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法制史论证
提 要: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皇权专制;口含天宪;以敕代律;朕即法律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7
自从20世纪90年代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普遍性价值受到质疑以来,中国社会形态的特殊性问题就成为一个新的学术热点,其中尤以秦至清帝制时代的社会性质问题更受关注。迄今为止,人们提出了“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说、“国家体制式社会形态”说、“郡县制社会”说、“选举社会”说、“帝制农民社会”说、“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形态”说、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社会说、“皇权官僚专制社会”说、“帝制农商社会”说等等,1各种说法,不一而足。笔者主张皇权专制社会说,2并想通过具体实证性的研究将其论证起来,本文即是这一工作的一部分,是从法制史角度的历史论证。
在以往的法制史研究中,《社会科学战线》在改革开放初期发表的《试论我国封建法制的专制主义特征》一文,3对本文的论题有过很好的论证。该文讲述了六个问题:法律出于皇权,法律维护皇权;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的审判权;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特权;以思想、言词、文字论罪;施行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实行刑讯逼供。这六个问题,可以说已经把中国帝制时代法律司法领域中皇权专制的体现,讲得十分清楚了。本文的讨论,在不少方面无法绕开他们的结论,也可以说较多地受到他们的启发。但本文有自己的侧重点,当然也有一些新的思考。本文的论证,主要在于突出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是皇权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及一切法令律文都一出于皇权,“专制”二字即是皇权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一、“口含天宪”,朕即法律
1.“口含天宪”:帝王立法的专断性权力
“口含天宪”,是汉史文献中语,初见于《后汉书》:
当今中官近习,窃持国柄,手握王爵,口含天宪,运赏则使饿隶富于季孙,呼噏则令伊、颜化为桀、跖。1
邓后以女主临政,而万机殷远,朝臣国议,无由参断帷幄,称制下令,不出房闱之间,不得不委用刑人,寄之国命。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复掖廷永巷之职,闺牖房闼之任也。2
第一段话见于《后汉书·朱乐何列传》所附朱晖之孙朱穆的本传,其背景是东汉桓帝时期,冀州刺史朱穆被宦官所陷害贬为输作左校,太学生刘陶等数千人上书为朱穆辩护,这段话即刘陶辩词中指斥宦官“窃持国柄”、陷害忠良之词。刘陶谴责宦官窃取了封王赏爵的政治权力,一切王法规则都出自他们之口;他们行赏可以使贫贱之人立马变得比春秋时期鲁国的权臣季孙氏还要富贵,而一息之间,也可以把像伊尹、颜回一样以忠良和德行著称的贤臣君子,丑化成桀纣或盗跖一样的坏人。他们颠倒黑白,呼风唤雨,盗取了只有天子才可以行使的至高权力。
第二段话见于《后汉书·宦者列传》的序文。邓皇后在和帝死后以女主身份主持朝政,无奈依赖于宦官,国命寄之于“刑余之人”。在范晔看来,这是不正常的。他认为,“手握王爵,口含天宪”本应该是皇帝的天然权力,而怎么变成了掖庭永巷之人的职责呢?而在宫闱房闼之间来决定天下的命运,又如何能避免“汉之纲纪大乱”的局面呢!
这两段材料,不管是刘陶上书所谴责的中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还是范晔评论的“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掖庭永巷人之职责,都不是对“手握王爵,口含天宪”本身的否定,而只是对其主体的否定,即他们都认为“手握王爵,口含天宪”本身没有错,而只是其主体不应该是中官或后宫之人,它的主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帝王,它只能是天子的特殊权力,即帝王的专断性权力。
“口含天宪”就是一切政策法令一出于天子之口,帝王是法律的专属制定者。中国古代把国家的法律叫做“王法”,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因为法是出自于王者之口。法律的制定,是帝王的独断性权力,即皇权专制的主要体现。
其实,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们,就已经将“口含天宪”的特权赋予了专制王权,为皇权的法律特权造足了舆论,做了充分的理论铺垫。《尚书》中说:“惟皇作极……皇极之敷言,是彝是训,于帝其训。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3这就是说,只有天子才能为天下建立起道德行为的准则。天子所发布的准则,就是恒常之理,是庶民必须时刻遵循的行为法则。天子之言,是人们思想行为绝对的依据和标准。从法的角度说,天子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建立者,是唯一的立法主体。
《管子》中明确强调:“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4管仲认为,国君天生就是法的制造者,是立法主体,是为天下或国家制定规则的人;大臣是法的执行者,是执法主体;而老百姓则是守法的主体,是法律管束的唯一对象,国君立法的目的就是为着对他们的管束和控制。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守法主体,管仲一句话就把古代法的本质讲得清清楚楚。
墨子也是把立法的主体赋予了天子圣王。《墨子·尚同下》说:“天下之为国数也甚多,此皆是其国而非人之国,是以厚者有战,而薄者有争。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1《墨子·非命中》说:“古之圣王,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而劝之为善,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沮。若此,则乱者可使治,而危者可使安矣。”2墨子两处讲到的“发宪布令”,都是最高统治者天子或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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