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发挥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专业会议等司法民主载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以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习近平关于司法和司法权、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司法规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刻论述,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规律;司法职能;司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1-0039-11
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而争议最多、困难最大之处也恰恰在于司法责任制。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本文拟从法律政治学和司法哲学的站位,就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建言。
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并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是党中央官方文件首次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作出直接阐述。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司法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
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①;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②,“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③。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7月18—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也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④
为什么说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如何牵动司法体制改革全局呢?所谓“牛鼻子”,就是事务、行动的关键;牵住“牛鼻子”,就是抓住关键环节,抓住重点问题。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牛鼻子”,就是要把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关键和重点,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牵引司法体制全面改革、深度改革、彻底改革。怎么牵动、牵动着哪些改革?
第一,改革法官準入制度。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必然要求法官(审理者、裁判者)具备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并对其审理和裁判负责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实践阅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这就必须改革法官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推动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央关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一系列举措正是适应建立司法责任制而实施的。此外,为把住法官入口,确保法官的专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基本操守,中央决定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各方专业人士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为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提供人才基础。
第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完善法官员额制。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内部有“法官”身份的人很多,但多数“法官”不办案、不能办案(没有能力办案)、不愿办案,导致办案法官任务重、压力大、地位低、风险高、升迁困难,因而要求转到审管、政工、行政部门工作,甚至辞职改行,造成优秀法官大量流失。法官数量过多、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法官待遇整体上无法改善。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管什么人都能获得“法官”的称号,甚至后勤工作人员都被称为法官,加上第一线办案的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种“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都可以办案”的印象。在此情况下,法官缺乏职业荣誉感,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职业也难以形成认同和尊重,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低下,甚至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就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现状,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重建司法人员职务序列,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实行法官精英化,以便把那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准的法官选拔并保留到办案法官队伍中,让他们真正在第一线办案,同时为他们配备必要的高素质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使法官从事务性、文秘性工作中脱身,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这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法官负担、保证办案质量,并真正使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需要完善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因而极大地推动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发展对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司法职权,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深远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将其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促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四中全会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又出台了一系列与司法职业建设和保障相关的文件。但现实中,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可以预见,随着包括物质保障(相对高薪)、精神保障(人格和职业尊严)、职业保护(政治、法律、社会保护)等在内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望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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