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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是向传统理论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3-06-25 08:12: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为了纪念少年司法制度诞生100周年,玛格丽特·罗森海姆等美国学者合编了《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一书(高维俭译),该书论述了少年司法的一些基本理念、概念、制度的孕育、提出、发展的背景和艰辛过程,论证了少年司法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增进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全面了解,明确少年司法的追求目标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应对策略,具有相当大的价值。

[关键词] 少年司法;传统理论;挑战

[中图分类号] D912.7 [文献标识码] A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日芝加哥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这被公认是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日。今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已经进入110年了,适逢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学者高维俭博士新译《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一书出版,粗读之后,颇受启发。特结合我国国情撰写本文以资纪念,并激励同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继续努力,开拓创新,有所建树,有新贡献。

一、一部充满创新精神的少年司法百年回顾史

少年司法是向传统理论的一场挑战,具有开拓性、独创性,因此发展进程中充满了曲折和不同意见的争论。由玛格丽特·罗森海姆等美国著名人士合编的《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一书,就是为了纪念少年司法制度诞生100周年,一批权威性专家学者聚集在一起总结回顾少年司法发源地——美国少年法院100年的历史经验而撰写的专著。这部著作客观生动地论述了少年司法的一些基本理念、概念、制度的孕育、提出、发展的背景和艰辛过程,写得非常实际、非常具体、非常科学、非常深刻,历史地、逻辑地论证少年司法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的译作在国内尚属首部,确实给人启示,引人深思,是关注儿童权益、健康成长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学界、法学界人士、尤其是关心青少年以及青少年工作者、少年司法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值得关注和认真一读的著作。

少年法庭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本书分五个部分,包括少年司法的历史考察、少年司法与法学理论、少年司法与社会科学、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少年司法的比较研究,使读者获得关于少年司法的全面知识,了解少年司法的追求目标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应对策略,并通过总结少年司法的第一个世纪的经验,发现新的视角,照亮已经开始的少年司法第二个世纪实践的前程。

书中真实地反映了少年司法理念在美国实践和制度化发展中经历的争论、挫折、前进、完善的进程,本书直言“少年法庭(The Juvenile Court)是州立法机构的彻头彻尾的发明”, “少年法庭力图颠覆素有的法律传统,将儿童(需要政府监护、教养以及不服管教、罪错者)的权益置于法律领域中的首要位置。儿童利益为先是一种对普通法传统的激进背离,这却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广远且迅速风行的法律改革运动”。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发展中历经争论挫折,虽然少年法庭在1899年建立之初,国内外风靡一时,争相仿效,但到1912年就受到各种指责,州立法机关甚至于已经通过立法要废除该法,由于维护者据理力争,学者研究充分肯定,最后才由州长否决而没有被废除。1967年发生哥尔特案件,又对少年司法造成冲击,引起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上世纪70年代之后,曾有少年犯认为:“犯罪要乘早,因为现在有法律保护,成年后就要受到严厉惩罚了”,于是又出现少年司法“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之质疑。还有转处制度使严重案件转交成人法院,少年法院只限于处理轻微案件,少年司法的成人模式特点愈来愈重,成人与未成年人处理界限模糊、不清晰,少年法庭的刑事惩罚的功能被丢弃,少年法庭没有存在必要了,等等。1986年在我国青岛召开的“中美少年司法理论研讨会”上,美国的学者与美国少年法院法官的激烈分歧就带到了研讨会上,有的美国学者直接提出美国少年司法是失败的,同时在场的另外的美国专家却当即针锋相对地强调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贡献是巨大的,意见大相径庭。

令人深思的是,美国少年司法经历的这一进程在我国惊人相似的重复着。我国少年司法最近二十多年进步发展的历史,也一直是在争论中前进、发展的。早在1981年由共青团中央发起召开的“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上,就有“保护权”与“处死权”之争,有人认为只要给法官对少年犯有最大限度的判处死刑权就能使少年不敢违法犯罪,但是绝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给法官对少年犯有最大限度的判处死刑权绝不可能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综合治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1987年在上海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试点过程中又有“审判庭”与“慈善庭”之争,有人认为少年法庭是不务正业,法庭不是慈善事业,为此我与上海市长宁法院还合作拍摄了一部电视剧《拯救》,以回答所谓“慈善庭”之责难;中国第一部地方少年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作过程中也有是否有必要、是否有价值的疑问,例如国家法律中已有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定如刑事责任年龄等,还有制定少年保护法之必要吗?有位当时在任的人大领导就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说:我在开始时就怀疑其必要性,经过多次听取讨论意见和论证,现在我才认为制定青少年保护条例很有必要,很有价值,并在人大代表会上极力支持并介绍推荐、呼吁通过提交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草案。

我国少年法庭从1984年试建到1987年得到肯定推广,至今也还是在争论中曲折发展的。1988年上海会议时全国有少年法庭100多个,1990年第二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达862个,1994年第三次福州会议全国共3369个,这一段可谓顺利发展期,以后由于精简机构和少年法庭自身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出现全国性的发展困惑,有人称之为发展的低谷或危机,1998年少年法庭就被撤并减少到2504个,其中既有消极否定性撤并,也有推进发展性的探索。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实际部门和理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情况有所稳定,但是发展进程中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一方面是立法有明显进步和肯定,另一方面有关少年司法机构设置进步不大,仍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是少年法庭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社会效益不断为实践所证实、肯定,进一步建立少年法院之呼声不绝,另一方面机构改革调整中撤掉不少少年法庭,案源、收案范围、人员、经费、考核制度都有不少发展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有人惊称出现少年法庭“生存危机”;一方面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得到普遍承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特殊性在立法中被接受认可的难度仍旧非常大,并明显滞后于少年司法实践,使少年司法实践的试点、创新难有突破,法制建设的进步、严格执法在少年司法领域反而成为进一步改革创新的困难和障碍。

历史是一面镜子,历史的经验值得重视。100多年来,美国少年司法在保护少年儿童,保护社会免遭罪错少年的侵害之间,矛盾、平衡、切换、选择,经历着一个充满曲折的探索、发展过程,了解学习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在原创地的历史变化、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成果,对理解少年司法特殊性的精神实质和把握其精髓,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意义和价值。越是了解少年司法上个世纪的历史,越会有推进我们所担负的事业需要的勇气与笃信。

二、发展中的少年司法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挑战

百年来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少年权益保护和少年司法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关注,发展进步是非常快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联合国在倡导、推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组织通过多项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和少年司法的决议、文件,如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决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一九九O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核准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1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在许多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上已经逐步取得共识。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在立法、司法方面总体上还是处在发展和待完善之中,面临着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和现实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少年司法的挑战首先在于,少年司法领域至今仍有许多两难困惑,甚至于还有许多难解之谜,有待理论的研究和阐明,如:科学否定天生犯罪人、实证又屡屡发现从小凶残成性的少年犯罪人;看犯罪材料、行为令人发指,深入调查其生存、生活经历背景,接触其捕后表现、言谈又同情其幼稚天真;以及“儿童在多大程度上是其环境的产物,以及其个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其行为?儿童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干预的目的是惩罚,还是康复?对于犯轻罪的少年,宜否适用拘留,有无更为有效、经济的干预方式?”,“政府的角色如何?”⋯⋯,这些问题一直为研究者所关注并困惑。该书的作者坦言:“美国人对其社会化失调而又不能自拔的儿童抱有一种矛盾的情感——既担心孩子,又害怕孩子,两种情绪相互纠结(A fear for children that was bound up with a fear of children)。早在少年法院正式诞生之前的长时间里,这种同情与敌对的矛盾心态便左右着政府对问题少年的应对策略”。这种感受不少国家当局、司法实际工作者和研究工作者都有实际体会,既严不得,关不得,重不得,也宽不得,放不得,轻不得。似乎严不公正,宽也不公正,无所适从。

特别矛盾的是,少年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导致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为什么具有犯罪构成特殊性的少年犯罪只能适用为成人犯罪制定的刑法,及其实质上不符合少年犯罪实际的成人刑法犯罪构成。国际社会少年法研究成果累累,为什么至今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独立完善的少年刑法、特殊少年保护与非刑事处置法、少年诉讼法、少年法院组织法、少年执法法?

历史经验已经揭示,儿童的特殊法律地位是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理解如何以及为何将儿童区别于成人进行对待,应从历史的发展中深刻认识和体会将少年犯置于少年法庭而不是刑事法庭进行处理的基本原理。我个人认为:少年司法理念的科学性、特殊性及其在立法、司法上得到突破的程度和速度,决定着少年司法能否较为顺利发展及其发展水平、发展速度。

三、开拓创新为社会进步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少年犯罪、保护少年健康成长,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平衡,处理稍有疏忽、不当,就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有悖于保护之初衷,既失去承认与支持,还会造成对少年、对社会的危害。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一、二百年前就已经面临着少年犯罪问题的困扰,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少年司法是保护少年的最后一个屏障,也是教育挽救、具有关键价值的最后一个环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战略必须是多道防线的综合防治,司法是最后的防线。少年法庭基于一个坚定的信念:通过对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罪错少年能够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和守法公民。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让一切不必要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可以得到解决、解救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进入刑事司法处置程序是保护挽救未成年人最重要、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建设经验正在成熟,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关注民生、加强法制、关心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随着法制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实际工作的不断创新和经验积累,我们有信心学习各国的先进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性地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这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已经有一些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经验,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公众协调统一的理论与实践,解决了困扰不少国家多年的难题和分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也是颇受肯定和赞扬的;辩证处置保护与惩罚的关系,认为没有必要的处罚不利于违法犯罪青少年自己,也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中国少年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是要有理论和立法的提升、突破,才能为实践的开拓创新开门辟路。

中国有十几亿人口,有几亿未成年人,中国又是一个有悠久历史、善于学习借鉴、能够思考、实践经验十分丰富多彩的国家,一旦认识上提升解放,其创造力和能做出的贡献是难以估量的。我们有一支非常优秀的少年司法队伍,正在出现一批有志于少年司法研究的年青、有作为的学者,中国少年司法将会走到这样一天,那时,世界上会有令人关注、敬佩的中国少年权益保护和少年犯罪预防、少年司法的学术流派,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这棵闪耀光芒的中国少年司法的明珠,将为社会的安全、稳定、进步、发展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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