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
【摘 要】红色高棉,前身为印度支那共产党柬埔寨支部,是奉行“最纯洁”的共产主义和极左政策的极端组织,于1975年至1979年初成為柬埔寨执政党。在其执政期间,曾实施红色恐怖,不择手段地屠杀迫害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和柬埔寨人民的一再要求下,惩治前红色高棉成员的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应运而生。该法庭是由国际社会和柬埔寨政府共同建立,这一新型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国际刑法的实施和今后同类型法庭的设立都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成立背景;特点;优势;劣势
一、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成立的背景
1997年6月21日,时任柬埔寨第一首相拉那烈和第二首相洪森联合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请求联合国提供帮助,审判红色高棉统治时期对灭绝种族行为和危害人类行为负有责任者。[1]经过柬埔寨与联合国的数次谈判,双方签订《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依据柬埔寨法律起诉红色高棉时期犯罪的协定》,拉开了对红色高棉审判的序幕。
红色高棉,又称赤柬,即柬埔寨共产党,前身为印度支那共产党柬埔寨支部,1966年波尔布特控制时期更名柬埔寨共产党,1981年12月8日宣布解散。该党信奉共产主义,但奉行极左政策,于1975年至1979年初成为柬埔寨执政党。红色高棉的意识形态集结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但它属于共产党分支中的极端派别,奉行“最纯洁”的共产主义,要求消灭一切资产阶级和私有制。红色高棉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六、七十年代很相似,但实际操作上却更为激进。红色高棉试图通过直接消灭城市、取消货币、没收私有财产、控制思想、取消正常的夫妻关系,一切受政府配给控制,实行最纯粹的“共产主义”,逐步将柬埔寨改造为无分任何阶级的社会。更为严重的是,红色高棉通过残酷的高度管制和清洗,以强制迁移、政治清算、强制劳动、内部清洗等方式大量残害柬埔寨普通群众、前朗诺政权的政敌和王室成员。臭名昭著的S-21集中营就是用于肃清所谓的亲越分子(高棉身越南心)、克格勃间谍、美国中央情报局特务和新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只要被贴上“政治犯”标签,均无法幸免。[2]据不完全统计,在红色高棉统治期间,死亡的柬埔寨人估计超过300万,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
三年零八个月的残酷统治是红色高棉最后灭亡的深层原因。此外,在国际方面,1979年1月7日,越南人民军攻占金边,柬越战争爆发。这也是红色高棉从此一蹶不振,最终走向崩溃的导火索。即使再越南撤军后,红色高棉也未能再重新夺回政权。随后,在1994年7月7日,柬埔寨王国国会宣布红色高棉为非法组织。1998年4月15日,波尔布特死于心脏病,红色高棉势力急转直下。同年12月25日,总理乔森潘和副总书记农谢在拜林宣布向金边政府投降。1999年3月6日,最后的领导人塔莫于泰柬边境附近被柬埔寨军方擒获,标志着红色高棉政权完全垮台。红色高棉对自己人民犯下的暴行的证据很快在各地发现并曝光出来,世界为之震惊,红色高棉失去了所有国家的支持。
在柬埔寨和平解放后,柬埔寨政府出于对红色高棉酷刑的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国内政治选举的考虑,因而要求追究红色高棉领导人的刑事责任的呼声很高。[3]在国际方面,西方国家认为红色高棉成员触犯了严重的种族灭绝、酷刑、大屠杀等反人道罪行,也竭力呼吁对他们进行审判。在柬埔寨方面和联合国的数轮谈判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应运而生。
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特点
马呈元教授在他的《国际刑法论》一书中写到,国际刑法的两种实施方式包括直接实施方式和间接实施方式。其中,直接实施方式就是指由国际上设立的机构对犯罪主体实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等一部分或全部国际刑法规则的刑事司法制度。[4]而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就是对犯罪主体实施审判功能的载体。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是指对犯有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罪行的人员和组织进行审判和实施国际刑法的国际性刑事法庭或法院的总称。[5]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主要包括:(1)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即国际刑事法院,目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2)两个军事法庭,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有关国家协议建立的,审判二战欧洲战场和东亚战场战犯的国际刑庭;(2)两个特设法庭,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主要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建立起来的,对特定对象进行审判,其犯罪主体是对特定地域实施反人道行为的特定国家的人,尤其是针对本国人民实施犯罪;(4)五个混合法庭,即柬埔寨非常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波黑混合法庭、科索沃国际特设法庭。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ECCC)主要是对被指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2007年6月12日,特别法庭通过了内部规则(《建立审理有关于红色高棉执政期间所犯罪行的柬埔寨特别法庭规约》,简称“《柬埔寨法庭规约》”),标志着法庭开始运作。2009年2月,法庭正式开庭对前红色高棉成员进行审判。
混合法庭是在国际社会和罪行发生地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由国际法律人士和国内法律人士共同组成,对一国特定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罪行(通常包括国际罪行和国内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机构。[6]因此,同理可知,柬埔寨法院是在国际社会和柬埔寨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由国际法官和柬埔寨籍共同组成,对红色高棉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机构。因而,与其他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相比,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有许多特别之处。
(一)“混搭”的法庭构成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由预审庭、审判庭和最高庭构成。基于联合国和柬埔寨签订的协议,审判是由柬埔寨本国法官和国际法官共同主持的。其中,预审庭五名法官由三名柬埔寨籍法官和两名外国籍法官组成,审判庭七名法官,四名柬埔寨籍法官和三名外籍法官,最高法庭九名法官则由五名柬埔寨籍法官和四名外国籍法官组成。各法庭还有一至两名预审法官。所有外国籍法官均是由柬埔寨最高法院长官从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名单中挑选和任命的。[7]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采用多数一致意见做出判决:审判庭需要五名法官中的四名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判决;上诉庭需要七名法官中的五名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庭需要九名法官中的六名达成一致意见。[8]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柬埔寨法院是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数次谈判后妥协的结果。西方国家认为,前红色高棉领导人犯下的种族灭绝等反人道罪行,要求引渡到国外进行国际审判,且柬埔寨国内刚刚走向和平与稳定,尚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柬埔寨的司法制度也不健全。而柬埔寨方面认为,审判红色高棉的应该是柬埔寨法庭而不是国际刑庭,因为红色高棉问题属于柬埔寨的内政问题,不容外国的干涉和侵犯,柬埔寨宪法也不允许在本国犯罪的柬埔寨人引渡至国外受审,但战后复苏的柬埔寨也需要西方国家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两方就法庭组成和被告范围问题僵持不下,谈判一度搁浅。最后在2003年6月,经过11轮谈判后,双方就审判形式达成协议,即在柬埔寨设立一个特别法庭,法官由本国法官和外国法官构成,受审者将包括农谢、乔森潘和康克由等。2004年10月,柬埔寨国民议会正式批准了政府与联合国之间达成的关于设立特别法庭的协议。[9]
(二)特殊的预审法官制度
由于柬埔寨曾长期受到法国的殖民的统治,因而在其司法制度上继承了法占时期的遗产,带有鲜明的法国刑事审判特色。柬埔寨法庭的制度一方面按照当代通用的国际刑事诉讼程序、基于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经验进行审判;另一方面又独创性地结合了柬埔寨国内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柬埔寨法庭的预审法官制度。这一预审法官制度就是法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传统。
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调查不是由检察官推进,起诉书也不由检察官负责撰写,而是由一名柬埔寨籍预审法官与一名国际预审法官共同主导审前调查程序。当检察官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证据时,检察官需要向预审法官提交一份介绍性意见书,再由预审法官们负责收集证据以决定检察官所展示的事实是否被柬埔寨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以及被告是否需要被指控并交付法庭审判。当预审法官认为调查结束的时候,他们就发布一份调查终结令,该命令可以决定将案件送交初审庭审理,或决定案件不满足起诉标准而被驳回。也就是说,预审法官担负着决定是否应当提起诉讼的职能。[10]
(三)对反人道罪的不同定义
《柬埔寨法庭规约》第5条将反人道罪规定为:“柬埔寨特别法庭有权审理自1975年4月17日起倒1979年1月6日为止所有反人道罪的犯罪嫌疑人。反人道罪,不受时效限制地包括所有因民族、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大范围或系统性针对平民所犯罪行,包括:(a)谋杀;(b)灭绝;(c)奴役;(d)驱逐出境;(e)监禁;(f)酷刑;(g)强奸;(h)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进行迫害;(i)其他不人道行为。”
但柬埔寨法庭并没有特意地对反人道罪的共犯进行规定。《柬埔寨法庭规约》第1条规定:“本法旨在审判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及其他于1975年4月17日起截止至1979年1月6日,按照柬埔寨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习惯、为柬埔寨所认可的国际公约,最应承担责任者及严重违反者。”因反人道行为而应受到制裁的范围被限定在“最应承担责任者及严重违反者”内的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习惯及柬埔寨认可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共谋及领导人责任,都可以适用于柬埔寨法庭的审判。[11]但该规约并未对“最应承担责任者及严重违反者”给出明确的定义,因而法庭对决定被告范围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既可以起诉所有共犯,也可只包括一部分人选。
(四)法庭实践
2007年7月31日,康克由(“杜赫同志”)成为第一个被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以反人道罪进行审判的前红色高棉成员,他被控以滥用包括任意羁押、酷刑、不人道对待和大规模处决等多项罪行。康克由曾在红色高棉时期直接掌管安全监狱和“堆尸陵”酷刑中心(即S-21集中营),曾拘留、折磨、处决14000位所谓的“革命的敌人”。特别法庭相信,在康克由掌管时期,曾有大批无辜平民惨死,并以此成为控告其反人道罪的原因。[12]
2010年7月26日,康克由被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判处35年监禁,成为首位被定罪的前红色高棉成员。在对康由克的判决中,法庭认为他“犯有以下反人道罪行:灭绝、奴役、酷刑,迫害及其他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反人道行为”。2014年8月7日,法庭又宣布判决前红色高棉二号人物农谢、前民主柬埔寨国家主席乔森潘反人类等罪名成立,判处二人终身监禁。
三、对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评价
(一)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优势
1.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将康克由自成一案,将农谢、英沙里、乔森潘和英蒂迪作并案处理。总的来说,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在保障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在柬埔寨境内犯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前红色高棉成员进行审判。虽然只是取得了部分胜利,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庭会给予无辜死去的柬埔寨人民应有的公正对待。
2.法官成员由柬埔寨籍法官和外籍法官组成,符合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要求,既有利于与柬埔寨当地文化传统和诉讼制度相融合,也方便向柬埔寨输送国际上先进的法律理念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柬埔寨司法制度的重建和更新。
3.联合国的拨款和国际社会对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经济援助,维持了法庭的基本运转(虽然后期法庭也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但前期确实起到了莫大的作用),缓解了饱受内忧外患之苦的柬埔寨的經济压力。
(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劣势
1.仍健在的红色高棉领导人均年事已高,过于缓慢的审判进程能否尽快对他们启动,以及启动之后漫长的审判程序,都将导致这场审判存在很大变数。并且距红色高棉的统治时期已经过去30余年,随着时间的流逝,对红色高棉残暴行为的也将渐渐淡忘,马拉松式的审判是否还能起到警示的效果,以及对审判本身的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影响,都值得我们思考。
2.“混搭”的人员构成既有利也有弊。柬埔寨籍法官和外国籍法官背后实际都占据着两股势力——柬埔寨国内和西方国家。两股势力虽然联合,但也有同床异梦的一面,究竟哪一方势力占主导,也会反映到案件审判当中去。
3.对红色高棉的审判也掺杂着许多地缘政治因素和国际因素。红色高棉之初的冷战背景,后来的柬越战争、中越自卫反击战等,将苏联、美国、中国、越南、泰国等国家都牵扯进来,复杂的局面也给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
总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仍然是任重道远的,法庭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是否能对柬埔寨的司法体制,是否能帮助国际社会根据类似情况建立其他混合法庭的后续工作产生良性影响,都有待进一步观察。
【参考文献】
[1]陈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践[J].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2003(2):247.
[2]维基百科.红色高棉[EB/OL]. http://zh.wikipedia.org/zh/%E7%B4%85%E8%89%B2%E9%AB%98%E6%A3%89,2013-05-22.
[3][9]孔寒冰.审判红色高棉进入倒计时[J].世界知识,2006年(8):59.
[4]马呈元.国际刑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18.
[5][8]叶明.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际刑法实施机制[D].广西师范大学,2008(4).
[6] 贾海龙、贾海涛.混合审判机构—惩治国际犯罪的新途径[J].河北法学,2004(11):127.
[7] [12]Padraic J.Glaspy, Justice Delayed? Recent developments at the 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J],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2008(1):143.
[10][11]周雪卿.红色高棉反人道犯罪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4.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浅析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本栏目阅读排行
栏目最新
- 1在农民收入调查工作动员培训会上讲话
- 22024年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自评材料(完整)
- 3公司党委党建工作总结报告【完整版】
- 42024年主题教育党建调研开展情况总结
- 52024年度区妇联关于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完整)
- 6关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调研与思考(完整文档)
- 72024县党员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 8第二批主题教育研讨发言:时刻“以民为本”,听“实言实语”,办实事好事
- 92024关于党员干部法治信仰情况调研报告(2024年)
- 10局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自查报告(全文)
- 11XX国企分管领导关于党建设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研讨发言(范文推荐)
- 122024年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研讨发言提纲(6)【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