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的有效途径:资源共享
摘 要:收入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回报,资本、资源的共享能够缩小收入差距。由于资本共享将制约经济活力,而且当前资本随着生产力发展稀缺性下降,对劳动的议价能力也发生逆转,资本扩张就将转向对资源的抢占。本文建议通过资源税筹集资源共享统筹基金,实现资源价值共享惠及我国广大进城农民,既能够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也有利于保护资源。
关键词:经济改革;收入分配;生产要素;资源共享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3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7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2013年2月3日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意见》)[1],指出要“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我国社会当前贫富差距还在不断拉大,收入分配制度问题成为突出矛盾,如何抓住收入分配体制的关键环节,找准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口,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紧迫任务。
一、资源共享对优化收入分配的必要性
生产要素由资本、资源和劳动力等组成,资源定义为生产要素中区别于资本和劳动力,具有自然属性和共同需要特点的公共资源。收入分配实质上是对生产要素的回报,资本和资源从私有化→多元化→共享,收入分配差距将呈逐步缩小,而对经济活力的制约逐步增大。由于资本由劳动积累形成并与经济活力高度相关,资本共享对劳动创造力和经济活力形成较大制约,在计划经济的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收入分配改革不宜以资本共享来缩小差距;而公共需要的资源由自然赋予并与社会财富高度相关,资源共享能够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良性循环,既符合经济制度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也符合我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特征。
(一)生产要素配置始终在权衡公平与效率
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收入分配由生产要素制度形态所决定,即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所有制反映效率与公平。在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加快发展摆脱贫困是主要矛盾,效率成为社会分配制度的首要目标,社会分配制度定位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这时由于资本(生产资料)具有稀缺性,社会分配制度也鼓励私人资本快速积累,同时高效率的私人资本统治着收入分配机制,但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拉大不可避免的损害社会公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成果能否由劳动者共享是主要矛盾,公平成为社会分配制度的首要目标,社会分配制度定位在公平的机制下促进效率的提高。这时由于资本积累不断增加,资本稀缺性不断下降,而有限的资源具有天然的稀缺性,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不断上升。如果说在生产力发展初级阶段的资本稀缺时期,资本扩张可以通过大量榨取劳动的剩余价值,而随着资本稀缺性不断的下降,资本与劳动的稀缺性将逐渐发生逆转,资本对劳动的议价能力也将逐渐下降,资本扩张就可能转向对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泡沫经济是资本对资源抢占和掠夺的途径,一旦资本完成对稀缺资源的抢占和掠夺,也就是资本畸形膨胀继而大崩溃的到来。当前我国房地产泡沫已经拉开了资本抢占和掠夺资源的序幕,而资本贪婪性正在产生对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因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最紧迫的任务已经转化为对资源的保护,构建资源共享体制是必然的唯一的选择。如果社会分配制度没有致力于保护资源,任由资本制造房地产泡沫并不断恶性膨胀,任由资本对资源的掠夺破坏和对环境的恶性污染,必然是由资本畸形膨胀导致资本崩溃,继而可能导致经济大崩溃和社会大动荡。
(二)生产要素的制度形态决定收入分配
从资产(资本)制度形态角度看,资产扩张来源于劳动积累,当资产稀缺对积累有较大的贡献,资产就应当在社会分配中得到更高的回报,这样才能对资产积累产生正激励,符合社会进步的激励法则。在改革开放以前,资产公有制绝对性已经证明其理想化,并没有激励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资产所有制形式应当公有、股份所有和个人所有,多元化是当前合理的资产所有制形式。从资源制度形态的角度看,资源由劳动者共享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但在资本稀缺的环境下,社会分配向资本适当倾斜,允许资本适度参与分享资源;当生产力发展导致资本稀缺性下降,资本竞争就可能产生对资源的掠夺性,构建资源共享体制才非常迫切,以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生产要素的制度形态不存在天然合理的固定形式,应当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匹配。对资本公有制的绝对化(即资本共享)已经遭到质疑,这是因为资本公有制的单一化形式影响了资本的活力,从而对资本的积累和扩张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但资源公有制(即资源共享)是合乎自然规律并体现公平,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资源争夺史,自然赋予的土地、矿产等资源共有共享是社会和谐共处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物质支撑。如果自然赋予的资源不能由人民共同享受,那么必然是由资本来占有占用,即由资本来掠夺和垄断,社会经济将陷入无休止的资源争夺,那么社会经济就不可能有良性的发展和较快的进步。
(三)资源共享最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生产力发展导致资本稀缺性下降,而有限的资源的稀缺性不断上升,劳动力随着科技进步的价值创造能力也呈上升趋势,这时在资本、资源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资本控制劳动剩余价值的能力下降,而资源控制劳动剩余价值的能力上升,如果没用构建对资源进行保护的制度,资本欲望必然是转向抢占和掠夺资源,从而达到控制劳动剩余价值的目的。从决定社会分配的生产要素的性质看,资本的特征是劳动价值的积累,当资本对劳动价值控制能力下降后,资本就转而寻求对资源价值的控制,资本不会满足于效率提高的合理回报;劳动力的特点是与个人身体相伴随,具有很强的独有性和自我支配愿望,但劳动力在摆脱资本控制后,又有可能陷于被资源所控制,资源共享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支配,从而较好的激发劳动的创造性。构建资源共享体制,能够实现公平、效率和激励的统一,即资源回报的社会化,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体现公平;资本回报的私有化,促进资本增值而体现效率;劳动力回报的个人化,激发劳动者创造力而体现激励。此时,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社会财富分配中,当资本的回报呈逐渐下降,而资源和劳动的回报逐渐上升,才能够达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资源共享对优化收入分配的有效形式
(一)收入初次分配要重视对资源保护
在生产力落后的资本稀缺情况下,生产要素的制度安排必然鼓励资本扩张,这时资本就处于强势和霸权地位,资本具有控制劳动力和资源的能力。由于此时资源消耗不够严重、稀缺性矛盾还不突出,资本对控制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力更感兴趣,资本主要目标是榨取劳动剩余价值,而且劳动力不可储存并可循环利用,资本强权的效率优先的合理性得到公认,这时公平就处于次要和从属位置。当生产力发展导致资本稀缺性下降,资本对国内劳动力控制下降,就开始寻求资本对外输出,但当今世界是全球资本过剩,资本输出是条走不通的路,此时资本必然是选择向资源伸手,导致资源稀缺性更加突出。由于资本对资源的恶性竞争,资本不仅伤害公平而且损害效率。从保护社会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双重考虑,生产要素的制度设计必定要保护资源,就迫切要求构建资源共有共享制度,防止公共资源被利益群体侵吞。我国法律对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矿产资源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产权制度机制,一些矿业开发活动掠夺性抢挖资源,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资源回收率低,资源严重浪费,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呈城乡土地二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由行政审批,对耕地的保护缺乏有效合理严格的制度。由于对集体土地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侵占集体土地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土地增值向少数利益集团严重流失等诸多弊端,已经成为城市化、工业化的严重障碍。马克思在《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指出:“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对土地的保护,是资源共享制度改革的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整治,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4]。
(二)以资源价值共享优化收入再分配
资源税是资源价值共享的重要形式,政府可以通过征税取得资源价值,并通过财政再分配回归社会和民众,从而实现资源价值的全民共享。在构建资源税的制度体系中,要通过税收将资源价值从资源使用价值中剥离出来,并对资源增值部分也要设计涨价归公的制度安排,防止资源价值和增值部分被利益群体掠夺,这是实现资源价值全面共享的保证。资源价值由于稀缺性随经济发展水涨船高,尤其是土地价值始终占社会财富的一定比重,因而土地具有不断升值的特点,孙中山先生百年前就提出了“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的主张,以保障全民能够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第一,对自然资源征收大梯度级差资源税。目前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存在明显弊端,税收标准长期偏低、资源价值多由采矿企业占有,资源税收入不随产品价格上升、矿产资源增值收入流失。我国矿产资源税征范围较窄、资源税率也很低。2011年11月1日,原油和天然气税率仅为销售额的5%,煤炭每吨最高5元、不到销售价格的0.83%,稀缺的资源价值几乎由采矿企业独占。征收或上调矿产资源税成全球趋势,在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从2012年起征收30%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后,智利政府正计划将矿区使用税从目前的年4%上调至9%,越南金属矿的资源税年税率为7%~1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税率要覆盖资源实际价值。第二,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农业、工业、商业、住房用地的性质,确定对土地占用的征税比率,并且通过累进制级差地租税抑制超额占用土地行为,使滥占多占土地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不是暴利。我国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但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土地占用)却没有征税。发达国家普遍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美国总体年税率大致介于1%~3%之间,日本将房产统一列入固定资产税加以征收、标准年税率是1.4%。我国要尽快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这样可以抑制过度占用资源造成浪费,也能通过税收来抑制房价泡沫的恶化。
(三)资源共享可以与市场配置相统一
资源共享以价值共享为根本,在价值共享下实现资源流动,即资源占用按照市场原则向社会支付对价,有利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但部分市场经济人士对资源共享提出质疑,担心资源共享最终变成为政府垄断资源,继而贪官凭借权力对资源侵吞,并形成利益集团廉价占用资源和贪官凭借权力分配资源牟利。这些质疑逻辑上应该归于资源的私人化和多元化,与资源共享制度和体制完全背道而驰,正因为贪官与利益集团合谋正在大量侵吞资源,才使得构建资源共享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当然,实现资源共享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否则必然会导致事与愿违。笔者在此要明确指出,资源共享制度正是能够有效解决侵占资源的腐败行为:其一,资源共享制度的设计,核心是占用资源必须付出对价,资源流动要符合市场法则,而且资源价值的升值部分也必须归公,目的是断绝通过占用资源牟利的企图;其二,不排斥政府能够垄断一部分资源,但由于制度设计把资源价值从资源使用价值中分离出来,使官商合谋从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中难以获利;其三,资源只能共享而不宜搞多元化的理由,也正是由于多元化的不确定性将给腐败余下弹性空间。因此,如果资源共享制度设计比较合理,有利于防止权力配置资源的寻租行为,遏制官商合谋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还会大大减少官僚主义导致的资源浪费。
三、对构建资源共享体制的建议
(一)设计以保护资源为基础的资源共享制度
经济发展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在这个前提下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谋划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构建合适可行的制度安排。《改革意见》指出,“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要尽快落实对土地、矿产等各类资源征税的制度,建议构建资源共享体制的全国和地方统筹基金,征收的资源性税费纳入统筹基金,并不断扩大统筹基金规模。统筹基金收入在保障环境治理的资金支出外,主要用于对城市化中进城农民的保障性安置,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支出。一是推进土地核心价值与使用权的分离。第一步,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无偿使用客观上刺激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而有偿使用可以从经济上激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对于有偿使用税费收入可由财政与集体分成,财政分成纳入资源共享的统筹基金。对农业用地的初次分配,集体土地无偿由农民承包;对于农民转换身份退出的土地,实行承包人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一律有偿使用,农民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有偿使用。第二步,合理分配土地价值及增值。关键是土地级差和增值逐步实现公有化,防止个人或组织从土地占用和使用性质转换中获取不当得利。把对非农业用地开征使用税作为突破口,合理规划农用地转换为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使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受益群体,从工业化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少数农民,转向惠及全国广大进城农民。二是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5]。要完善资源税和环境税立法,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通过税收控制资源价值流失,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二)构建以价值共享为核心的资源共享体系
《改革意见》提出,“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对资源征税是价值共享的实现手段,合理征税是资源价值共享的有效途径,构建以价值共享为核心的资源共享体系,迫切要求大力推进土地和资源税制改革。一是优化房地产税制以抑制土地过度占用行为。《改革意见》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笔者赞同华生的观点,谁是城市化的主体和推动者,谁就应当享有城市化的成果,得到城市化进程土地增值的收益;因而房地产税设计是对土地所用权征税,将土地价值、级差地租和增值收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惠及到广大进城农民[6]。建议分别在房地产交易、保有和增值三个环节统一税种,对房地产保有环节要按房产税(不动产的财产税)和土地占用税的双线征收,以成年人头(未成年人折半)作为房地产征税的免除标准,并实行较大级差累进税率制度。房地产税由各级财政分成,纳入资源共享统筹基金。二是矿产资源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要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率水平,对大中型富矿资源,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资源税,保证资源共享统筹基金能够得到稳定的收入;对经营财务规范的采矿企业,从企业利润所得的一定比例征收资源税,以反映资源开采成本的影响;对小型矿产资源按照资源总量确定资源税,以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三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资源共享在推进资源税制改革进程中,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税征收额的增加,同时可以考虑减少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比率,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三)完善以市场配置为原则的资源流动机制
《改革意见》要求,“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状态复杂,缺乏合理的价值评估标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缺乏评估体系,要构建全国和区域性资源流动市场,对矿产资源开采权统一招投拍形式实现初次流动,保证资源价值得到合理体现。《改革意见》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市场化配置是提高城市化推进效率的保障,农民进城势必放弃农村原有的土地等权益,政府不可能包办农民进城的资源置换,构建全国和区域土地流转制度和市场,保障进城农民取得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R].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R].19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正)[R].2004.
[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R].1994.
[6]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N].中国青年报,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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