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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6-25 10: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保障人权是我国当代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的应然要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和技术规范层面有了一系列的调整,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的有力捍卫,体现出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但其价值取向的明确度以及对现实需求的回应仍有不足,期待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更契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

一、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进步

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个性、道德、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独立获得最自由和最充分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发生了激烈碰撞,事关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非常重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是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吸取我国多年来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是宪法中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落实,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的有力捍卫。也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点,对于保障未来司法审判工作的审慎和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在理念、制度、技术层面均有所着墨,笔者分析如下:

(一)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在于用程序法来制裁程序无法,要剥夺违法者通过违法获得的利益斩断其不法动机,创造了一种新型的程序法律责任。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对于沉默权是否入法一直以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体现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把“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进《刑事诉讼法》,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是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价值冲突中选取适当定位。我国有学者将其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它较好地兼顾了打击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效率。这彰显了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

(三)加强对刑讯逼供的遏制,构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与制裁机制

(四)完善了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五)完善了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权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权的一种重要武器,也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展望

(一)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保障人权的理念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地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当然不能把惩罚犯罪放在次要位置,但是,也不能以消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内涵丰富, 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普遍适用性,能统摄一个部门法, 其内容都被具体化到了整个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和层面,其精神已经渗透到了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系中。16年来,我国的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刑事司法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不可回避存在一些问题,通过一些典型案件暴露出来,在现代法治国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兼顾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运行中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我国也加入和缔结了一系列人权保障公约,笔者认为将保障人权单独加以确立,进一步加强其地位,是适应国内形势发展、国际潮流的需要,也是以往教训的总结,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对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展望

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准则。只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才有人权保障的必要。具体从两个方面来讲:

1、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侦查人员要提高侦查水平,不能过度地依赖口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规则可以赋予被控者防御力量,保障诉讼公正进行。这一原则及其保障措施是在尊重人的主体性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2、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确保客观中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召集、由谁来召集、谁主持、被告人应否参加庭前会议等具体问题,这一规定的运用落实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沉默权有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结语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有学者曾说:如果刑事诉讼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那么我们法治化的目标基本上就实现了。对于法治的标准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概括为两点:一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良法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伴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良意美法为我们构筑了一幅美好图景,而行动则是将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具体路径。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J]. 现代法学,2012(1)

[2]梁成意.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何家弘.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N]. 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1日

[4]陈卫东.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N]. 检察日报,20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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