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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劳动教养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5 12: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文章通过菏泽市劳动教养制度的民意调研,以期能够给这一问题提供一些素材。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罚;废除

在我国已经存在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这是我国司法权的重大进步,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已经废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劳动教养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響已然存在,本文通过对菏泽市不同群体开展的调查问卷,在调查过程中采取普通民众与司法机构分别调查的方法,分别制作了“调查表一”与“调查表二”。试图总结分析劳教废除后中国司法制度如何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对劳动教养废除问题调研数据的整理

对菏泽市牡丹区市民、东明县普通民众单县普通民众发放150份调查问卷,其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知道并了解的有87人,占比45%;有所耳闻但不是很了解的54人,占比36%;从未听说的有11人,占比10%。从法律层面知道的有56人,占比26%;通过网络途径有所了解的98人,占比70%;其他途径的5人,占比4%。在对劳动教养对象的调查中,有59人认为是针对犯罪分子适用劳动教养制度,占比42%;有36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轻微违法并不构成犯罪,占比36%;有16人认为针对上访对象,占比12%;认为和治安处罚适用对象一样的有15人,占比10%。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属性问题调查中,有86人认为是治安处罚,占比64%;有10人认为是刑事处罚,占比20%;28人不清楚其属性,占比16%。在对劳动教养适用期限的调查中,有25人明确知道期限,占比10%;78人认为和刑罚没有本质区别,视不同情况而定,占比64%;45人对劳动教养适用期限不清楚,占比26%。

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牡丹区公安局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其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知道并了解的有133人,占比86%;有所耳闻但不是很了解的15人,占比10%;从未听说的有2人,占比1.3%。从法律层面知道的有142人,占比84%;通过网络途径有所了解的5人,占比10%;其他途径的3人,占比6%。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属性问题调查中,有132人认为是治安处罚,占比64%;有2人认为是刑事处罚,占比4%;16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性质不明确,占比32%。在对劳动教养适用期限的调查中,有136人明确知道期限,占比72%;5人认为和刑罚没有本质区别,视不同情况而定,占比10%;9人对劳动教养适用期限不清楚,占比18%。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问题,有125人赞成废除,占比52%;23人不赞成废除而倾向改革,占比46%;2人认为应该维持原状,占比2%。

二、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民意分析

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然而民众对于劳教废除问题的观点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对普通民众调研的分析总结

从对普通民众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大部分群众对劳动教养制度有所了解,但对其详细情况不是很清楚,并且学历越高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了解程度越高。绝大部分群众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即使不废除也应当进行改革,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在法治发展的需要,仅有极少数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当维持现状,继续发挥作用。并且学历越高者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的观点越强烈,大专及以上学历全部赞成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二)对司法机构调研的分析总结

通过对公检法国家机关的调查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知晓程度高于普通民众,由于公安局是进行劳动教养的主要实施机关,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知晓程度最高。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调查研究,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轻微违法行为效用明显,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但是可以看出,也有一半的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缺陷,坚持维持现状的仅有一人。[1]针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可以看出,由于劳动教养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所以其知晓度低于公安局,但是高于普通民众,赞成废除这项制度的达到80%多,没有一个人赞成应维持现状。通过对检察院的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对劳动教养制度了解,其程度和法院接近,略低于公安局。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调查中,赞成废除者也占了70%多,赞成维持现状者0人,由此可以看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大部分人的愿望。

三、 劳教废除后我国司法制度如何构建的建议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检法机关,绝大多数人都是赞成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即使不赞成也基本支持应当予以改革,只有极少数人认为应当维持现状。废除劳动教养是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一)应当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违反治安处罚法、卖淫嫖娼的一般违法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刑罚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则有了生存的余地。[2]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劳教制度废除后,类似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管制、拘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最初是基于当时政治斗争或政治背景的需要,之后随着国家法律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劳动教养制度没有逐渐废除与消失,而是逐渐完成了政治性向法律性的嬗变与位移。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存在合理性的劳动教养制度陷入困境。[3]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完善治安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通过整合劳动教养和管制刑两种法律制度,在去弊存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建构的治安管制制度必将为建设以人为本、彰显理性的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行政机关更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社区矫正制度是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将犯有轻微刑事案件的人员置于社区内[4],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5]立法机关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替代劳动教养,有利于尽快完成劳教制度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杨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高莹等主编:《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

[4]高长见:《轻罪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学位论文,2010。

[5]《劳动教养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召开》,载《法制日报》2002 年 8 月18 日第 6 版。

王充己,青海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本文为青海民族大学创新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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