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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司法中的人文关怀

发布时间:2023-06-25 08:12: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政权,其在攻城略地中的屠城政策以及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使这个朝代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残酷、暴虐的恶劣形象,那么,以此推之,元代的司法想必也是相当残酷的。而事实上,元代的司法活动中处处显现人文关怀,体现了元代统治者在汉化的过程中所接受的儒家思想中的人文精神。

关键词:元代;司法;人文关怀

中图分类号:K247

蒙古人用武力东征西战,开疆拓土,建立横跨亚欧的大帝国,在这一丰功伟绩背后的,是累累的尸骨和汨汨的鲜血。而元朝建立后,又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因此,有不少学者对元代的司法论述存在一定偏颇。对于元代司法的研究,学术界成果累累,李明德的《元代司法制度述略》[4]、赵文坦和孙成状的《元代司法制度的特点》[5]、陈高华的长篇论文《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等。其中,陈高华的《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6]指出元代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相当严密,但由于管理素质太差而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赵文坦的《元代刑法轻重考辩》[7]在对唐、宋、元的刑法进行了详细地对比后,得出元代刑法实际上比前代要轻的结论,但对其原因并未展开分析。对于元代的监狱管理,刘晓的《元代监狱制度研究》[8]初步探讨了元代中央与地方的监狱设置、狱官职能、监狱管理等问题。综上所述,以上对于元代司法制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对于元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还能够从其它方面进行探讨。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从元代的司法行为作为切入点,分析元代刑法体系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并对元代刑法体系在汉化的过程中受儒家思想中人文精神影响的程度进行论述。

司法关怀

元代的司法行为(主要包括诉讼、审判、处决)充分体现了人文精神,以下分而述之。

(1)诉讼:

元代继承并完善了前代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给予官吏贵族应有的诉讼代理权外,同时为了照顾民间弱势群体,也赋予了他们诉讼代理权,“诸年老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妇女“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也可以“代男子告辨争讼”[9]2671,寻求法律的保护。

(2)审判:

元代从人本思想出发,认为“推鞠刑狱,大与其他庶务不同。诸囚事发之源,起自巡尉。司县官吏,公明廉政者固亦有之,然推问之术少得其要”[10]1375,为了保证审讯效果,建立了推官制度,由推官 “專管刑狱,一同署押刑名行移文字,不管其余府事。”[10]1374另外,还要求集体推问,规定“鞠堪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磨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如违,仰宣慰司究治”[10]1373,而集体推问的具体方式便是“职官同问”,即“公厅圆坐”制度②,减少因独审而导致的失误。

元朝统治者规定,除了朝廷和省部所委托的大案和其它紧急重事之外,其余各衙门官吏严禁寅夜問事,“违者从本管上司究治。”因为“暮夜之间,人必昏困而难禁”,容易招供。同时,元朝统治者还将五月初四日和八月二十三日定为一年中的两次“禁刑日”,禁止官吏在这两天问囚和断罪,让囚犯能够在这两天暂时得到休息。两天的时间可能对于“昼则饱食而安寝,夜则鞠狱而问囚”[10]1356的酷吏来说不算很长,但对于身心饱受创伤的犯人来说却是无比的珍贵,反映出统治者对犯人生命的重视。

在对犯人的审判过程中,审判官吏难免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疑难,如犯人因各种因素无法道出真相、证据不足等。这很容易使得审判陷入僵局。而审判官员中“类多杂进之流”,往往“以私为念,掊取是图者在在皆是。至如推究狱情”,则是“专尚惨酷,惟事捶楚”[11],屈打成招。

针对这种情况,元朝统治者特别作了规定,对于审判官进行拷讯有着严格规定。首先,制定了官员用刑的批准:“诸鞠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锟其罪。”[9]2633统治者力图用这种审批程序达到慎刑的目的。用刑的工具主要因袭前代,“讯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9]2635阿合马擅权时代,任用酷吏王仪,以绳索缚囚,“令其遍身痛楚,若复稍重,四肢断裂”。阿合马伏诛后,中书省重新下令规定:“应内外官司,凡推勘罪囚狱具,自合照依已降定制,并不得用‘王侍郎(王仪)绳索’。”[10]1352

元代沿袭前代复审制度,根据武宗至大年间的有关规定,内外重囚,“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审复无冤,结案待报,省部再三详谳,方可奏决。”[10]116而朝廷对死罪的处决尤其谨慎,早在太祖时期就有“囚当大辟者必待报,违者罪死”[9]3456的规定,而世祖时期沿袭此规,要求“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9]2604

(3)处决

元代的刑法比起前代明显有所减轻,这个问题在赵文坦的《元代刑法轻重考辩》[7]中已经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作重复叙述,此处仅举一例刑法中的特例以作说明。元朝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元代老弱病残的用刑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元贞元年(1295年)六月,刑部下令规定:“诸犯罪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杖责,理应哀矜。每杖笞一下,拟罚赎罪中统钞一贯相应。”[10]1334允许老弱病残和幼者以钱赎罪,显然深受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2]16思想的影响。

狱中关怀

中国古代的监狱与现代的监狱有着本质上的分别,中国古代的监狱,是关押已决犯和待决犯的场所。而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监狱里关押的更多是待执决犯,在得到判决之前,绝大多数犯人都要被关押在监狱里等待审讯和判决,因此,应该把对监狱中的犯人的管理看成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部分。上文已经对政府的司法关怀大致进行了分析,本节将对政府在监狱中对囚犯的关怀进行论述。

“一囚在獄,其家皆無安者。令民之父母也獨能安於家乎?”[13]142试问,自家亲人被囚禁在狱中受苦受罪,岂能安否? 因此,元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相对的狱中条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囚犯的生活条件。

罪囚在监狱生活,除行动受到限制之外,其“衣、食、住”需要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满足。

对于囚犯的衣物,至元八年(1271年)十一月规定:“囚人烧柴、冬衣,验无供送人数,从实支破,俱于年销钱内应付。”[11]149大德六年三月规定罪囚冬衣发放标准:各处监狱无家属供送罪囚冬衣的,“每名支粗布二丈六尺,成造絮一领”,所需费用“于年销钱内除破。”[10]1366

对于维持囚犯的温饱,中统四年(1263年)七月规定:“狱囚有亲属者,并食私粮,无亲属者,官给每日支米一升,于鼠耗内支破。虽有亲属,若贫穷不能供备,或家属在他处住坐未知者,粮亦官给。”[11]148而病囚的饮食,更比普通囚犯要好,“数内患病囚人,亦食老米,实是不便。今后合无于关支老米内,三分中约放支粟米一分,令病人食用。” [11]149

元代十分重视囚犯在监狱的居住条件,为了保持狱中的卫生状况,规定狱官“夏月须管将牢房洒扫,冬月煴煖。”[10]1365另外,还为囚犯提供灯油和柴薪,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规定:“见禁罪囚每夜合用点灯清油,拟合依例于年销钱内除破。”至元九年(1272年)十二月规定:“见禁罪囚日支内温牢木炭,于年销钱内斟酌和买。”至元十四年(1277年)十一月规定:“见禁罪囚,冬月合用席荐、秆草、麻皮。估计到合该价钞,于本路年销钱内,依年例放支”[11]148-149

由于监狱的卫生环境条件比较恶劣,加之囚犯身心长期饱受折磨摧残,极容易患上各种疾病,对此,元代统治者安排了狱医负责囚犯的诊疗。若有囚犯患病,由提牢官验实后,“于本处医人内轮差应当看治,每月一替,”[10]1367,而所需药物一概由惠民局供应,皇庆二年(1313年)十一月还允许病囚除了由医工细心看治外,还“许令亲属入侍。”[11]152若有孕囚分娩,还会根据囚犯犯罪轻重程度从轻处置,甚至能够释放孕囚出禁分娩,产后“复追入禁。”[10]1367以上对病囚和孕囚的特殊照顾政策足以反映元代统治者对罪囚生命的重视。

元代法治中的儒家人文精神

历久弥新的儒家伦理思想和人文精神对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法治有着无可比拟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除在秦代被法家思想短暂控制之外,其余时期几乎都由儒家思想所主导。[14]429陈顾远在《中华法系之回顾及其前瞻》指出:“论其(儒家)思想之变现于法律者,以礼为本,以刑为辅,刑事法之要除刑官外,固归之于律统、刑书、刑狱方面。”[15]儒家思想提倡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认为刑罚只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已,而实现德治,更重要的是实行仁政。仁者爱人,孟子甚至断言:“仁者无敌。”[16]10为君者欲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非施行仁政不可。

礼和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马小红在《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指出:“它们的价值追求,也就是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或灵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的特色。这些特色在中国传统法的人情观、道德观、自然观等等得以充分展现”,“中华法系的特点,在于其价值观以汉代形成的“纲常名教”的儒家思想为核心,以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为追求,与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相辅相成。”[14]108、117

无论是礼还是仁,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孔子在《孝经》中言道:“天地之性人为贵。”[16]28《荀子·王制》記载:“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知义,故最为天下贵也。”[17]109儒家思想中浓厚的人文精神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治,而礼和仁在处于法治的主导地位,改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缓和了法的强制性与暴力,使法具有了人情味,对人的价值和生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中统元年(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后,感受到汉蒙之间存在的巨大经济文化差距,为了尽快征服和控制汉地,实现全国的统一,他向群臣“问以治天下之大经、养民之良法”,刘秉忠“采祖宗旧典,参以古制之宜于今者,条列以闻”[9]3693。许衡也认为“考之前代,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汉法乃可长久。故后魏、辽、金历年最多,他不能者,皆乱亡相继,史册具载,昭然可考。……以是论之,国家之当行汉法无疑也。”[9]3718于是,忽必烈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沿袭宋金典章制度,大刀阔斧地推行汉化政策,而推行汉化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以儒治国,因此其大力招纳儒士,兴办儒学,实行科举。其后的武宗、仁宗更是进一步尊崇儒学,以儒学加速汉化进程。元仁宗曾经指出儒学之重要作用,认为“儒者可尚,以能維持三綱五常之道也。”[9]594元代儒士名臣众多,如许衡、姚枢等皆是当时的大儒,入仕为官,对国君的熏陶影响作用举足轻重。明初隐士叶子奇认为“大抵北人性简直,类能倾心听于人。”[18]47

国君深受儒家思想濡染,在法治上慎刑,重视人命,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而前文所论述的元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正是儒家思想文化对元代法治的改造,使法具有了人情味。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评价元代刑法,认为其在因袭前代刑法的基础上“更用轻典,盖亦人矣”,甚至指出元代刑法的缺失“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迟而不知检也。”[9]2604元世祖曾经说道:“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复奏”[9]2604,以避免自己因为愤怒而滥刑。

结论

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道:“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19]可见仁政之关键在于爱人,爱惜民命。蒙古人作为外来的少数民族,在汉地建立元朝后,能够意识到蒙汉间的差距,积极推行汉化,以儒治国,接受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并且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慎刑轻刑,甚至比起前代,更为重视人的生命和价值,彰显儒家人文精神,这一点难能可贵,而这也是本文撰写的初衷。当然,值得指出的是,元代的汉化程度并不深,蒙古人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顽固地保留着本民族的很多旧有传统,施政者所有的政策举措都是围绕着维护自身统治而进行的。因此,不宜过度推崇儒家思想对元代法治的影响,而应该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儒家人文精神在元代法治中一定程度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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