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对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影响
摘要:运用税收政策进行收入分配阶段的调节,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而有效的做法,我国也可以由此入手对当前国内收入差距过大进行调节,其中遗产税作为历史上的良税,其对于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刻体会。
关键词:遗产税 收入分配 社会公平
一、概述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在其死后对其遗留财产发生转移时所课征的一种税制。遗产税在世界上征收的比较普遍,是历史悠久的税种。它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时期,早期的遗产税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统治集团的财政困难或者用作战争费用。世界上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有三个模式:一种是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给继承人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是分遗产税制,即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分遗产税的税率设计要考虑诸多因素,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继承人自身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等。与这两种并存的还有一种是混合遗产税制,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一次课税后,对于取得税后遗产的各继承人,当其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进行一次分遗产税的课征。
遗产税在历史上是公认的良税。我国早在民国时期便开征过遗产税,1940年7月14日,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税处在推行遗产税时发布的《开征遗产税宣传纲要》中声明“国家为维护期财产制度之存在,确定产权之谁属,用征税手段,对于遗产继承人或受益人课以定额之税额,不仅为财政上之需求,且寓有社会及经济政策之意义。现代世界各国财政学者及政府当局,莫不认为遗产税之课证,却又节制资本集中之技能及发达社会生产之作用。借课税行为,以减杀人民依赖祖先财产为生之不良心理,而促进并增长其自力奋发之意志,实为现代良税之一种。”
二、遗产税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
使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以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和有效的办法,但在中国,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不够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向调节”的现象。因此强化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是政府有效发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途径之一。发达国家的研究结果显示,遗产和赠与对贫富差距扩大有直接作用,而我国财产代际转移也将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此时开征遗产税,对财产分布集中趋势的改善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一)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上测量收入分配差距的经济指标是基尼系数,它是根据洛伦兹曲线,得出的可以更精确的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当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越小,说明其收入分配中的差距越小,反之亦然。基尼系数取值介于0与1之间,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介于0.2与0.3间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介于0.3与0.4间为收入差距比较合理,介于0.4与0.5间为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大于0.5则表明收入差距十分大。0.4一直为国际上的警戒线,超过0.6则随时会导致社会动乱的一种状态。虽然目前统计和计算方法不同,各种机构得出的数据也不尽相同,但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早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国内的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并且还在持续的扩大。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根深蒂固的患不贫,而患不均的文化思想,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极大的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劳动上的积极性,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并且加大控制力度。一方面要不断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贫困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开征遗产税,从而对社会上高收入阶级的财产性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
(二)收入分配角度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收入和财产,其中收入代表的是流量,存量的概念由财产表征,财产与收入可以相互影响和转换,收入的存量化就变成了财产。
财产报酬随后形成收入流。市场经济国家中在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往往大于收入分配差距,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而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却高于前者达到0.5-0.9之间。1%的拥有财产最多的人口占有总财产的15%-35%,与基尼系数的差别相呼应的是收入最多的1%的人口的总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不到10%。
如果假设人群内部先天禀赋的差距造成了早期收入差距,那么收入的差距会随之变为财产间的差距,财产间的差距也会随之促进收入差距的扩大,之后财产的继承进一步导致财产分布集中,扩大其差距。美国的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财产无偿转让在整体财产积累中的份额没有定论,但这个份额最小的估计值是17%,最高估计值是81%。即使是最小估计值,也不容忽视,囿于捐赠富有家庭的财产数量将更为可观,这无疑扩大了贫富差距。
在个人财产积累上,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富裕人口所积累的财产增长速度非常快,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个人财富积累,目前中国第一代富裕的人开始进入财产的传承时期。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人的文化和传统使得遗赠的动机更为强烈。中国个人财产的分配已经走过了绝对平均的状态,并且已经进入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对遗产课税,能对财产分布的公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遗产税的本质在于实现起点公平
遗产的继承是基于血缘关系或社会交际关系上的,被继承人具有很强的财富创造能力,但是遗产的继承人是否能够拥有这种能力,答案却是尚不明确的。继承人如果资质平庸,或者品质恶劣也能够通过遗产继承从而获得大量财富,这样原本属于被继承人的优质社会资源就变成了继承者所拥有的低质量的社会资源,这肯定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的。遗产税的征收使得大量的不劳而获的财富得到了再次分配,可以有效的缓解随着贫富差距扩大产生的矛盾,限制不劳而获,从而促进起点公平的实现。
首先,遗产税可以促进机会公平,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机会公平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普通人相比,富人们不但拥有了巨额的财富,而且他们往往还拥有许多和财富紧密相关的资源,这些资源直接可以给其在拥有就业机会,受教育水平、人际关系、获取信息等方面带来便利。如果这种机会上的不平等始终存在,那么所带来的的收入差距也就会不断的扩大,也直接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次,社会外部的因素往往会使人与人之间形成能力的差距,而遗产税可以缩小这种因素。一个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影响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因素,除了自身的智力水平,身体素质差异外,家庭财富是一种重要的因素。因此,遗产税的增收不但能够减少继承人的财富,增加国家的税收,而且还能使后代的生存发展水平保持在相仿水平。此外,遗产税的开征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使得每个人有大致相同的生存和发展起点,能够享有在获取资源、享受教育以及获取信息等方面相同的机会。无论是为了实现机会上的公平,或是寻求发展能力中的过程公平,遗产税的开征本质上是对起点公平的一种追求。
四、基于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角度下关于我国遗产税的思考
(一)新税的开征需要契机
历史上新税的设立一般的规律并不是顺推型,即等到设立的条件都准备好了,才开始新税的设立,而是倒逼型的,如战争和重大变革等,在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会触发新税的开征。例如,民国时期的遗产税开征问题于1912年9、10月份间由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第一次提出,直到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领土大片沦陷,国民政府收入锐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使得遗产税的开征提上了日程。国民政府随即在1938年10月6日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4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民国时期的遗产税酝酿了28年终于付诸实施。
目前,和平和发展是全世界的主旋律,在和平年代期盼战争带来的变革是不切实际的,也不是所有热爱和平人民期盼的。所以制度上的变革和发展才能够使得我国的直接税体系更加完善健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就是很好的例子。此外理论上讲,一个国家应该开征某种税首先是要对这种税的征收是否能较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慎重探讨,二是要对这种税征收的国际环境综合研究。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及遗产税本身的局限性,遗产税的开征在短期内难以有效地实现这两个目标,而且全球税制改革的趋势同样不适合我国近期开征遗产税。因此,我国遗产税设立也应选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进行,不宜超之过急。
(二)税制模式上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
首先,从世界范围上来看,简化税制已经成为国际趋势,遗产税的设置不应该较为复杂,而应该符合简便省费原则,其次,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不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税收征管手段不够发达等因素,如果采用在税制设计上较为公平的分遗产税制,或是混合遗产税制,不但不能够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和达到社会公平,而且还会让制度虚存。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正是因为征管程序复杂,征收成本高昂而取消了遗产税。总遗产税制,征税在继承人分割遗产前进行,克服了由于被继承人分布过于分散而导致的税款流失,控制税源方面也更加简便,从征管成本上看,只对遗产总额进行课征,所以一份遗产只需要一次课税,继承人的多少无需考虑在内,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也无需审查核实。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更适合我国现状。
(三)遗产税促进慈善捐赠发展
慈善捐款可以弥补政府再分配体制的限制,因为其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所以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国际上对于慈善捐赠的一般做法是把其作为遗产税中的扣除项目,美国的统计数据显示,纳税人遗产捐赠的数额和遗产税的税率大小是成正相关的,即遗产税的税率制定的越高,遗产捐赠的数额也就越大。当然,从本质上说,社会道德观和社会价值体系,个人慈善意识、捐赠资金的管理水平、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许多其他的因素,也对个人慈善捐赠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和慈善捐赠还都不是发展的很好,与发达国家相比,开征遗产税并对慈善捐赠扣除做出相关规定,会进一步促进慈善捐赠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下)[M].中国出版集团,商务印书馆,2005
[2]付伯颖.外国税制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蔡如海.中国遗产税问题[J].中国经济.1933
[4]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付伯颖.遗产税开征时机的理性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1
[6]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
[7]于国安.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8]禹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分析[J].涉外税务,2010
[9]付伯颖.遗产税开征时机的理性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1
[10]李翔.浅论遗产税与社会公平[J].时代金融,2011
通讯作者:付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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