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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及其提升路径

发布时间:2023-06-25 12:12: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当中建立起来的人们对司法行为的一种公共信用。目前,我国的客观情况是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公众法治意识淡薄、司法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等都是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原因。当务之急必须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教育培训载体等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澳大利亚的一位著名法官马丁曾说过:“如果一个国家有着良好的社会秩序,那么人们一定的信任和支持这个国家的司法部门。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丧失公众的公信力必然会导致司法权的丧失。”我国法学专业徐盺教授认为:“司法不公的确令人害怕,但更残酷的现实是,公众不愿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平的、司法是公正的。现今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管理方面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信任危机。”对于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生动阐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对怎样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的高层次要求。可见,深入了解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情况,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积极创新促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多种途径,既是司法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的内在需求,又是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趋势。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界定

司法公信力,是指建立在司法自身信用的基础上,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程度,这种公共性力量具有信任和信用的两种属性,使人们普遍遵守司法的同时司法又能获得公众的普遍尊重。司法公信力既有主观性,又具客观性。主观方面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各种有关司法要素的存在状况有着不同价值评判标准;客观方面集中表现在司法的制度化水平和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能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要理解司法公信力,应从司法公信力的相关特征着手:

第一,司法公信力是由司法各个不同构成要素的公信力汇集而成一种复合型的公信力,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多个领域的公信力。而当下社会公众更多是从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来直接评判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信力的这种粗略笼统的理解容易导致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在如何建设司法公信力这一问题上没能抓住主要矛盾。

第二,按照现行的制度规范运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既与司法活动直接关联,更是由于某些“司法”功能的缺失而导致的,特别是因为司法“制度化”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部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不包含在司法过程之中、很多案件很难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是司法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司法制度本身设计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社会上存在着一种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的客观情况。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情形下是“制度公信力”缺少而引发“司法公信力”缺乏,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凭借改革制度,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第三,司法队伍自身的廉洁程度和司法职权行使都与司法公信力有着密切联系。司法公信力需要我们不断的通过公正的司法行为积累凝聚,而司法腐败挥霍着公信力,个别司法人员的受贿行为使司法公信力产生“木桶效应”,这些司法人员的公信力最低,他们的公信力状况却恰恰决定着司法公信力水平。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不完全履行司法职权,都会使公众产生失望心里,出现消极社会影响。

第四,司法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矛盾,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司法总会出现某些制度上偏差和瑕疵,同时允许制度化的纠偏机制的存在。矛盾主要体现在制度是否允许出现这种司法瑕疵。司法作为保护公众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瑕疵的真相隐藏于司法不透明之中,公众无法看清事实,便会认为司法不公,阻碍建立关于司法的科学纠正机制。

第五,法制统一性与司法公信力密切关联。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性方面,由于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部门化问题,大大降低了司法对此的积极作用。所以,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只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必须得到实际运行并以保证法制统一性作为基本制度目标,如果违宪问题不被重视,那么,司法无法从源头上获得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司法是否被公众所信任至关重要,一旦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就会危及司法机关存废、危及社会安定,甚至影响政权兴衰。通过一项涉及工人、农民、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法律从业者、学生七类不同社会群体进行的问卷调查,了解司法公信力现状:

虽然客观情况让人担忧司法不公,但公众仍然乐观相信司法公正。从调查来看,3.5%的被调查人员完全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45.5%的人比较相信,48.72%的人信心不足,只有2.28%的人选择不相信。而且,绝大多数人相信法官会公正审判、选择诉讼方式处理纠纷、认为独立审判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最重要因素,比例分别为80.59%、64.16%和54.34%。可见,虽然现今司法公信力的确相对不足,但人们对司法并没有彻底失望,公众依然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司法。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公信力就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石、国家司法之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但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状况并不乐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多方原因共同作用使司法公信力的减弱。

(一)我国司法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这是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各级政府,法官行政级别的待遇,由地方政府掌握。因此,在现行受制于各级政府的体制下,司法权威难以确立,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直接阻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影响司法公信力。随着公务员选拔标准的提高和参加业务培训机会增多,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有所改善,司法行为越来越规范。但仍存在个别品行不端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办金钱案,人情案,还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着业务不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使当事人对司法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三)公众法治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传承下来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思想,这使得很多人会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个领导或某些机关,托熟人到司法机关找“关系”,向案件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并且有一些当事人对于司法工作存在误解,他们仅凭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质疑司法公正,导致司法公信力提升缓慢。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逐步提高,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规则意识却没能同步提高,履行义务观念欠缺,很多人仅将法律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价值理性日益弱化。

(四)公众基本不了解司法运行程序,对于如何立案、审理、执行等司法过程,即使有所了解,也了解不透彻,甚至出现误解。受文化程度、工作性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对司法运行程序非常了解的人群只有不到20%,这其中还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知道谁能决定法院裁判结果的约占62.33%,但这些人中了解裁判需要以案件客观情况为依据的仅有46.35%。

(五)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拖延。在公众不愿意打官司的众多顾虑之中,选择比例最高的是久拖不决,占54.33%,其中企业管理层选择此项最多,比例高达61.76%,公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诉讼效率低。另外,相信立案不符合规定也能引起司法不公的人超过60%。调查结果也验证了平时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只调解不立案”、“只调解不裁判”的现象。由于存在各项指标考核的压力,个别司法机关忽略当事人利益,拖延促使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得不调解就不立案的情况多次出现。

三、立足“五个创新”提升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推进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司法机关,应该积极践行党的十八大精神,集中精力和凝聚智慧,创新思路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努力建设司法工作新篇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在群众工作方法上创新,增强落实群众观点的主动性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思想基础是落实群众观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养成走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强化为民服务的司法责任:一要增强与群众的感情,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司法机关人民性的本质决定了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二要主动贴近群众,避免与群众产生距离感。落实群众观点,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三要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途径接受公众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获得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司法机关要保证司法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为公众参与司法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坚持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并重。

(二)在司法服务形式上创新,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

各级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司法工作思路开展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服务理念的积极性、主动性,从大局出发,增强司法工作针对性、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纠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明确司法价值取向,对促进跨越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起到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的作用,科学评估涉诉纠纷风险,鼓励创业、打击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三)在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上创新,促进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机关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些诸如信访难、诉讼难、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虽被当事人长期反映,但仍得不到彻底解决。群众利益无小事,优先立案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教育、医疗、养老、婚姻家庭等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为公众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理和执行效率,减少公众诉讼负担。不断提高司法专业技能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更加符合规范要求,得到群众的支持与信任。充分利用窗口综合服务功能,重视“窗口”建设,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打破传统审判方式,在工厂企业、社区村镇开庭审理案件,在矛盾初期化解纠纷,从而实现将司法工作“重心”下移,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机关“软实力”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突出司法公开的工作重点,严禁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工作,杜绝出现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切实贯彻实施司法公开各项制度,开通多种监督渠道,逐步推进庭审记录同步显示、公开展示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庭审同步录像、庭审视频直播、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通过公开达到司法公正,进而树立司法公信。规范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审判专业化程度,争取按照统一标准、相同尺度裁判相似类型案件,在统一适用法律方面取得新突破。遵行司法礼仪,展示公正形象,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以亲和文明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获得公众的信任。围绕“公正、廉洁、忠诚、为民”的司法价值观,利用审判庭、会议室、大厅、走廊等公用区域,精心建设主题文化长廊、廉政教育文化墙,悬挂廉政警句、法律名言等文字标识,集中反映司法工作理念,创建一个既严肃活泼又能寓教于乐的司法环境和文化氛围。

(五)在教育培训载体上创新,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和公民法律素养

第一,从幼儿开始公民法制教育。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做为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从幼儿教育抓起,形成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公众从小就了解法律规范,慢慢产生认可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思维意识。

第二,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普法力度。一是严禁走走过场,只做表面文章,要杜绝形式主义;二是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如就地办案、开办普法讲座、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发放法制报刊、播放法制栏目等;三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广泛性,针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普法形式,在机关、学校、企业、工厂、农村等地广泛开展普法教育。

第三,号召司法工作人员从书本上、群众中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促进审判经验座谈与交流,可采用谈法律、谈经验、讲体会等多种形式的法官讲法活动。举办岗位技能竞赛、业务知识抽查等活动,提升司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同时更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司法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勤俭节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养成刚正不阿、亲民务实的生活作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总而言之,加强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是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现今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尽管司法仍将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司法改革仍然面临艰巨任务,但随着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司法改革各项目标的逐步实现,司法工作会获得社会公众更多的支持、信任,朝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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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晓雷(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民商法研究。

常永萍(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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