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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不可阻挡”

发布时间:2023-06-25 08:00:08 | 来源:网友投稿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其独立行使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等体制障碍,使得审判独立处处受阻,导致司法不公,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心。

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乐观地说,“在任何司法制度下,外部干预都是司法公正的主要敌人。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都经历过与这个劲敌进行生死较量的过程,最终还是司法的独立性战胜了外部干预,干预者要么退缩让步,要么身败名裂。”

司法改革要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

记者:客观而言,无论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还是司法功能的扩大、审判独立的增强,过去的几轮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何现在质疑的声音反而更大了?

蒋惠岭: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日俱增,对司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际上,在每个阶段的改革之后都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又需要安排新的改革。这是人类社会运动过程的一个基本规律。再说,也没有人敢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百分之百正确的。改革本身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彼岸,大家都能看到,但不是人人都能到达彼岸,到达彼岸的人也不是个个都很顺利的。在很多情况下,你根本不知道要摸的石头在哪里,能不能踩准。体制内那些指挥和直接从事司法改革的人们,经常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过河,一项一项地推。只有经历之后,才不会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错误。即使问题解决好了,社会还会产生新层次的需求,从而激励我们继续研究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措施。

记者:你以前和现在都反复在讲“司法需求”,这个词在司法改革中被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

蒋惠岭:这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且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衡量标准。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在2010年的一次演讲中曾明确地说,司法改革除了要体现司法的传统属性外,还要花费更大的心血回应和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中国司法机关实际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因为我们必须在回归、强化司法制度传统属性的同时,还要顺应世界司法潮流,了解人民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司法公正满意度的四个标准

记者:现在反响最强烈的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对公正司法的期待。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水平,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条件呢?

蒋惠岭:你说的问题其实是指,达到什么标准之后,当事人才会觉得自己能够及时获得满意的司法救济。这实际上也就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标准很多,最重要的有四个。首先,司法救济渠道是否畅通,是否便捷。这一标准在其他国家的改革中又叫“接近正义”,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标准,包括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水平。第二是“正义的质量”或称司法服务质量。作为政治理念的“服务”在各界都很强调,但作为司法理念的“服务”出现较晚。早些时候出现“为建设服务”“为大局服务”之后,最高法院现在已经开始重视提升“诉讼服务”的水平,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实际上这种新的理念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司法理念,西方国家更是公开使用“司法的消费者”“法院使用者”等概念。不过有一点要清楚,“服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太适合于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尽管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但官本位影响深远。

记者:人的因素是不是也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呢?

蒋惠岭:这是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指标,即法官的能力。法官如果没有职业化的水平,没有了解社会的能力,就失去了公正司法的条件,丧失了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前提。我国宪法对法院或法官的要求有两条:一是必须依法,二是必须独立。两者互为前提,又互为结果。这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很难。如果法官没有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没有独立的保障,公平正义在司法程序中只是虚妄。其实我们不能要求法官独立,而只能通过加强能力建设、职业保障、严格监督才能实现独立。

记者:任何公平正义都具有相对性,所以这里也有一个司法成本的问题。

蒋惠岭:是的,所以司法效率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谈司法效率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司法资源,就是国家公共投入;还有一个是诉讼资源,就是当事双方的投入。投入和产出的最佳性价比才算是高效率的。司法效率问题在各国司法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律师费用、案件拖延都比较突出。中国在司法效率方面遇到的挑战虽然没有普通法国家突出,因为我们有严格的审限和较低的律师代理率,但也要高度重视,未雨绸缪。

外部干预是司法公正的主要敌人

记者:在中国,对司法满意度影响很大的问题是各种干预,比如司法行政化。

蒋惠岭:司法行政化与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格格不入的。最高法院所采取的许多改革措施都在朝着消除司法行政化的方向努力,至少是减弱。比如合议庭制度改革,力图给合议庭更大的独立裁判职权;案件请示做法的诉讼化改造,力图让疑难案件按照移送管辖的程序走,避免“两审变一审”的问题。这些措施都试图揭示司法的内在规律,是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具体措施。当然,虽然有了改革方案,还要有一个接受、消化、理解、转化的过程,所以有一些改革措施实施得还不够到位。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正能量在发挥作用,负能量也会发挥作用。另外,有一些改革措施的初衷是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但同时它也可能引发新的行政化问题。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靠进一步的改革来解决。

记者:现在的“负能量”都有哪些?

蒋惠岭:大家对司法改革的负能量有不少共识。首先,规则意识淡薄是法治的劲敌,也是司法改革的深层次的障碍。第二是司法积累薄弱。我们经常引证的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稳定发展历程,而中国才几十年,在司法智慧、司法文化、司法公信等方面的积淀都很有限。当然,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总是在推动法治进步,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与人治残余作斗争,甚至在某些时期会很激烈。

记者:《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怎样对“审判独立”做一个界定?

蒋惠岭:宪法说得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记者:这样就够了?

蒋惠岭:对!美国的宪法中连司法独立这个词都没有呢!有些时候不必太拘泥于规范,不能太实证主义了。

记者:但外部干预是现实存在的。

蒋惠岭:在任何司法制度下,外部干预都是司法公正的主要敌人。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都经历过与这个劲敌进行生死较量的过程,最终还是司法的独立性战胜了外部干预,干预者要么退缩让步,要么身败名裂。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司法制度也不可能跨越这个阶段,而且有时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要解决外部干预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等多方面入手。在理顺体制机制、提高能力的同时,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十分关键。

记者:具体需要怎样的保障机制呢?

蒋惠岭:有身份保障、程序保障、物质保障等多方面的机制需要强化。就拿程序保障来说,要想把干预排除在法庭之外,就要用足司法程序工具来吸纳、化解外部的干预。比如说有的国家建立了“法庭之友”制度,给了那些在本案中有利益关系、关注本案的个人、组织一个“合法干预”的出路。我国也出现过某个省级行政机关给法院发函要求对某案件如何判决的事情。这种诉求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正当程序表达出来,即进入审判程序,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论。如果案件涉及到某个政府行为的效力,甚至认定其违法而不予采信,政府当然不能置身事外,但它的意见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进入诉讼,而不是通过私下接触、领导批示、个人关系去影响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得到某种干预的支持,但另一方根本看不到,没有辩论的机会。这种干预也是对程序正义的蔑视和破坏。总之,在程序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记者: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是否有时间表呢?

蒋惠岭: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改革尤显使命艰巨,任务繁重。同时,司法改革是在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必然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之间有一个整体布局、统筹协调的问题,需要分出轻重缓急,作出战略规划,循序渐进,逐步推动。当前司法改革的关键是要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保障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必将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之路不可逆转。(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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