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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2 18:30:06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33-01

摘 要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权利部分。人格权法的现代发展使之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法也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法。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本文将对人格权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人格权法 独立成编 人格权内容人格权商品化

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人格权法是现代人格权理论发展体系化之后从民事权利中抽象出来成为民法部门法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通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人平等与权利保护的产物。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通常将人格权制度规定在人法或民法总则之中,而未独立进行成编的体系安排,况且在这些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条文数量少之又少。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这些民法典大都制定于一二百年以前,时处于农耕社会,民法只注重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人身部分的调整与保护也只限于家庭内部。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加快,人格权的发展渐渐被各国民法典所吸收,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体系排列的原因,各国的人格权制度只能附属于民事权利之中,而不能独立成编,这种现象限制了人格权法的发展,也使之缺少必要的空间。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不仅是出于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大都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也成为民法学界的基本观点。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意义:(1)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使之在法律规范规定下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2)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人格平等是现代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人格平等也被国际法和世界各国民法所认同,现代文明反对一切人格不平等和人格被侵犯的现象,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能够以一个部门法的身份确立人格平等,增加人格平等的法典化功能。(3)指引与保护的作用。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加强法律的指引作用,改变以往依附于民事主体旗下的立法局面,突出了人格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使民法典具有现代人权思想的色彩,能够更好地发挥人格权的作用。

二、人格权内容的发展

在二十世纪的人权运动中,私法领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受其影响,世界各国立法机关意识到人格权在私法中的重要性,纷纷对本国的民法典进行了条款修改与内容增加,或以特别法和民法实施法的形式对人格权进行立法规定。世界各国的人格权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格权利做出了规定,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等,伴随着人格权理论的逐渐成熟,出现了大量新型的人格权,如:隐私权、贞操权、性自主权、声音权、人生计划权等新型人格权。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我国《民法通则》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人身权,这是一个伟大的壮举,条文中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事人格权,而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发展,关于人格权法的规定呈现出体系庞大,内容众多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全球法治理念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权意识的谱及,对于各种侵犯人格行为的救济和保护,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人格权法。人格权法在二十世纪的一百年间发展壮大、内容完善,传统民法中有关人格权的内容属于人身权中,而非现在人格权。我国民法学者认为:现代社会已不存在身份权,传统的人身权早已消失,而演变成单独的人格权。现代的人格权法,在体系内容上种类多元、数量繁多,能够应对现代社会人格权理念的发展变化。各国的侵权法不仅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对人格权也同样保护。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有效连接,使人格权法的地们增强,作用突出,加快了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与立法实践。

三、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与财产权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其具有人格尊严的特征,而非财产性的权利。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体现了人格的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人格平等和人格不受侵犯的法律理念,是不含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权利。人格权起始于民事主体的产生,终止于民事主体的消灭,是一种不与生命脱离的权利,不受任何经济状况和贫富差距之影响并受法律保护。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人格权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界限。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不仅可以自己专有使用,而且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 。在人格权理论中,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也被学者们称为商事人格权。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内涵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 。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的时代,任何事物都会与商品有联系,商事人格权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种交融,是现代人格权的新发展,它不同于传统商法中的商号权,商号权是财产权,而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合二为一的特性,它能够在社会融资中充分发挥财产权的属性,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5.

[2]郭明瑞.21世纪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65.

[3]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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