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赖昌星遣返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探讨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逃亡国外,企图以此来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赖昌星逃亡加拿大长达12年之久,期间,他通过死刑犯不引渡,禁止酷刑,遵循人道主义等各种国际法原则来阻止中国政府将其遣返回国。回顾整个遣返过程,中国政府应当通过拓宽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注重对外宣传与交流,果断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加快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同时补充和修正我国《引渡法》等措施,使我国引渡制度不断完善,使更多在逃国外的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关键词:引渡制度;遣返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结束了在加拿大12年的逃亡生活,被中国政府遣返回国,这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纵观遣返赖昌星的整个过程,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并总结经验的方面。中国应当从拓宽国际条约范围,加强国际交流,改善政治法律环境,针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量刑承诺以及补充修正《引渡法》等方面对我国的引渡制度进行改善,使更多逃亡海外的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一、赖昌星遣返过程回顾
(一)难民身份的确认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定,如果已入境的外国人由于回国后会受到宗族,种族,国籍,政见迫害或者因身为某社会组织成员而遭受迫害,可向加拿大当局申请获取难民身份。
1999年8月赖昌星持短期旅行签证进入加拿大,赖昌星夫妇为逃避遣返就以回国会受到政治迫害甚至被处死等理由提出全家避难申请。2001年7月3日移民及难民事务委员会对于此案进行了难民听证,认为赖夫妇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不具备获得难民身份的资格,于2002年6月21日驳回了难民申请。此后赖昌星又分别向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05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IRB对赖昌星“不授予难民资格”的决定。至此,难民身份之诉终于告一段落,但是已经用了足足六年的时间。
(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在确认了赖昌星非法移民身份后,要实现遣返,联邦移民局还需要肯定其被遣返后不会受到不公正或非人道的待遇。
2005年9月,赖昌星向CIC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CIC随后开始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2006年5月18日CIC完成评估,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没有生命危险,决定启动遣返程序,于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国。然而此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赖昌星为了拖延时间,竟然以头撞柱,流血受伤。赖昌星及其律师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延缓执行遣返令,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推翻CIC之前的风险评估。2007年4月5日,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作出判决,宣布此前CIC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裁定重新启动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风险评估程序。由此,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2007年4月,IRB取消了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7月,赖昌星考获驾驶执照。2009年1月,赖昌星获得CIC批准的为期一年的“工作许可”。2009年5月3日赖昌星的前妻与女儿回国与家人团聚,中方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2011年7月7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拘捕,7月21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下令立即执行遣返令。联邦法院的判决书称:赖昌星作为中国的普通逃犯,已经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不再推迟而是支持这次将之遣返。至此,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已经结束,7月23日赖昌星被遣送回国。
二、造成赖昌星遣返过程中阻碍的原因
(一)死刑不引渡的承诺如何履行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成为国外缔结双边条约中的一项“刚性”条款。即使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会在使用死刑的范围和条件上作出限定,在引渡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中国的《引渡法》未明确规定该项原则,只有具体引渡实践中作出承诺,这种态度会给我国引渡的实践造成障碍。因此加方提出中方需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中方承诺后赖昌星又声称自己会遭到迫害,虽然加拿大法院表示了对我国司法保障制度在改进,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审判的承认,但只依靠政府承诺,没有立法的保证,加拿大司法部门仍然不会信服。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制度上彻底确立该原则,才能使其不成为加方拒绝引渡的理由。
(二)禁止酷刑
禁止酷刑是人权保护的体现,人权保护的内容相当复杂,各个国家对人权的概念,保护措施和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异。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都试图督促各国对被指控或被判刑的逃犯放弃使用包括死刑在内的残忍的,不人道的刑法。可以说,禁止酷刑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原则之一。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到或可能遭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则不予引渡。”但只是笼统的规定,中国的司法实践尚不容乐观,其制度不够透明,使《引渡法》规定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真正实现酷刑的禁止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就要建立监督和披露机制,以提高透明度,使国际社会信服。
(三)遵循人道主义
赖昌星已与妻子在加拿大离婚,如果假设其在加拿大再娶加拿大籍的妻子的话,那么其很可能以被遣送回国则无法与妻子团聚,这将违背人道主义的理由而拒绝引渡。在学术上,目前有学者主张对“人道主义”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应针对被引人自身考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也应针对被引渡人的近亲属考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而在实践中,每个国家对人道主义的理念都不尽相同,很难预测对此的国际立法是否会有相同的趋势。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我国应加强防范,防止其他逃犯因类似原因而阻碍遣返。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一)拓宽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范围
我国完善双边引渡条约,推动建立区域性多边引渡机制,积极利用多边性国际公约的优势,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扩大条约的缔结国,将我国外逃犯罪分子极易躲藏的国家作为今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重点国家。其次,规范条约的内容,在保证我国引渡制度整体一致性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各国特有的情况。在我国已经签订的条约中,有关引渡方面的一些国际规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死刑犯拒绝引渡,有关引渡方面的一些期限上的规定不尽相同,语言文字的表达不够统一,这些需要在今后的修订与缔结中加以注意,保持与我国《引渡法》相一致。最后,在引渡的内容上,应以概括式为基础,以列举式为辅助。例如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内容中,在定义之后,还可以辅以列举,明确哪些不属于政治犯的范围,哪些明确属于但又不限于政治犯的内容。
(二)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注重对外交流与宣传
从赖昌星长达十二年的遣返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加拿大审判机构对中国政治与法制环境的不了解,他们认为将赖昌星遣送回中国不能排除相关对赖不利的风险,所以不适宜遣返。由此可见一国的国内政治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被请求人的决定。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滞留至今,除了案情复杂,程序繁冗之外,还在于几乎所有程序都涉及加方对于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评价内容涉及中国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包括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改革,对中国政府2001年关于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可信性,乃至中国司法改革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开展的法治合作。不可否认,我国司法制度的确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作出更多努力。同时,注重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开展多方位的交流与宣传,使其全面了解我国社会的进步状况,特别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卓越成就,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澄清国际社会对于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误解,推动海外追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补充与修正我国《引渡法》
1.规范《引渡法》与相关条约的优先适用问题。
我国引渡法没有规定国内引渡法与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顺序问题,那么当我国与加拿大签订的双边条约与我国《引渡法》相不一致时,两者谁先优先适用将成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3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应在《引渡法》中增加关于国际条约的使用问题,明确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以利于引渡的顺利进行。
2.适当规定被引渡人的基本权利
我国《引渡法》并未有规定主动引渡时引渡人可以享有的除刑事诉讼中应有权利以外的权利,此将不利于对请求国的判断,影响引渡的进程。因此我国可在《引渡法》中适当规定被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应有的权利,以体现我国法制的健全。
由于《公约》注重被申请人权利的保障,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其在引渡诉讼过程中的所有阶段享有包括其所在国本国法律所提供的一切权利和保障。《引渡法》在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对被申请人人身自由等人权限制的规定,因而应当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引渡诉讼时,确保其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受到公平的待遇,包括享有我国法律所提供的一切权利和保障。
3.增加建立简易程序条款
近几十年来,简易程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无论是我国《引渡法》的修改还是与其他国家订立引渡条约,都应该加入简易引渡程序条款。简易引渡程序作为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所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当事人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愿意接受引渡,比如向法庭澄清事实真相,出于认罪或良心谴责而自愿接受审判等。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节俭诉讼环节,也是《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因此无论是我国《引渡法》的修改还是与其他国家订立引渡条约,都应该加入简易引渡程序条款。
三、结论
从1999年8月赖昌星出逃加拿大到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历时十二年的引渡历程吸引了太多人的目光。虽然赖昌星搬出了死刑犯不引渡,禁止酷刑,遵循人道主义等各种国际法原则,但中国政府最终通过不对其适用死刑的承诺以及各种积极努力的措施将其遣返回国。回顾这漫漫缉捕路程,中国政府应当通过拓宽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注重对外宣传与交流,果断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加快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同时补充和修正我国《引渡法》等措施,使我国引渡制度不断完善,使更多在逃国外的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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