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也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先行试点。
司法改革试点应当以探索司法规律和积累改革经验为主旨,其中探索司法规律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取向。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和尊重司法规律,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的蓝图精心描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不能闭门造车随意拍脑袋决策,必须从司法职业的特点出发探索和遵循科学的司法规律,确保取得满意的改革效果。
探索、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也由立法转到司法,司法改革无疑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法治建设的重心。如何谋划好、实施好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描绘的全面深化改革蓝图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政法系统和法律界、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依笔者之见,探索、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应当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词。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路径,违背司法规律的改革容易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
司法规律是一套科学完善的理念体系和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权力的配置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律等等。有关司法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必须尊重和遵循这些基本的规律。探索司法规律,需要我们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司法改革是实践性和指导性很强的活动,司法改革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者不能闭门造车,而要通过改革试点,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基层司法创新经验,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将司法改革深深植根于司法实践,做好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只有“接地气”,司法改革才有底气,司法改革的大树才能根深叶茂、蓬勃向上。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改革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将独立审判真正落实到制度层面,营造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独立审判的理想与现实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一些部门的干预。同时,法院内部实行的行政色彩浓厚的内部请示汇报、等级管理体制等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审判。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要致力于构建一个确保独立审判的司法体制环境,不能回避缺乏独立性这一体制之弊,必须还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环境,真正兑现宪法第126条有关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内部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予以坚决问责,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必须坚决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把形形色色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彰显司法规律的正能量。坚决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司法潜规则,不能听任司法潜规则作祟,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赶走司法潜规则,开门请进司法规律。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内部请示、先定后审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败坏司法作风、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环境和戕害司法公信力。革除司法潜规则,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厉行阳光司法,优化司法环境。
从法理上讲,衡量司法改革的基本准绳是中国国情和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规律。任何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要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而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这就要求积极探索中国国情下的司法基本规律,切实加强对司法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征求、充分吸纳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夯实司法改革举措的法理基础。要将司法改革课题尽可能纳入国家社科基金及有关法学研究课题的招标范畴,充分利用学界的智力和智慧,充分鼓励理论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必须依法推进
6月23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范围和条件,简化诉讼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配套办法,试点地区,试点时间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授权“两高”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可以为今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充分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最高司法机关还是第一次。
习近平同志曾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关于改革与法治、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断。“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要有法理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先立后破,要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授权的,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求立法工作紧跟改革的步伐,分析改革措施与立法的关系,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新时期的改革具有鲜明的法治色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挥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特别是重点做好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做好深化改革中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
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显然也不例外,必须恪守“于法有据”这一原则,决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开法律另搞一套。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巩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这次授权“两高”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在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既确保了改革于法有据、合法正当,也体现了依法改革的法治精神。此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时间为两年,两年后根据试点情况,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果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则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所谓试验性立法,是在特殊条件下或针对带有基本性、全局性的国家法律制度采取的临时立法措施。试验性立法带有很强的探索性、试验性,可以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积累立法经验,为涉及司法制度的法律立、改、废决策积累有益的经验。“两高”作为此次试验性立法的牵头负责单位,应当抓住机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为最高立法机关最终科学、准确、合理地修正刑事诉讼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实证依据。
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为例,这次授权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有所突破的,但仅限于简化开庭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这些都属于比较小的改革,不是实质性修改,没有对法律基本原则的突破。正因为对现行刑诉法规定有所突破,该项改革就必须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允许,否则改革的合法性就会存疑;正因为对现行刑诉法有所突破而又没有原则性的突破,并非实质性的修改,所以目前只要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试验性立法”即可,而暂时不必对现行刑诉法立即修改。可见,由最高立法机关授权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改革的试点,既体现了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也体现了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法治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有多项试点工作,伴随着改革的深化,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能不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这一项工作。这就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加强与最高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牢固树立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观念,凡突破法律规定的必须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坚决捍卫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彰显司法改革的法治精神。
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授权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全程指导、监督此次“两高”试验性立法的整个过程,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总结首次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推广和完善“试验性立法”。一言以蔽之,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司法改革与立法保障必须同步进行、协调推进。首开先河的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值得期待,期望不断完善的“试验性立法”尽快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司法改革的关键词:讲大局、重宣传、接地气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讲大局”、“重宣传”、“接地气”,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更加“讲大局”。从本质上讲,司法改革是司法领域的利益格局调整,必然涉及有关公检法司等各家政法部门的利益调整。因此,在涉及利益调整的司法改革上,有关政法部门必须上升到“讲大局”的高度,尊重司法规律,顾全司法大局,服从司法基本规律,服从党中央的领导。政法各部门要在司法改革上形成合力,坚决避免司法改革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切忌片面地争权夺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改革也是考量各级政法部门大局意识的一张试卷。
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更加“重宣传”。新一轮司法改革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通过媒体积极、及时、广泛地向社会宣传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义、内容、进展和成果。建议加大司法改革的媒体宣传力度,向公众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展和成就。积极有序地宣传报道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展和成就,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知情权,为群众监督和评价司法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改革不仅仅关系到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和利益调整,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权利保障。实际上,司法改革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和措施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普通老百姓的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利知晓司法改革的内容、进度和成果,有权利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司法改革举措吸纳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从法理上讲,衡量司法改革的基本准绳是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司法规律。而从根本上讲,衡量司法改革的得失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最终标准,是否尊重民意、吸纳民声,符合民心,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为最终标准。
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更加“接地气”。司法改革是实践性和指导性很强的活动,司法改革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者不能闭门造车,而要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善于总结基层司法创新经验,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将司法改革深深植根于司法实践,做好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和实证研究,用具体翔实的数据和实例说话。
用司法责任制倒逼司法公正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遏制不当干预司法个案之风的有效举措,也是实现审判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非常现实和务实的重要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唯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司法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担负责任,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须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常理,也是无可非议的法理。司法人员不对所办案件负责,出了冤假错案也无需担责——这在常理上属于无稽之谈,在法理上更说不通。然而,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对于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问责就是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监督的失职,就是对徇私枉法等行为和对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注入更多的生机活力。期待司法改革试点沿着科学正确的司法规律的轨道顺利推进,真正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体制之弊,让司法公正迸发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本栏目阅读排行
栏目最新
- 1在农民收入调查工作动员培训会上讲话
- 22024年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自评材料(完整)
- 3公司党委党建工作总结报告【完整版】
- 42024年主题教育党建调研开展情况总结
- 52024年度区妇联关于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完整)
- 6关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调研与思考(完整文档)
- 72024县党员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 8第二批主题教育研讨发言:时刻“以民为本”,听“实言实语”,办实事好事
- 92024关于党员干部法治信仰情况调研报告(2024年)
- 10局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自查报告(全文)
- 11XX国企分管领导关于党建设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研讨发言(范文推荐)
- 122024年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研讨发言提纲(6)【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