效仿晚清政府,尝试让部分华侨在中国政府的驻外机构发挥更加积极和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以外,要努力提高华侨本身的参政议政意识、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敏锐性,培养华侨准确分析和认识国际国内形势的素质能力,以求华侨群体和个体能紧跟时代步伐,把握社会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找准参政议政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重视华侨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共识,而海外华侨的参政议政权作为政治权利,更应受到重视并应将之纳人法制化轨道。当今我国的华侨参政议政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我们在制度理念和具体操作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如何构建华侨参政议政的长效机制,如何在具体环节上加以改善,便利海外华侨参政议政,仍然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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