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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社区矫正中贯彻群众路线

发布时间:2023-06-25 12: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行刑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国优良的政法传统。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型行刑制度,它和群众路线在情感、利益和效能三方面存在价值契合。顺利推进社区矫正要继承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宝贵经验。现阶段,要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社区矫正需要在矫正主体、矫正理念、矫正手段方面实现“三个转变”。

【关键词】社区矫正 群众路线 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群众路线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体现,它始终是指导我国各项工作的根本路线。毋庸置疑,作为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它也是我国行刑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阶段,我国的行刑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相应,行刑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也应有与时俱进的新举措、新形式。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体现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新型行刑制度,它所承载的价值目标喑合了群众路线的要求,如何把群众路线的宝贵经验与社区矫正的普遍规律相融合,这是现阶段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瓶颈所在。

我国行刑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历史逻辑

坚持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最早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锡五、何叔衡、谢觉哉等都是我党早期在政法工作中倡导、践行群众路线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政法领导干部。其中,在政法工作领域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典型代表莫过于马锡五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冠之以“审判”,但绝不意味着政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仅仅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相反,作为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政法工作方法上的表现,群众路线应当适用于政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即使在由国家公权力一手掌控的行刑领域,也同样应遵循群众路线的指引,而且在我国行刑实践领域中,也从不缺乏走群众路线的传统。早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就实施过诸如回村执行、春耕秋收等监外执行措施,这些行刑实践可以说是我国行刑领域中坚持群众路线的逻辑起点。这些监外执行措施是在革命战争年代把短期刑事犯交由当地基层政权和人民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彰显人道主义的行刑措施。这种人性化行刑措施不仅使罪犯的尊严得到了满足、增强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而且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积极性,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了回村执行这种行刑措施以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共产党领导的司法机关还广泛实施了保外服役、春耕秋收假、限地执行、战时分遣、调服外役等多种形式的体现群众路线的行刑措施。

群众路线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契合

群众路线要求我国在各方面的工作指导思想上不断强化群众立场、牢固确立群众观点,工作内容上要满足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工作作风上要培养深厚的群众感情、拉近同群众的距离,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准前进的方向和力量源泉,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自己正确的定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同样也存在一个“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社区矫正在矫正主体、矫正目标和矫正方式等方方面面都体现出同群众路线相契合的价值理念,具体来讲,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与群众路线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着价值契合:

群众路线与社区矫正的情感型价值契合。群众路线的基础在于“我是谁”的正确定位。“为了谁”和“依靠谁”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取决于对“我是谁”这个问题的回答,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更好地认清自己。而要解决好“我是谁”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构建良好的党群关系,培育深厚的群众感情。关于党群关系有许多温馨而不失生动的比喻,诸如鱼和水、先生和学生、公仆和主人等等,这些反映的都是群众情感问题,告诫全党必须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同群众面对面、心贴心,增进群众感情,树立大众情怀。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长期同甘共苦、患难与共,人民群众是党的根本,没有了群众的支持,中国共产党就会一事无成,因此,对人民群众要常怀感恩之心,要常保赤子之心,要像对待父母亲人一样善待他们。正是循着群众路线这种深厚的群众情感,中国共产党能够主动深入群众、同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从而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终为党的革命、建设、改革等各项事业换来了坚强后盾和忠心拥护。

社区矫正以个别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矫正对象不再是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相反,社区矫正制度本质上超越了对人的冷冰冰的工具化理解并给与了矫正对象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确认并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存在价值、人格、尊严。①基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要取得真正的实效,必须获得人民群众对这种行刑方式的认同和信任,而认同和信任是基于人际交流和情感共鸣而产生的,为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深入人民群众,矫正工作人员要和包括矫正对象在内的人民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将自己扎根在人民群众当中,视群众为亲人,关注群众的冷暖安危。唯有如此,才能换取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才能获得广泛稳固的群众基础和不竭的动力源泉。

群众路线与社区矫正的利益型价值契合。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党的各项事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这种信任和拥护离不开对人民利益的维护。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绝不是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争取军事斗争胜利的权宜之计,而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贯穿在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各项事业活动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坚持群众路线的价值目标。群众路线作为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不仅强调各项工作要始终依靠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吸纳人民群众参与,保证各项事业始终有众志成城的民意支持,始终有破浪前行的民众动力,而且还强调要站稳人民立场,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推进改革落实,多想一想群众在期待什么、群众利益如何保障。②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它以罪犯重返社会为目标,以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爱为基本诉求,适应了罪犯的主体价值和尊严的基本需求,有利于罪犯真正的弃恶从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社会目标。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也承载着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意蕴。对于犯罪人来说,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犯罪人复归社会为目的,尊重犯罪人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宽缓的行刑方式感化并激励犯罪人向善的制度;对于社区来说,社区矫正化解各方矛盾并使得社区恢复功能得到锻炼,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行刑成本,追求并实现刑罚最大效益。可见,行刑人道化不但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和刑罚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刑罚从根本上实现人的价值、追求以人为本价值目标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意蕴。

群众路线与社区矫正的效能型价值契合。效能主要指的是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效能是衡量任何工作优劣好坏的标准,也是任何一项事业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政法工作来说,除了要实现众所周知的秩序、正义和自由价值以外,追求低投入、高效益的政法工作实绩同样也很重要。

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高效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实现这样的价值目标,固然有很多相关工作要做,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继承我国在政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宝贵经验。新中国政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传统最早来自毛泽东的指示。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指出,搞好政法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基于此,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政法工作一直沿袭着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整个社会被统一动员起来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惩罚和改造等问题,不仅依靠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响应了群众的要求,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较好的统一,实事求是地讲,这个时期我国的政法工作有效地维持了社会秩序,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现代法治思想逐渐传入我国并为广大学者和政法工作者所接受,群众性政法工作由于容易让人联系起群众运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等原因,政法工作的重心逐渐由群众路线转向专业化建设。令人遗憾的是,在加强政法工作专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政法工作的总体形势却不断严峻,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由于司法腐败等因素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低下,由此出现了我国特有的“法治悖论”,一方面政府宣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尴尬现象。

事实上,笔者认为,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不能仅仅从西方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正视中国的政法体制和政法传统。政法工作的专业化同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并不排斥,相反,政法工作的专业化还必须通过坚持群众路线来消除它的局限性。专业化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显著特征,其价值功能也主要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注重法律效果和实现形式法治,只有司法职业人士在工作中自觉坚持和运用群众路线和方法,才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实现形式法治,而且实行实质法治。③中国的政法工作应当在坚持群众路线和专业性不断融合的过程中打造自己特有的品质。

社区矫正制度和群众路线在追求和实现效能价值方面存在高度的契合。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历史逻辑就是通过克服“监禁悖论”进而提高罪犯矫正效能,基于此,追求行刑效率是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天然承载着的价值目标。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发动群众参与罪犯矫正活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矫正效能,因此不必消耗大量的财政资金,有利于节省行刑成本的投入;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贯彻了主体性原则,超越了对矫正对象的工具价值理解,关注于罪犯不良人格的矫正和复归社会,从而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

社区矫正坚持群众路线的当代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做法之所以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值得我们很好地传承,其精髓就在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地体现了司法工作中的民众参与,切实地贯彻了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④而社区矫正与群众路线二者之间的价值契合则进一步从理论上厘清了社区矫正走群众路线的深刻意义:

其一,社区矫正理念应实现由工具价值向主体价值的转变。奉行群众路线需要贯彻主体价值原则。主体价值同工具价值相对应,工具价值是一种利他性的价值属性,主体性价值则是指价值主体实现价值过程中生成的自利性价值属性,它本质上要求超越对人的工具化理解,更多强调的是人道、民主、自由、平等等观念。在当今社会,作为时代精神的彰显和普遍的价值追求,主体价值应当在国家和社会制度建设的各个领域被奉为圭臬,而这就要求在法律制度层面构建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这种关怀要求刑罚执行必须体现出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应有的关怀,并致力于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使之成为正常的社会成员。社区矫正制度本身是刑罚人道主义和民主意识觉醒的产物,因此社区矫正贯彻群众路线不是简单地从行刑主体、行刑对象及行刑方式等方面进行变革,更重要的是要在思想上树立主体价值理念的指导地位,即主体价值要求社区矫正奉行“人本位”的行刑理念,“要求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其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⑤。基于此,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矫正对象不应该成为威胁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工具,相反,社区矫正制度应当确立起罪犯的主体地位,切实采取真正能促使其复归社会的矫正措施。这些矫正措施不仅要能给予矫正对象足够的人文关怀,而且还要彰显出矫正对象的主体价值。

其二,矫正手段应实现由“监禁”向“非监禁”的转变。矫正理念的转变要求矫正手段由倚重“监禁”方式转向倚重“非监禁”方式。事实上,监狱改造是一种被动进行的社会化形式,由于采用的是强制手段,并且是在同社会正常环境严格隔绝的监管环境中进行的,因此监禁矫正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马克思曾经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⑥所以,罪犯再社会化的理想环境应当是正常社会,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让罪犯居住在正常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这种非监禁行刑方式不仅使得犯罪人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利用家庭的温情、帮助和监督帮助罪犯改邪归正;而且社区矫正不将罪犯羁押在监禁机构中,有利于动员、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罪犯矫正工作,避免由于监禁矫正而隔绝社会联系所产生的复归社会困难。通过非监禁方式教育改造罪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利用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来矫正罪犯的不良人格,正是社区矫正奉行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之一。

其三,社区矫正应实现由一元主体向二元主体的转变。也就是说,社区矫正的过程不应由国家公权力一手掌控,还要注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群众路线不仅强调“为民”,而且还强调“靠民”的重要性。要解决“靠民”问题,关键要在思想上树立群众史观,坚持在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增强公民的参与性。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高度注重公民普遍的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即,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罪犯矫正主体应当由传统的“国家一元主体”向“国家—社会二元主体”转变,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也是科学矫正罪犯的规律性要求。毕竟,“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这不仅要求必须努力改变每一名罪犯,而且这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其各类机构。”⑦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文系山西省法学会项目“维稳视阈下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防治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XLS(2013)B01)

【注释】

①张旭光:“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分析”,《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28页。

②王三运:“群众期待是改革方向”,《人民日报》,2013年12月9日第5版。

③④文正邦:“论司法改革与公民参与问题”,《法学》,2010年第3期,第65页,第61页。

⑤王利荣:《行刑法律机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66页。

⑦许成磊:“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40页。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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