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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理念建设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3 18:36: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目前,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巨大压力,从加强生态法治理念方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防线,将加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完善公众生态教育、落实公民环境权、加强生态立法与执法、加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等方面推进工作,将会对河北省生态法治理念提升大有裨益,并大大助力“美丽河北”建设。

【关键词】生态法治理念 内涵 河北省 现状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生态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

生态法治理念是一系列生态环境法治活动的灵魂所在,对有关生态环境的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法治,除了要转变传统发展模式、大力提高科技水平、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外,进行全面生态意识教育,培养生态法治理念,从思想上树立生态价值观和生态法治理念是十分必要的。生态法治理念的内容丰富多彩,笔者以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理念。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表明,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外部表象方面表现为法律制度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不仅需要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做坚强后盾,更需要稳定完善的法治理念奠定思想根基。法治理念虽属于理想信念层次,但是它对一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与实施,比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等法治实践有指导、引领作用。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等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绝大多数的法治活动,对绝大多数法治行为及其法治效果起着决定支配作用。所以,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与创新,更要注意挖掘、培植现代法治理念。笔者认为,从范围上界定,法治理念既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也包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理念。

生态理念。人类的生态理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原始农耕时代人类畏惧自然、山河崇拜,工业革命时期无视自然、改造自然、人定胜天,人类在工业文明走向辉煌的后工业时代,面临着能源危机、资源锐减、环境污染、气候变暖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此世界各国认识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势在必行,生态理念逐步成熟完善。这里的生态理念包括生态保护与安全、环境公平与正义等内容。

人文理念和环境伦理观念。生态法治理念除了生态和法治的要素成分,还应该包含人文、伦理基础。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天人合一”、“天地人和”、“阴阳调和”、“道法自然”、“融于自然”等主张,这种欣赏自然、善待自然、万物平等的理念也为我国当代生态法治理念提供了丰厚的道德底蕴和坚实的内心信念动力。

公众参与和全面合作理念。无论是生态法治建设,还是生态法治理念的培育提升,都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和各阶层全面合作的理念。公众参与是生态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通例。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破坏直接危害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法治建设有着很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公众自发的生态理念系统化、法治化,形成完善成熟的生态法治理念,以引领指导其参与生态法治建设,是目前生态法治理念建设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比如河流、空气、土壤、森林等,因此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就需要世界各国、各地区全面合作。就河北而言,不仅要加强省内各行业、各部门、各界群众的生态法治理念建设,同时要有与其他相邻各省市,比如京津、内蒙、山西等通力合作,制定明确详细的生态合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河北生态法治理念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河北省生态法治理念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仍然是生态法治建设的短板,主要表现如下:

法治理念、生态保护理念淡薄。中国封建历史上,儒家主张“治人”高于“治法”,法家虽然主张法治,但是只是把其所谓的“法”作为“人治”的工具,而且历朝历代的封建法规法典并不包含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同时,封建社会的严刑峻法导致了公众厌法厌诉、期待“明君清官”,公众不信仰法律,更愿意把命运寄托在“明君清官”身上。统治者享有超越法律的天经地义的特权,公众只是权力的客体,根本无法形成健全的权利意识,这种延续几千年的狭隘的法文化思想和不平等的意识残存至今,严重影响了公众的自主意识与民主理念,大大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河北省传统的生态意识继承传统历史文化的成分不少,比如认为人与万物是一体的,是平等的,但是公众在生态保护理念方面仍有很多欠缺,一些地区和个人为了发展或者自身利益,不遵守生态法律制度,不顾生态环境保护而恣意妄为。

环境伦理道德缺失。河北省要从根本上解除生态环境危机,实现绿色崛起,不仅要依靠不断更新的环境科学技术、生态环保的国家政策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日益完善的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还要有环境伦理的内在基础以及环境道德的内心强制。广大公众具有了与时俱进的环境伦理意识,认识到人类与生态环境休戚相关、生死相依,才能为生态环境法治的开展、实施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我国古代思想家诸如老子、董仲舒等人提出了人与自然“天人合一”、和谐相处等丰富朴素的环境伦理道德思想;从工业社会开始,随着科技及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突飞猛进,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环境伦理道德的核心思想也从最初的敬畏自然演变成征服自然,即认为人类是生物圈的中心,生态环境只具有工具价值,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比如空气、水、土壤污染等大量环境污染、生态灾难频发。河北很多社会公众目前仍然缺乏对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和谐伦理观的传承与学习,也未很好吸取国外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中的精髓,并忽略了良好环境道德的自觉养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自身生态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强化。

环境执法、守法责任意识淡漠。河北省在环境执法守法意识方面,一部分执法者和公众的义务、责任意识轻于权利意识。从河北省生态保护的现实来看,很多人在强调自己应享受的生态环境权益的同时,往往忽视自身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社会国家获取资源的同时淡化、漠视自己对社会回报的责任。因此,河北省一定要通过各种措施强化执法者和公民的生态法治责任意识,一方面要强化他律性的责任意识,使每个社会成员明白人人负有依法使生态不受破坏的责任,并自觉限制、抵制甚至消灭各种破坏生态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的自觉责任意识,推进其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和潜在能量,自觉从事、参与各种有益于生态发展的活动,比如绿色出行、参加环保公益组织等等。

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不强。从社会层面来看,部分公众参与生态法治建设的意识仍不很强,积极性、主动性还需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层面,负责生态保护的省内同级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与周边省市尤其与京津在生态法治的联合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方面,合作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加强河北生态法治理念建设的思考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环保厅厅长陈国鹰提出,河北“宁可伤筋动骨,也要实现环境的脱胎换骨”。河北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的决心空前,但是当前河北省生态法治观念的现状无法适应建设“美丽河北”的要求,必须尽快进行培育与强化。为快速提升生态法治理念,笔者认为,目前河北省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公众生态教育、落实细化公民环境权、完善生态法规的立法与执法、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合作,从而以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带动促进生态法治理念的提升和飞跃。

全面加强公众生态教育及其实践锻炼。一般来说,生态教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生态知识的教育、生态科技的教育以及生态环境法律、生态伦理道德的教育。河北省在生态教育方面仍有很多漏洞和空白,比如生态教育水平不很高、程度不够深,在全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所占比例比较小;生态教育中介绍环境恶化和生态破坏的内容比较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可行的措施比较少;教育方法比较简单,理论内容宣讲和灌输较多,情感体验和实践参与较少。河北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生态教育:一是丰富拓展生态教育的内容,除了要进行生态知识、生态法治、生态科技的教育外,尤其加大生态环境伦理道德教育的比重,比如通过对公众进行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二是完善强化生态教育的措施。拓宽生态知识在大中小学校教材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教育实践活动,将人们的生态知识、生态情感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生态教育不要仅仅依靠学校教育,还可以通过家庭、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营造学校、家庭、社会、职业生活等各个方面互融互通的生态教育环境;运用传统媒体比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大力提高生态教育水平。

探索公民环境权的细化、完善。环境权作为一项每个公民享有的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是生态法治的重要内容,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环境保护与管理、公众参与和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的基础,表现为主体广泛性、内容丰富性和客体多元性等特点。目前,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立法规制并不完善,我国宪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七、五十八条关于公民环境权的立法规定,相对于以前的环保法是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欠缺,比如对于公民个人就生态环境方面的索赔权、诉讼权和自卫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支撑,即使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起诉,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影响公民作为权益受侵害的个体的环境权的实现和保护。因此,河北省在落实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同时,可以参照学习福建、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以及上海、深圳等市,修改完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明确详细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完全确认、保护公民环境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生态环境利益,并进而通过执法和司法行为真正保护社会公众的目前和以后的环境权益,使人们从感性和理性等方面把对自己切身利益的保护、改善同整个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糅合融合为一体,增进对社会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生态环境守法内化、固化为一种自觉,从而促进生态法治理念的显著提升和稳固。

加强生态环境法规的完善与执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河北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还需要根据本省省情,健全和完善一些适用于本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以保证新环保法在省内各地的顺利实施。河北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很多法律条文太偏重原则性、系统性,不仅缺乏针对不同污染领域的法规、规章,而且对各相关环保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不很明确清晰,这样难免会导致环保执法工作中出现一些越权抢权或互相扯皮现象。河北省地方性环境立法工作的下一步的重点应该是,尽快出台一些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比如水、大气、土壤污染等领域的单行法规或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权限逐条列出,公布每个相关部门的环保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为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河北省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比如通过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 强化完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对环境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从而提升执法人员的生态法治理念,进而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浓厚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的氛围。

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2015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级、基层法院陆续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司法体制的完善,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河北省的全面正确实施,统一生态环境司法案件的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地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而以司法的方式倡导生态法治理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案件类型错综复杂,涉诉当事人众多,很多情况下仅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有效彻底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河北省可以参考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制等多种手段,充分整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构建立体的、全方位、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比如法院、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不仅要互联互通,加强相关生态环保纠纷案件的合作协调;同时还要及时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环保协会、环保公益组织等加强沟通,通过环保司法执法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强大合力,打击和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促进河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形成“我环保, 我自豪”、“我守法,我光荣”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河北全社会生态法治理念上一个新台阶。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2015年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河北省将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实现与京津生态共建共享,因此河北更应加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步伐。首先要全面加强与京津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2014年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水污染综合防治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下一步三地需要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染事故纠察、环保宣传教育、环境科技保护与产业发展等方面拓展合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可以参考借鉴泛珠三角环境合作机制,比如成立联席合作会议(如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专题工作小组、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制度等,为京津冀三地生态环保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加强河北省各级政府与省外、国外生态环保大企业合作。2014年12月份河北省政府及张家口市政府分别与亿利资源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样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必将结出硕果,为河北生态建设合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河北省各级政府应该在这个方面迈出更大步伐。最后,加强河北省企业与省外、国外生态环保企业合作。企业是河北省及周边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的生产者和削减者,也是河北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目前河北省大量企业基于国内、省内形势和政策的推动,加速寻求与省外其他生态环保企业在环境保护投入、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环保人才等方面合作,这都需要河北省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更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环境。

(作者分别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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