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巡礼
2012年,是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全面推进”这个词比较准确地概括了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首先,党的十八大报告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旋律,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方针。其次,立法领域,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颇多,开启了民事诉讼的新纪元;司法领域,司法改革白皮书的首次发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海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糯康案的正义宣判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主权,也为今后涉外审判提供了好的范本。法院系统推出的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而常态化的庭审网络直播也成为司法公开名副其实的网络推手。此外,备受关注的天价乌木事件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网络反腐风生水起既彰显了反腐威力也暴露了非常态化非理性化反腐的缺憾,加快反腐败立法迫在眉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2年金秋时节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浓墨重彩地勾勒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钟大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法治主题,是新形势下吹响的法治号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立法上,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形成的基础上,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突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司法上,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将司法改革的侧重点拘泥于工作机制改革,更加突出对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纵深改革。在普法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意味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依然是各级领导干部,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统筹兼顾,切忌片面和表面,克服观念上的片面认识和实践中的表面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将顶层设计落实到法律层面,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改革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一脉相传而又更加丰富和科学,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的首次出现,是我党对依法治国方略认识进入一个新高度的体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显得更为迫切。
新民诉法开启民事诉讼的新纪元
历时数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试行以来,历经1991年、2007年以及本次2012年的三次修改,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一个基本适应中国新时期实际需要的民事诉讼法逐渐形成。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较为广泛,涵盖了从基本原则到全部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还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公益诉讼入法堪称最大的修法亮点。颇为引人关注的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撑开了法律的保护伞。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诉法中明确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一大立法进步,但同时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这也不能不说是一大立法缺憾。其实,如能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尊重公民个人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确立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规定诚信原则。民事诉讼中大量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诉讼诚信原则,可谓审时度势的正义之举。在确立诉讼诚信原则的同时,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还对诚信原则的落实作出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如:禁止恶意诉讼。当事人相互之间如果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还要视其情节之轻重,为其课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如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甚至被实际执行的,则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新修改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民诉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本次民诉法修改开启了民事诉讼的新纪元,将对民事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的一次民诉法修改,而是除了完善民诉法之外,同时重视发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独特作用。
司法改革白皮书首次发布
2012年中国首次向海内外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这个大约1.8万字的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表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司法改革白皮书既系统地总结和展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是中国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的政策声明,彰显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强大气场。
白皮书指出,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白皮书强调,通过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中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将为此继续不懈努力。
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向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司法改革依然任重道远,新时期的司法改革还需要继续深化、需要更上一层楼!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要更加讲大局、更加重规律、更加重宣传、更加接地气,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成为“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开不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可以量化评估的“司法透明指数”。2012年,浙江省法院系统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率先尝试设立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深化司法公开。浙江省将在基层法院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试点,将法院司法透明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到公众面前,促进司法程序阳光透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推出“司法透明指数”,以吴兴区法院为研究样板,将法院司法透明的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
司法透明指数有望让司法公开原则真正落地。设立司法透明指数可将司法公开原则指标化、具体化,实现司法公开的量化,便于评估考核和监督。这意味着司法公开不再是一句空洞而抽象的口号,而是被科学量化的指标体系和目标体系,对于实现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地和接地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省湖州吴兴区法院的司法透明定格在行政管理和司法过程两个维度上,其中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运行,公众交流;司法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每个一级指标下面还涉及10~20个二级指标,对法院司法公开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设立司法透明指数,有利于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司法审判工作不是法院一家的家务事,而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关系千家万户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民司法事业。公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司法审判工作是专业化和程序化程度很高的专门工作,如果司法机关不主动、不充分、不及时地提供司法工作的信息和情况,那么公众就难以实现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公众对司法工作都不知情,何谈进一步的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司法透明指数表面上是一个或一套单调的数字,实际上是一整套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要提高司法透明指数,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在司法公开制度设计和运作上下工夫,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上下工夫,真正将司法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或许,比推出“司法透明指数”更重要更迫切的是,扎扎实实地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真正让每一位普通公民都能够便捷地查询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进程,查阅到每一份裁判文书。
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的网络推手
庭审网络直播在广州中院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常态化。据报道,从2012年7月2日起,广州中院正式启动全新模式的庭审网络直播活动。每个工作日至少一场,并且全部随机排期。7月2日,一起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坐上被告席的“民告官”案件,在广州中院第三法庭开庭。与往常不同的是,金羊网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市民足不出户,即可看到庭审全程。这一案件也开启了广州中院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的序幕。广州中院直播的案件包含所有案件类型,均随机排期,拒绝选择性公开,是一种最大程度上的庭审公开。
庭审网络直播是加强司法公开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推手,也是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办案水平的有效手段。司法公开需要庭审网络直播这样的网络推手!
每次庭审网络直播,其实都是一场法官接受网民拷问的开放性司法考试,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和司法能力的考核。置身“全祼”的审判环境,面对广大网民的“围观”,主审法官难免要承受或多或少的压力。对于主审法官而言,不仅要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和心理素质,更要始终秉持理性判断的独立审判原则。主审法官一定要坚守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切忌哗众取宠或者追求网络的轰动效应。独立审判并不排斥法官主动吸收媒体舆论合理的建议,以便做出更全面、更准确的裁判。同时,广大网民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当然,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总体上是积极的,不利影响只是暂时的、个别的。舆论影响审判往往说明法制还不够健全,并不是网络直播本身的问题。
有必要强调的是,司法公开的内容重于形式,司法公开切忌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以庭审直播为例,如果能够在现场直播庭审中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宣判的全过程,加之法律专家同步的解说和点评,接听和解答庭外观众听众的咨询热线电话,这样的效果显然会更加理想。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借鉴和推广广州中院的做法,尽力实现庭审网络直播的常态化。
每次庭审网络直播都是一场开放的司法考试,司法公开需要庭审网络直播这样名副其实的网络推手!
糯康案彰显中国司法主权
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元凶糯康死刑。该案涉外因素之多司法史上罕见,从侦查抓捕、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定罪,均创造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多个第一。据了解,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实施犯罪的案件。
糯康被移交给中国依法审理,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一次有力彰显与张扬。同时,糯康案对于积累和丰富我国涉外审判经验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多项制度创新尝试也为做好今后的涉外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范本。
糯康案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 亦即犯罪地在境外,犯罪嫌疑人也在境外,也就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糯康案涉及若干国际司法合作、国际警务协作,并且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有关国内法、国际法、国际公约、中国与泰国、老挝民主共和国签订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以及老、缅、泰3国的国内法和相关东南亚国家的相关法律。
糯康案开创了外国警察出庭创证人保护先河。司法机关邀请了来自老挝、泰国的13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第一时间赶到血案现场的泰国警察、法医,还有抓获糯康犯罪集团的老挝警察等。老挝同意派3名警察来华出庭作证,泰国同意派10名警察和目击者出庭作证,这在中国司法审判史上还是第一次。
糯康案在调查取证环节开展了多国司法机关深度合作,创造性地提出由中国警察进行询问,泰方工作人员在场旁听询问,如有问题通过中国警察进行询问的取证模式,既严格遵守了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精神,也维护了中国的司法尊严和独立。
糯康案堪称涉外审判的绝好范本。可以想象,伴随着中国的大国崛起,各种涉外案件将越来越多,司法机关的涉外审判任务也将增多,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将越来越频繁。希望司法机关认真总结和推广糯康案的审判经验,更加富有创造性地开展涉外审判活动,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国际效果,充分彰显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司法尊严。
天价乌木案件的是与非
“纵有珠宝十箱,不如乌木一方”。乌木素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市场价格不菲。2012年,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件在司法界、法学界和群众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极大关注。7月26日,乌木发现人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3个月的诉前调解未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宣判。
曾经有媒体就该案对网友进行了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乌木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是在他的承包地发现的,理应由他取得,因为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地方政府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国有,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关于“埋藏物”的规定。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还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价乌木事件其实是一场公权与私权的较量。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了社会公众对于公权滥用的忧虑。在乌木权属争议上,公众明显感觉当地政府有以势压人的嫌疑,质疑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挤占私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实际上被少数人、特殊利益集团所享用了。
近期频频出现的“国有”与“私有”之争,表面上是政府“与民争利”,其实折射了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黑龙江能在地方性法规中堂而皇之地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收归国有,通济镇镇政府自作主张将村民承包地中挖出的千年乌木设定成“国有”物权。说到底,还是一场政府“与民争利”的闹剧。
天价乌木事件,暴露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折射了基层领导干部还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场政府“与民争利”的闹剧终究有落幕的时候,但其折射出的诸多问题却值得深刻反思,否则类似的闹剧还会以不同的形式此起彼伏地上演。
网络反腐风生水起与反腐败立法呼声高涨
2012年网络反腐可谓风生水起,不少官员因网络举报而东窗事发,涉嫌违纪被调查或被免职。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案,从不雅视频在互联网上被曝光到其被免职,仅仅用了63个小时,被称为官员遭微博“秒杀”。“表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在延安车祸现场面露微笑的照片被人传到网上,引起了不满。大家的关注点随即转移到网络曝光的他在不同场合所戴的手表上,这些手表都价格不菲,后被撤职查办。“房叔”广州番禺城管局原政委蔡彬也因被网络举报拥有21套房产被免职、双规。还有被曝向情妇写“离婚保证书”的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涉嫌滥用职权包庇儿子的太原市公安局原局长李亚力等等。网络反腐的威力不可小觑。
尽管近年来网络反腐风生水起,颇为奏效,但靠网络反腐不是长远之计,关键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
反腐依然是2012年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十项国家级难题调查中,腐败问题高居榜首。十八大报告中用“致命伤害”、“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中共新领导层就“反腐”话题频频发声,措辞严厉备受关注。在中央高层厉声反腐之际,近期多起地方政府“提速治腐”的案例,也在呼应来自高层这股“反腐风”。11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当选后的首次亮相中,就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表露反腐决心。两天之后,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又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说警示官员,并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网络反腐的参与性、社会性、公开性,的确能够有效补充体制内自我监督信息不畅、反应不快、力度不够等不足,但也容易形成集体性的非理性力量,导致监督范围扩大化,甚至侵犯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网络反腐中的“误伤”甚至侵权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在反腐上取得奇效,用得不好则很可能就会沦为打击报复、党同伐异的工具。“网络反腐”有必要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成为常态化反腐路径。
党的十八大后不少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呼吁尽快推进反腐败立法。倘若要反思近几十年来反腐败工作最大的缺憾是什么,或许就是反腐败工作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缺乏一部权威、科学的反腐败法。依靠红头文件反腐让反腐败形式主义盛行却收效甚微,严重挫伤老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再继续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反腐败工作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必须尽快补上法律这一课,抓紧制定反腐败法。
反腐败既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顶层设计的法律命题。反腐败工作顶层设计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制定一部权威的反腐败法,为反腐败工作撑开法律保护伞,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腐的反复性和受领导班子更迭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法律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式微,也不存在红头文件的弹性和反复性。
反腐败长期的实践表明,靠红头文件反腐是靠不住的,还是法律靠得住。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反腐败法可以增进与现行法律的互补性,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法网。
反腐败立法也是总结和完善反腐败工作经验和成果的需要。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不少好的措施、经验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得不到充分运用推广,也有的措施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容易扭曲变形。我们既要依法巩固和保障反腐败的成果经验,也要矫正反腐败实践中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观念和做法。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经成为基本共识。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也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成为反腐败的基本理念。一言以蔽之,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亟待为反腐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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