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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3-06-25 09:18: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的一大亮点,也是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现有的刑事司法现状、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等等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提供了可行性。我们应该利用当前的有利环境,积极借鉴西方现有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只有这样,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才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并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可行性

一、辩诉交易简介

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控方检察官通过被告人之辩护人与被告人达成的被告人一方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一方作降格指控、减少指控或者允许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建议的协议的一项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把“辩诉交易”解释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英文是“plea bargaining”,其字面含义是“(关于被告人对犯罪指控之)答辩的讨价还价”。

二、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目前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创造了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这充分说明辩诉交易顺应了对刑事案件迅速处理的国际趋势。我国在立法上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此项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一线生机。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及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1、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及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经历如同辩诉交易当年在美国产生之时的社会境况。其一,刑事大案、要案有增无减,小案不断,犯罪日趋猖獗;其二,我国的司法资源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基层司法系统,多数情况下只能疲于应付。所以,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之下,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著称的辩诉交易已经成为时势所趋。

牡丹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模仿辩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起辩诉交易案”。据报道,在该案中首先提出“辩诉交易”建议的是辩护方,公诉方考虑到案件中证据收集的难度,同意了辩护方的请求。后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交易”。2002年4月11日,法院核准了公诉人与辩护人达成的协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四万元,结束了该案的审理。此案的审判效率很高,全部庭审过程仅用了25分钟的时间,体现了辩诉交易“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这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借鉴与可行性标准。

2、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的引入提供了思想基础

目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高效地解决现实中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其次,“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效率是正义的第二含义”等公正的观念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目前审判的低效率以及无故拖延使越来越多的人向往高效、便捷的裁决,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接受第二种正义。

3、“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创新

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行多年的“坦白从宽”政策其实是一种隐性的辩诉交易。“坦白”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做出有罪供述;“从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坦白认罪而获得宽缓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告人选择“坦白从宽”,检察官在指控时会有适当的考虑,而法官在裁判时也会视情况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不难看出这与辩诉交易有异曲同工之妙。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例如,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完善证据制度;健全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等。尤其是其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并注重审判程序的健全以提高诉讼效率,这无疑为辩诉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说明了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是可行的。

三、结论

辩诉交易之所以成为最具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原因在于它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当今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所修改、完善的诸如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原则、辩护制度、证据理念等都促使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成为可行。所以,我们应努力完善现有刑事司法制度,开创新的诉讼模式及程序,积极借鉴西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成分,再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开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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