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团工作 >

《政府论(下篇)》中的政治社会

发布时间:2023-06-13 18:48:03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对菲尔麦的神权政治思想进行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之后,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完成了“寻求另一种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地方法的说法”,对政治合法性有了新的认识,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中关于国家理论与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

[关键词]:权力权利 分权 自然法

《政府论(两篇)》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先生的主要政治思想著作。通过上下两册的论述,洛克一方面对“君权神授”“王位世袭”进行了摧毁性的驳斥否定,一方面以自然法为起点,用“人”的目光,从经验和理性出发理解政治规律,对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展开了建设性的阐述。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用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力和社会契约来阐释国家与政府的起源与目的,通过分析人的欲望的本性来说明政府出现的必然性。但不同的是,洛克没有像霍布斯那样认为自然状态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这支配作用”,自然法是什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者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财产。”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都有权力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既然自然状态是那么美好,那么人们为什么愿意隶属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与管理呢?因为自然状态中还有许多缺陷:在自然状态中平等自由的享有很不稳定,大部分人并不严格的遵守公道和正义,缺少一种既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共同承认和接受的是非标准来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政治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人们才愿意制定契约联合成为国家,置身政府控制,从而使得三大自然权力有了有力的保障。“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的救济方法。”

与霍布斯把自卫权看成是人的基本的自然权力不同,洛克认为财产权才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力,并且明确指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政府作为契约的一方受契约的约束,同时在自然人转变为公民的过程中,每个成员将在自然状态下据有的权力转移的社会共同体之手。在谈到权力的放弃时,洛克是十分谨慎的,他指出自然人把处罚的权力完全放弃了,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洛克只是说到放弃,而没有说是“完全放弃”,可见人民在订立契约之时并不是无条件的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力,而是有条件的放弃部分自然权力。洛克不像霍布斯那样认为强大无比的利维坦是补救自然状态最可行的方法,既然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以明确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财产从而弥补自然状态的不方便,所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洛克认为受制干一个没有限制的权力统治之下比自然状态的情况还可怕。

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洛克将其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种。作为资产阶级辉格党的理论家,洛克当然反对无限权力的君主制,因为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他认为在英国只有实行分权的、有民选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府,才能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由民选议会掌握,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对外权则是与外交有关的权力。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柏拉图的混合国家、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波里比阿的均衡分权理论,而平等派领袖李尔本最早在英国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提出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力分立。每一种权力应有一种特殊的机关来掌握。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是支配其他权力的最高机关。“立法权,不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但是立法权绝对专断的,必须以颁布过的有效法律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去取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立法机关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任何他人。

在讲到权力制约的时候,洛克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但是洛克同时指出,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不如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的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因为时间长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立法者不能预见一切事情,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执行人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要求处理。“这种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共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特权总是在最好的君主的统治那最广泛的表现出来……但即使上帝般的君王也有后继者,谁也不能保证一个后继者不会利用扩大了的特权去危害人民的财产和安全以增进自己的一己之利,正是基于此,人们说好的君主的统治总是威胁着他们的人民的自由。”

既然洛克把人民视为国家的最高的裁判官,统治者只是人民的委托人,人民就有权力反抗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权利。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为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或是侵犯了人民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有权力推翻它,建立新政府。这是洛克富有战斗性的一面。洛克反驳了人民的这种行为会激起叛乱的观点,政府的目的是为公众谋福利,谁违背了种种目的即为人民的公敌。就应受到相应的对待。

洛克的政治合法性论证是法理型的合法性理论,带有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他反复强调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人民与政府之间是契约关系,人民占主导地位。尽管在论述中洛克对政治哲学整体分析缺乏透彻性。但是洛克使人们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中解放出来,把人们的目光从天国转移到人间。洛克通过一系列的论述为光荣革命的合理性作出了有力的辩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与发展,在社会新旧转型,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权限与目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互的制衡监督等方面,洛克的理论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推荐访问:下篇 政治 政府 社会

本文标题:《政府论(下篇)》中的政治社会
链接地址:http://www.ylwt22.com/dangtuangongzuo/2023/0613/263931.html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政府论(下篇)》中的政治社会》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十号范文网 |
Copyright © 2018-2024 十号范文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十号范文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粤ICP备18086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