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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看舆论审判

发布时间:2023-06-25 10:54: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文明史上的重要事件,是雅典政治实践之痛。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是“雅典的法律”,一个深受舆论影响的工具,苏格拉底在死后两个月被恢复名誉,可见当时舆论审判的荒谬。在当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要求,然而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力也不容小觑。本文对如何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苏格拉底之死;舆论审判;司法;关系

1.苏格拉底之死与雅典的极端民主

在西方文明史上,有两个人的死亡对西方文明进程举足轻重,一个是耶稣,一个便是苏格拉底。公元前399年,雅典五百人陪审法庭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雅典人利用民主这架机器,处死了他们引以为傲的思想巨子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判处极刑则与其在法庭上的表现有关,这500名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民众,陪审团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360票支持,140票反对的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本来,凭苏格拉底的辩护能力完全有能力说服陪审团中的多数成员站到自己这一边,但苏格拉底不愿向徒有其表的民主制屈服,宁愿一死也不屑于利用民主制的缺陷为自己做最后的辩护。

苏格拉底之死,死于雅典民主,而当时所谓的雅典民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精英代议制民主,而是雅典城邦自由民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在我看来,这种“多数人的民主”,并不能视为一种成熟的政治制度,只能被视为一种公意或者民意罢了。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雅典的法律”,一个深受舆论影响的工具。苏格拉底在死后两个月被恢复名誉,可见当时审判的荒谬与随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由持有足够理性的一批人掌握,法律必须独立。

2.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的倾向

承接上文所说,独立是现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当然,这种理念的出现,与权力分立学说有著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总结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时英国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著名的分权思想。洛克在他所完成的名著《政府论》里,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对外权和执行权“三权分立”的思想。十八世纪,孟德斯鸠在对洛克的“分权学说”和“分权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思想,明确地把司法权作为和立法权、行政权同样重要的权力。

我国虽然不是三权分立体制,也不实行西方式的司法独立,但在我们国家,要求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马克思有云:“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在现行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我国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认同被接受,但在当下,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舆论这个概念,简单的定义是: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它是不同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当下,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在舆论传播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随着公众的社交平台的拓展,自媒体逐渐成为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的新场域,全民媒体时代的已经到来。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影响,日益加深,甚至在某些社会热点案件的审判中,舆论的影响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舆论审判”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值得我们去关注与探究。

3.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刑事司法之基石

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文明的一大损失,是雅典政治实践之痛。极端的直接民主,不加限制的舆论,是比专制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毒果。从苏格拉底之死,我们可以看出:其一、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代表理智与最优解,反而代表了非理性,就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其二、现代政治制度的精髓,就在于代议制,它是现代国家管理的制度需要与现代社会的效率需求的保证。与之所对应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做到独立,在我国来说,就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

在当代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有必要性的,这是对于现代国家权力制约的要求。舆论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司法专横和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甚至在某些时候,正是舆论监督的推动,才实现了个案的实体正义,嫌疑人得到了与罪责相一致的惩处,就比如“许霆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处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实践中,“媒体审判”时有发生,新闻媒介超越法律规范,抢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出有罪、无罪、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审判之间的对立,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期既能实现司法的严肃性,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我看来,实现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平衡,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但舆论审判对司法公信力与法律价值的实现,只具有破坏作用。二、精英司法优于大众逻辑,但精英司法并不必然对立于大众逻辑,精英司法也必然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如若精英司法在个案中呈现机械化,可归因于个案司法裁判人员的教条主义错误。三、司法裁判要具有理性的价值判断,不脱离民众诉求,但不受制于舆论,使每个裁判结果成为可以经受时代检验的裁判结果。

参考文献:

[1]柏拉图.《苏格拉底之死》【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0

[2]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中国妇女出版社,2017.10

[3]王洁.《自媒体时代舆论倒逼现象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05

[4] 李诚、方芸.《大众逻辑与精英司法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第20期

作者简介:吴思凡(1994—)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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