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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效力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3-06-25 10: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在调整社会关系、指导我国各级司法部门机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学者已经做出了研究,主要集中司法解释效力的来源、范围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方面,文章叙述之后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对于司法解释效力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效力;司法制度;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维护人民权益。必须关注司法体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司法解释效力问题。

李源在《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思考》一文中写到,我国司法解释还存在很多影响我国司法解释效力发挥的问题:一是司法解释主体过多;二是司法解释层次过多;三是司法解释形式过多;四是司法解释公开性不足;五是司法解释经常侵犯立法权。

实际上,对于以上观点所提出的问题归根到底更多的是涉及到司法制度的发展问题。但是,作为对司法制度及本身研究的一个基础,我们首先应该对目前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研究做一个综述,以利于进一步研究。本文首先从司法解释的来源进行综述,然后对其范围及其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综述。通过综述发现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解释效力的来源

董嗥先生在《司法解释论》中写道:“司法解释权来源于宪法。”“中国关于司法解释权的来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不妥当的。”

蔡祺艳在《司法解释效力论》一文中认为,我国司法解释权确实来源于宪法,但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

李源在《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认为: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理论根据,由于立法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立法客体及其规律的认识存在较多局限,主要表现在立法者只是对立法客体的一个部分的认识,不能透视立法客体的全部,必然导致法律缺陷的存在。二是法律根据,据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三、司法解释效力的范围

对于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的问题,许多学者都做出过研究,各抒己见。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本系统效力说和普遍效力说。前者是司法解释仅对本系统具有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对检查系统具有效力,双方都没有适用对方司法解释的义务。而后者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应一体遵循。

蔡祺艳在《司法解释效力论》一文中论述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是从其溯及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三个方面依次展开的。她认为司法解释并不是新的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在原有法律范围内就其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一种解释。

四、司法解释效力问题的解决

针对司法解释效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学者们各有见解。根据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一文的有关内容概括,学者们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化设想:(1)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2)实现司法解释公开化。(3)规范司法解释的程序,提高质量和效率。(4)规范司法解释的形式。(5)明确司法解释的时效。(6)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李源根据上文中影响司法解释效力的问题,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解释的效力。其一,要制定有关法律解释的法律。其二,司法解释主体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其三,强化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其四,要提高司法解释的技术水平。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司法解释效力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司法解释效力出现的问题要相应的提出具体的改革方针对策。首先则需要在以人权为价值取向中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原则和法治原则。其次,司法解释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修改、变更法律条文的内容。应当以法律从程序、体制、形式、监督上加以规制,从而使其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进而使司法解释效力起到弥补法律不足,解决社会不断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通过上文综述可以看出,学者们见仁见智,各自提出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相关问题的看法。由于对其效力来源、范围等问题认识模糊,进而使学者们大都从司法解释的主体、形式、程序等层面分析司法解释效力问题,没有对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进行深刻反思。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应进行深层次变革,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是通过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法律解释的权限来构建的,其基本前提是视法律解释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法律解释上划清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者的界限。而司法解释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解释不可能承担得起如此之多如此之大的责任,应当通过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司法解释的主体、权限等方面的制度来还原司法解释的具体性、被动性的特性,使司法解释真正成为适用法律的有利工具,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李源.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思考[J].学习月刊,2006(12)(下).

[2] 董嗥.司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蔡祺艳.司法解释效力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 (S2).

[4] 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J].中国法学,1994(01).

[5] 尹伊君,陈金钊.司法解释论析[J].政法论坛,1994(1).

[6] 张志铭.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的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6(05).

[7] 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J].中国法学,1994(04).

作者简介:李晓东(1987.10- ),男,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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