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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转移”:我国收入分配型式

发布时间:2023-06-17 18:36:56 | 来源:网友投稿

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3)

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巨大成就,我国广大的普通老百姓、政府官员以及学术界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均不断升温。就学术界而言,早年,研究规模收入分配比较多;近年,则研究功能收入分配比较多,主要关心分配格局及其变动、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等问题。[1]2000年以后,借助资金流量表的研究多起来。从研究的问题看,有两类:一类是研究消费、储蓄等问题,但涉及到收入分配[2];一类是直接研究收入分配问题[3]。从关注的重点看,也有两类:一类涉及到“转移”分析,但分析的重点仍然是“格局”;一类虽然借助于流量表,但展开的完全是“格局”分析。总之,“转移”分析不充分,大家很关心的谁“挤占”了谁之类的问题很难说清楚。本文也是借助于资金流量表的分析框架进行研究,希望在“转移”分析方面有所深化。

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告诉我们:各部门在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之间的数量关系是不同的,由此区别出预算平衡部门(资金运用等于资金来源)、资金亏欠部门(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资金盈余部门(资金运用小于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一般属于资金亏欠部门,住户部门则属于资金盈余部门,[4]这表现出分配或再分配的一种“型式”。而我国近年的情况是:企业部门为资金亏欠部门,住户部门和政府部门都为资金盈余部门,这表现出分配或再分配的另一种“型式”。由此可见,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各部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不仅表现出单纯的数量关系,如各部门收入份额的相对变动,而且表现出一种质的规定性——“型式”,即一种达到概念化高度的数量关系。

这样一来,我们好像被开启了“第三只眼”,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不仅看到了资金在各部门之间流动的方向和规模,而且看到了过去不曾看到的东西:初次分配具有不同的型式,再分配亦具有不同的型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组合则具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型式。如果经过一段较长时期,某种分配型式不仅没有变化,反而相对稳定,那么,我们甚至可以把这种分配型式看成主宰收入在各部门分配的制度,或曰一种分配制度。当然,这不是文本上的分配制度,也不是名义上的分配制度,而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对各种经济利益发挥实际作用的分配制度。学术界虽然对分配中的数量关系进行了许多研究,但似乎并未对这些分配的“型式”本身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尝试把这些不同的分配型式在理论上概括出来,进而观照我国分配的现实情况。有的型式可能和直观的现实“毫无二致”,有的型式则可能为和现实简直“挂不上钩”。

初次分配的型式

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把国民经济分为四个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本文不强调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区别,把国民经济看成由三个部门构成: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通过国民经济核算和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的分析框架,可以看到三部门之间的联系:

影响初次分配的除了生产因素,还有非生产因素——财产。但是,前者起决定性的作用。住户部门的“主人”——劳动者,虽然参与生产,但“住户”作为“部门”却不参与生产,所以,和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三个部门均参与生产的观点不同,在表1中,参与生产的只有两个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企业部门投入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并通过产品的销售获得收入。产品的销售额(增加值)不仅要提供本部门生产要素的报酬,而且要向政府缴税(生产税净额)。由此形成各部门的收入:企业部门获得资本报酬(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住户部门获得劳动者报酬,政府部门获得生产税净额。政府部门呢?和企业部门相同的是:政府部门投入生产要素进行生产;不同的是:政府部门通过税收(生产税净额)提供本部门生产要素的报酬。税收(生产税净额)把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联系起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我们根据各部门预算的平衡、亏欠、盈余的不同情况规定初次分配的型式。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就初次分配而言,企业部门总是预算平衡的。在这里,企业部门的预算平衡和大家通常关心的某企业的预算是否平衡毫无共同之处:后者反映企业的投入是否被产出补偿,于是有平衡、亏损、盈利等各种情况;前者是对企业部门总产出的核算,而不管其预算是平衡、亏损,还是盈利等。对前者来说,“预算平衡”的本质是:国民经济核算的生产法和收入法在理论上是完全等价的。简单说,生产的多,收入就多;生产的少,收入就少,二者永远一致。

政府部门就不同了,它有一个预算是否平衡的问题。和企业部门通过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获得收入截然不同,政府部门生产的公共服务因为不存在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获得收入的机制,所以是通过企业部门提供的生产税净额获得收入的。这样一来,在政府部门生产的价值——公共服务价值(增加值)和生产税净额之间就不必然相等,而是存在各种可能的数量关系:(1)公共服务增加值≡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和资本报酬>生产税净额;(2)公共服务增加值≡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和资本报酬=生产税净额;(3)公共服务增加值≡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和资本报酬<生产税净额。

对于这种特定的数量关系,本文称为“初次分配型式”。按通常的理解,初次分配是指各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和政府通过生产获得各自的收入,以补偿在生产中的耗费。因此,初次分配就是指劳动者报酬、资本报酬(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和生产税净额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或份额,也称为收入分配格局。本文对初次分配的理解与此稍有差别,笔者特别关心初次分配中的“转移”,即政府部门通过企业部门提供的生产税净额对其耗费的补偿,它反映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更准确地说,初次分配型式是指,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耗费,通过企业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补偿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初次分配型式强调补偿的程度,也正是根据补偿的程度,可以区别出初次分配的不同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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