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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判者视角再思考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23 12:42: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柏拉图是影响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人物,他率先对国家、政治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的诸多政治理论对后世的人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思考  柏拉图  正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5-0231-02

柏拉图是影响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人物,他率先对国家、政治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的诸多政治理论对后世的人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波普尔曾评价说,“柏拉图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的提出和建构

“什么是正义”。克法洛斯和玻勒马霍斯认为,正义是“truthfulness and repayment o f anything that we have received”,即有话实说、欠债就还。苏格拉底认为这种定义不具有普遍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债的效果适得其反。而之后提出的“it r ender benefits and injuries to friends and enemies”,即把善给朋友、把伤害给敌人,苏格拉底同样认为有问题。如何界定朋友和敌人是一个问题,此外正义应当是一种美德,不会使人变坏,“伤害敌人”是“不正义”的能力。因此,克法洛斯关于正义的定义是错误的。苏格拉底首先指出统治者可能犯错,因此他们的政策法令可能会是错误的,人民执行其法令后反而会损害统治者的利益。此外,统治是一项技艺,每一种技艺的利益都依赖于它施加的对象的尽善尽美而实现。统治者不可能总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必须照顾统治这一技艺的施加对象,即被统治者的利益。“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说法站不住脚。那么正义或不正义的本质是什么?正义就其本身而言是否比不正义幸福?苏格拉底为了讨论正义是什么、正义是否是一种善,提出了“大字”和“小字”、“城邦”和“个别人”这一类比。

首先看大字的城邦正义。城邦的建立是由于只有群体生活才能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城邦建立时曾定下了一条总的原则,这就是柏拉图认为的城邦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他把城邦的公民划分为三类人:统治者(rulers)、卫国者(guardians)、生产者(husbandmen and craftsmen)。这三个阶层的人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而对各阶层的一切安排都是为了使公民根据自己的天赋各司其职。在统治者、卫国者、生产者各司其职时,城邦便有了正义。

得到城邦正义后,柏拉图寻求以同样的方法寻找小字的个人正义。“我们以什么为根据承认国家是正义的, 我们也将以同样的根据承认个人是正义的”。 他将个人的灵魂也同样分为三个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同城邦正义一样,只有灵魂的三个构成部分处于有序状态,此时个人是正义的。通过城邦与个人三个部分的一一对应,苏格拉底得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一致性,“我们所做的推测——在我们建立这个国家指出由于某种天意我们碰巧就已想到它是正义的根本定义了——到此已经得到证实了”。

二、对柏拉图正义的论证过程的批判和检验

尽管柏拉图愉快的得出了关于正义本质的结论,但学界对其得出结论的所采取的论证方法存在长期争议,其中主要以萨克斯和威廉姆斯的讨论为代表。1963年David Sachs曾发表了《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批判柏拉图的论证混淆了“柏拉图的正义”(platonic conception)和“世俗正义”(vulgar conception of justice),犯了不相干谬误。 1973年Bernard Williams发表了《the analogy of city and soul in Plato’s Republic》,对柏拉图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之间建立的两个类比进行了批判。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一文中进行了世俗正义和柏拉图正义的区分。世俗正义是不做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等人所提出的抢劫神庙、绑架、强盗、偷窃、发生性关系、杀戮、摆脱一个人所希望摆脱的羁缚一类的行为,广泛来讲就是不做一些被公认为不道德或者犯罪的行动;柏拉图正义则是一个人的灵魂各部分各司其职、状态有序。柏拉图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灵魂状态有序的人比灵魂没有这样安排的人更幸福。他的结论是基于“柏拉图正义”的——“柏拉图正义”的人比“非柏拉图正义”的人生活幸福。但这与色拉叙马霍斯的辩论、格劳孔希望得到的论证是不相干的,因为色拉叙马霍斯和格劳孔讨论的正义是“世俗正义”而他讨论的正义是基于“柏拉图正义”的。 萨克斯认为:在《理想国》全书中,柏拉图没能够证明“柏拉图正义”的人也是拥有和符合“世俗正义”的,而且也没能够证明,“世俗正义”之人身上可以体现“柏拉图正义”的要求和条件。因此“世俗正义”和“柏拉图正义”是两个概念,不能够等同,柏拉图实际上犯了不相干的谬误。

首先,萨克斯认为只有证明“世俗正义”和“柏拉图正义”是两个等值概念,柏拉图的推导才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两个概念不等值并不一定表示他们没有联系。笔者认为,萨克斯所说的“世俗正义”是“柏拉图正义”带来的自然结果和具象表现,是各种带有正义特征的行为事物的集合体,而“柏拉图正义”是抽象升华后的正义本身。两者是存在联系的。一个“柏拉图正义”的人拥有有序的灵魂状态,理性、激情、欲望各司其职,他人性的所有方面都朝着最正确的方向充分发展,也就不会伤害任何人,从而也不会做那些被公认不道德或犯罪的行动,也就自然达到了“世俗正义”。

其次来看格劳孔的要求。格劳孔希望苏格拉底进行论证的是,批驳色拉叙马霍斯和一般人对正义的看法(正义起源于妥协,是一种外部约束;人们不是心甘情愿去实现正义的,而是为了正义可能带来的好处或名声;不正义的人比正义者活的更好),着眼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本质,并分析正义的影响。“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报酬和后果我主张暂且不去管它”,这里格劳孔提出要排除正义后果的干扰。而柏拉图对正义的讨论恰恰是剔除了正义带来的后果(“世俗正义”的人有名声和利益)而纯粹从灵魂状态的角度出发的。因此,笔者认为“不相干谬误”的说法不能成立,相反,柏拉图的讨论完全是符合格劳孔的要求的。

三、对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再思考

上述批判使正义的后果与正义本身之间的区别、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之间的类比规则明确化。柏拉图寻求个人正义的论证过程显得更加清楚。但仍然有存在争议和值得反思的问题,这主要集中于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一致性上。“城邦与个人间的类比只是一个假定,还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论证?”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之间是否存在对应的关系?这种对应是结构上的,还是内涵上的,还是两者兼有?

就结构上的类比而言,个人正义中灵魂结构的三种划分是一种人为性的假设吗?灵魂结构的划分不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状态,而是因为柏拉图希望通过与城邦正义的类比得到个人正义,因此人为性的对其做出预设。城邦三种人的划分是柏拉图考察城邦建立发展的过程中发现的,是自然的,但灵魂的状态划分不是。灵魂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子的没有被发现,因而不能绝对表述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结构是一一对应的。

就内涵上的类比而言,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也不能认为两者。城邦正义更侧重于和谐秩序的维护,为了保持城邦正义不受腐化,柏拉图提出财产共有、男女平等、公妻制、国家教育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城邦可以消除人的自私性影响,充分忠于城邦统治,各司其职而不谋私利。城邦的正义与人的eros是存在冲突的。早期的苏格拉底对话中柏拉图曾多次写到“德性即知识”,因此个人对智慧的追求它能为人带来最真实的快乐,也是有善的德性的,符合个人正义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正义更侧重于智慧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带有自利性质。按照柏拉图的理论,城邦对理性个人来说是为保持个人正义、发展人性和智慧的条件,个人正义的追求目标不在于城邦生活。但应该注意的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并不表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内涵是冲突的。

参考文献:

[1] David, Sachs. 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3, 72(2): 141-158

[2] Bernard, Williams. the Analogy of City and Soul in Plato’s Republic[J]. Exegesis and Argument, 1973: 196-206

[3] 柏拉图著,理想国. 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 王玉峰.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 聂敏里.《理想国》中柏拉图论大字的正义和小字的正义的一致性[J].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9(1): 30-43.

[6] 张立立. 柏拉图真的在《理想国》中犯下了“不相干谬误”吗?[J]. 世界哲学, 2014, (2): 16-26

[7] 林之聪. 城邦之善与个人之善——论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两种正义[D].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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