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一、房地产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房地产税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制度是房地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房地产税评估部门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建筑物)的价值或面积进行定期评估。并据以作为房地产计税依据征税。当前,世界各国房地产税体系中的房地产计税依据有三类:一类是面积计价法。一类是市场价值计价法,一类是面积和市场价值混合法。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采用市场价值计价法,一些转轨国家和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如捷克、智利、肯尼亚等采用面积计价法或混合估价法。但实行面积计价法和混合计价法的国家正在向市场价值计价法转变。从世界各国具体的评税方法看,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
1.市场法
市场法即市场售价比较法。它是将应税房产与近期交易与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比较,同时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估定应税房地产价值。这种方法需要有发达的房地产市场、完善充足的交易资料和高度的信息化建设,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这一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居民住房、私人公寓、度假屋、农场等的评估。
2.收益法
收益法即收益还原法,也叫收入资本化法或收益现值法。它是指运用合适的收益率(资本化率或还原率)将未来的纯收益折算为评税财产现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用每期的总收入减除总费用得出纯收益后,根据一定的收益率(资本化率)算出财产的评税值。这种方法适用于比较容易获得相同或同类财产市场租金价值的房产,如商店、写字楼等。
3.成本法
成本法即重置成本法。它是通过评估房地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来确定市场价值。由于这种方法考虑了财产折旧和无形损耗,因此,需要准确评估建筑物的成本、土地价值及折旧。在财产相对比较新、还不存在同等财产的销售以及建筑物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宜采用这种方法,如工业财产价值经常采用这种评估方法。
(二)房地产税的评估手段
房地产税的评估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批量评估手段,二是单宗评估手段,三是自行评估手段。批量评估是指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法定形式建立的参数体系。分片区批量评估应税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方法。单宗评估是指评税专家遵循法定规程,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对个别产权结构和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的应税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方法。自行评估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自有财产确定一个评估价值,并以此进行财产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方法。
从目前的情况看,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普遍采用批量评估手段。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芬兰、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和罗马尼亚等。其中,美国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作为房地产评税价值的技术支撑系统。还有一些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批量评估工作,如匈牙利、立陶宛、波斯尼亚、马耳他等。由此可见,批量评估已成为世界各国评估手段发展的趋势。
在个别缺乏专业估价人员,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国家,如匈牙利、泰国、突尼斯和菲律宾以及哥伦比亚实行自行估价制度。但由于财产所有人自主估价,财产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倾向,加之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税务部门缺少足够的人员对自行申报财产税数据的审核,往往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的状况。
(三)房地产税的评估机构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房地产税评估均设有专门的估价机构,这些估价机构有的隶属于税务系统(但一般与征管系统分开),有的独立于税务系统,但一般来说在工作中独立性较强(见下表)。如澳大利亚各州设立总评估师办公室,负责税基评估,总评估师由议会任命,对州长负责;美国不动产税基评估主要在地方政府,波士顿60多万人,仅政府不动产价值评估人员就达200多人:英国由国家税务局内部的估价办公室进行房地产税基评估:香港地区则由与税务局平行的库务署来进行。通过这套管理体系的设立。保证了不动产税基评估的进行,这是房地产税稽征的基础。
目前,极少数的国家,如新西兰、博茨瓦纳、肯尼亚和南非利用私人评估机构协助市政当局进行房地产评估。但是,利用私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容易产生数据的可信度、质量控制手段等问题。
(四)房地产税的评估周期
世界各国评税周期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评税周期由法律规定,包括必要时推迟或取消房地产重估的规定;另一种是评税周期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般规定。从各国实施的实际情况看,重估周期一般都在3—10年的范围内波动,其中以3年和5年作为周期的最多,只有极少数国家每年都进行重估,还有一些国家很少评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技术和财政能力相对较强,评估周期较短且相对固定;反之,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评估周期则较长且不固定。除此以外,一些国家如约旦、哥伦比亚和巴西采用房地产价格指数(如利用通货膨胀率)作为重估指标,但效果不太理想。
(五)房地产税的评估结果争议解决机制
任何财产税制都必须具备一种渠道,即当房地产评税机构评出每个地块的房地产价值后,要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告知房地产的纳税价值,若纳税人认为对他们财产的估价有误时,可以提起申诉。各国申诉渠道一般包括三个机构。纳税人首先向当地税基评估机构申诉。如果税基评估官认为纳税人的理由是对的,可以调整税基评估通知,以纠正估价方面的错误和异议;如果税基评估官不同意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才能向政府复核委员会审诉。如果这一机构未能解决争议,纳税人最后可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对我国评税制度的启示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房地产税的评税制度与该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税制设计、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尽管各国或地区的具体实际不同,但仍有一些基本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也是我国房地产税制设计和具体操作中不可或缺的。因此,在我国的房地产税制面临改革,房地产估价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是很必要的。
(一)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税评估机构
由于税基评估既需要借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户基本信息的掌握,也需要借助于房地产或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资料,加之房地产税评估结果关系到政府的税收收入与个人应纳税额,因此,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不动产税基估价机构,这些评估机构的性质主要是政府部门(有的隶属于财税部门)或准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于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建议在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中,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独立税基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环节和征税环节相互独立,该机构应该与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并列,既能保持密切联系又可以相互监督制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二)培养专门的评估人员
房地产税基评估是以批量评估为主,运用计算机辅助评估,结合GIS信息系统进行的评估。评估过程中依据的评估标准和采用的具体方法与一般不动产评估不同。因此,各个国家都对房地产税基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房地产税基评估人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接受专业的后续教育课程培训,周期性地接受执业资格审核。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评估师注册登记制度,完善评估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基评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建立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
由于房地产状况比较复杂,评税问题涉及面广,纳税人产生争议是较普遍的现象。各国和地区在对待纳税人争议时,都采取了设立相应争议调处机构的方法,使纳税人有获得申诉的机会。我国开展税基评估活动时,必须建立一套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首先,对评税结果进行公示,将应课税房地产位置、产权状况、实物状况、纳税人姓名等内容,以公示形式在特定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公布,以便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纳税人对评税机构进行监督。其次,建立税基评估争议的复议制度,以解决税基评估争议问题,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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