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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重视保障人权

发布时间:2023-06-25 08:42:02 | 来源:网友投稿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行政权过大和滥用一直是一个大问题。检察权和审判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正是为了抑制行政权力过大和防范其不受监督。因此,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颇受社会关注。

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坦承,“应该在落实宪法规定上下工夫,其中之一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强化法律监督”

记者:从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至今,已经有十五年时间,这些年检察改革都作了什么?

张智辉:我个人认为,从十五大开始,近十五年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的改革,始终是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的,就是落实宪法的精神、保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以实施。其中,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称:“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我对此的理解就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所要建设的司法制度必须是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这是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

十六大以后,检察机关确定了检察工作的主题,这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因为在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不是执掌终局裁判权的审判机关,而是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改革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个人认为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建设公正、高效、廉洁的名副其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重视保障人权”

记者: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标志着司法改革将向纵深发展。就检察改革而言,能否谈一下相关改革情况?

张智辉:十七大以来,检察改革内容涉及得比较多,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说一下刑事立案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

在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犯罪案件大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犯罪主体发生很大变化。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得不好。之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许多经济犯罪案件转到公安去管辖。

经济犯罪的特点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比较模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些案件到底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界限不是很清楚。因此,在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个别公安机关动用刑事立案、侦查权,介入经济纠纷,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访事件增多。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反映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我在1997年就遇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些人在饭馆吃饭时发生冲突,有人拿枪把其中一个人打死。然后,被害方家属强烈要求公安立案,公安机关去调查,答复是正当防卫,结果不立案。被害方家属多次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通过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确保了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2010年7月,高检院、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文件就是为了解决公安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来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这是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

记者:“李庄案”让人们感到保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改革?

张智辉: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对于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这也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些不同认识。如有的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应讯问;有的担心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翻供,影响侦查破案等等。

以前,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基本是听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报什么材料,检察机关就审查什么材料。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10年8月31日,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必要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以及有線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是为了核实有关证据,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行为。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把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条写进来了,这突出了保障人权。

“在宪法规定上下工夫”

记者:《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称: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检察权而言,你如何看待其依法独立行使?

张智辉:我个人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应该在落实宪法规定上下工夫,其中之一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五大政治报告就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也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七大政治报告则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个政治报告几乎用了相同的话来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说明了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非常重要,已经引起三届中央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这不是一般的问题,说明这个问题很重要。为什么很重要呢?因为这是一个司法规律的问题。

同时也说明这个问题很严重,中央都高度重视,都反复强调,要是不严重的话,就不会被重视,不会被反复提及的。

记者:那么该如何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呢?

张智辉:我个人认为,独立行使检察权,既包括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包括管理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还应当包括经费供给上的独立性。

经费上不独立,以致检察机关不得不办理一些与地方行政领导有关的“人情案”,检察机关难免要从为本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出发来办理“关系案”。

可喜的是在解决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上,十七大以来,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实下了很大的工夫。200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0年2月召开四级检察长参加的全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围绕落实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任务、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保障工作作出了部署。全国各级政府对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无论是本级财政拨款,或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都大大增加。

但是,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改变现行的预算体制。另外,在观念上,充分认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性也十分重要。领导者要重视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过问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有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王全宝)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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