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理学初探
摘 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期间陕甘宁边区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其处处以群众利益为旨归,注重调查研究,重视民意,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作为正义得到伸张的标准,属于典型的实质正义。其在现代社会的回归一方面可能促进我国司法的大众化,另一方面可能带来现代法治理念的危机。因此,我们既不能在历史的故纸堆中找寻制度,也不能以现代法治为圣旨,而应当考虑自身的社会背景,选择更为理性的方法和途径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民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一个时代的楷模,在8年抗战的陕甘宁革命圣地诞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已经成为那个年代的“司法符号”。如今我国迈入二十一世纪也有数年了,我们汲取了西方法治的精华,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而伴随着今天媒体的日渐成熟,舆论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复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如何给“马锡五”一个正当审判呢?本文将以此为起点,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前世今生,并进一步分析民意、司法和法治的内在张力。
一、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词是对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描述。马锡五自己将其表述为一种“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特点为: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制度和调解工作。 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特点——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指出这种审判方式贯彻了充分的群众观点,是真正民间的、真正为人民服务的。 因此,总结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群众路线为基础、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便民的审判方式。
这种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起到了很积极的社会效益,人们都亲切地称马锡五为“马青天”。这一审判方式的典型应用便是“刘巧儿告状”:
1943年春季,马锡五来到华池县检查司法工作,遇见一名当地女青年拦路告状。她审诉对县司法处的一审判决不服,要求秉公处理。马锡五听完这位女青年的审诉后,对这位女青年作了安慰。此后马锡五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后得知案件的经过是: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儿),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942年,封芝琴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得到“彩礼”钱,便与张柏家退了亲,准备将封芝琴卖给甘肃省庆阳地区的土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20余人,深夜从封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了婚。封彦贵告到庆阳司法处,当地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封芝琴婚姻无效,张金才判刑六个月,就结了案,张家不服,封芝琴也不服,便出现拦路告状现象的发生。马锡五经深入调查后,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又询问了封芝琴、张柏各自的态度和意见,双方表态:“死也愿与对方结为夫妻”。之后马锡五又对庆阳当地财主朱寿昌作了调查,马锡五在完全掌握了整个案情、当事人情况,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马锡五随地在当地召开了群众性公开审理大会。
作出了如下正确的判决:(1)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20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合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戒。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封芝琴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
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处处以群众利益为旨归,注重调查研究,重视民意,以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作为正义得到伸张的标准,属于典型的实质正义。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现代社会的可能性
马锡五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复杂的革命时代走上边区的历史舞台,同时也伴随改革开放和法制的发展,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战年间的兴盛,与当时的革命背景和经济状况直接相关:落后的经济不足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方便快速的审判方式成为必然;当时边区以巩固和稳固革命成果为主,审判只有走群众路线才能聚集民力,保存势力;当时立法几乎空白,并没有可适用的制定法,只能依靠道德和习惯,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 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政治动力远远大于法律功能。
而在我国政权稳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当前,马锡五又再次跳出历史的垃圾堆,成为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的楷模,又是基于何种原因呢?
首先,“司法为民”的政治策略起到了关键影响。《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 走群众路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院实践中的各种压力,比如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急剧下降。
其次,我国仍然是一个“人味”很浓的社会。虽然我们的物质生活走向了现代化,人们逐渐由熟悉走向陌生,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城乡、区域、阶层的发展不平衡,人们在进行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情伦理:坚守正义不如保持和谐。与此同时,人们乐于将对法官个人的情感等同于对法律的情感,个别法官的劣行经过媒体的扩大直接转移了人们的信任,“信法不如信访”再正常不过了。
除此以外,过分强调形式法治、法与情的激烈冲突也加剧了人们对“马锡五审判”的渴望。佘祥林案、刘涌案、许霆案等都让普通百姓在大吃一惊的同时放弃了对法律的敬仰。
照上文分析,似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次回归已经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但笔者以为这种回归在当代中国法治逐渐进步的今天并非善举。虽然我们在长期的司法制度运作中显现出了不少缺漏,但这种司法内在价值的完善不必要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来实现,有许多更为缓和的策略可以施用。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法院职权干预模式,也是一种轻视程序正当性和轻视程序正义的审判模式。 而现代法治要求法官消极中立,公正审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精巧的程序设计来实现,“作为处理利益冲突的司法,居中裁判原不是追求法官的舒适安逸,更不是因为西方如此我们就照搬,而是因为不居中就难免令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公审制等,就我国法院当前的工作背景来看成本太高。巡回审判需要法官下到田野乡村,耗费大量的时间处理一个案件,而将积累多时的案件留在法院,这不但降低了审案效率,而且也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那种在生产力落后、案件纠纷较少的革命时期,适用巡回审判等“亲民”审判方式是较为轻松的,而在现代司法积案不断上升的时候强行推行巡回审判,无疑又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压力。
第三,当今社会讲求的是效率,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地区,当事人更加重视纠纷解决的进程和公正性,而不是审判员是否“和蔼可亲”。因此,真正贯彻“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并且要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判方式,而不能一刀切。
综上看来,实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不是没有可能,只是应该“取其精华”,避免滥用。审判方式的选择不是公式化的套用,而是凝聚了司法实践智慧,拆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过于草率。
三、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多的网民参与到社会热点的讨论中来,而发生在各地的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也被网络辐射至尽,比如许霆案、李庄案、药家鑫案等等。民众对司法的声讨之声愈加激烈,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不断“被微博”,如何提高司法的人民满意度成为各级法院的心头之痛。何兵教授曾经指出:“司法改革在部分学者的错误引导下,在法官群体的有意推动下,走上了所谓职业化的路线,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人民失去了对司法权的最终控制。司法职业化努力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想象的廉洁、公正的司法,相反,一个维护自身利益胜于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群体正在形成。……必须坚定不移地打破法官群体对司法权的垄断,通过各种秩序化的民主手段,实行人民司法权的有效控制”。
群众路线真的能够像当年挽救中华民族一样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带来生机吗?我们不能妄下结论,而需要看清楚:在我国,导致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依笔者看,法院在中国几十年的发展中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司法的腐败和审判的不公正是其主要原因。可以说,让人民群众失望的,不是法官不能脱去法袍走到田野乡村,而是法官恰恰不够专业无法为自己的判决作出合理辩护。如果司法改革允许普通大众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司法权掌握在民意手中,那么我国的司法权威便荡然无存了。而且“人人可以做法官”的时代是一个法律无用的道德审判时代,谁掌握舆论谁就拥有霸权,群众路线最终会走向霸权主义。
按照上述分析,难道司法一定要一意孤行,放弃民意监督吗?其实不然,司法拥有权威,但权威来自于正当化的论证说理,来自于法官的不偏不倚,来自于审判的公开。群众路线不能放弃,因为司法是“为民”的,但成熟的司法不能“求民”,民意不能参与到法官职业化的审判过程中来。依笔者愚见,我国司法改革走向群众路线应该把握三点:第一,法官应该独立审判,依据正当的法律渊源自由心证并进行充分的论证,避免受到其他机构、个人和大众舆论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界限,完善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体系,从而重构我国的司法传统。第二,法院要公开案件审判,接受舆论的指责和监督,并反思和积极回答民众的质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于大众视野之下,既有利于舆论监督的进行和防止腐败,又可以满足大众对案件的讨论。从这个角度讲,法官借助民意的力量将审判推向了正义的极致,法律精英和大众民意形成了合力,这样的制度运作才更为畅通。第三,当前的中国处于转型的时期,区域之间存在不同的社会需求,司法也应当考虑多元的利益诉求,在审判手段上可以采取必要的灵活处理,例如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
总而言之,我国的司法改革一方面不能自谋生路,丝毫不理睬他国的实践经验,放弃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而回归至“马锡五审判方式”;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自身的社会背景,不能盲目支持或放弃制度改革,选择更为理性的方法和途径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方为良策。
四、结语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流传在陕甘宁边区的一个司法神话,正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种传奇的审判方式必然只属于那个时代。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走到今天,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分不开的。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不过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在历史的故纸堆中寻找替代制度,而是在现代法治的理念基础上借鉴历史的经验来缝合制度的缺漏。□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参见.司法为民的楷模——记马锡五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10月.
参见.“马青天”巧断“刘巧儿”案.载/legal/2009-03/26/content_11074127.htm ,2011年5月1日访问.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贺卫方.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上海商报.2009年2月27日.
何兵.必须打破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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