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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关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5 15:48:03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警察公共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社会犯罪具有预防作用,对于社会成员具有规范作用,对于社会风气的好转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通过建设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警察公共关系 属性 基本对策

作者简介:冯丽波,吉林警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安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57-03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同理想和所要实现的一种高级社会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了极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新秩序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建立和谐社会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奋斗的目标,也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我们要为之奋斗的目标;不仅是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更是公安机关应该努力实践并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

一、正确认识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属性

(一)警察公共关系是受生产关系制约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又称社会生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其它各种关系,都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并受生产关系的支配。首先,每个社会成员,要摆脱自然状态,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都只有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才可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场,并在这个基础上,扩展自己的生活范围和生活意义。所以,人类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所有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甚至思想关系等等,都必须、只能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其次,社会关系体系中任何关系的存续,都必须以生产关系为物质基础。从我们容易理解的角度上解读各种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关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就像是一座大厦的基础,再高的大厦,也只能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存在和生长。离开了生产关系的供给,任何关系都不可能存在。

就警察公共关系而言,也只能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而且警察公共关系的存在,正是不同社会形态,或者说不同经济基础性质的反映。在这里,不用说警察机构的产生与存续直接决定于生产关系,警察机构的性质决定于生产关系,警察机构与社会各界、各种社会关系的关系,也决定于生产关系,而且,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关系建设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生产关系。

(二)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具有特殊文化属性的社会关系

所谓“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能力与习惯的复合体”。文化的显著特征是,具有继承性,以象征符号为基础,具有一体化倾向,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文化的功能主要是,教化作用、规范作用、娱情作用、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等等。

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警察公共关系中也具有鲜明的文化色彩。这是因为,第一,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充分体现着文化的内涵。只不过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所反映出来的文化因素有所不同罢了。第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体现了公安机关与广大社会公众具有共同的文化需要的基础。公安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一支治安行政力量,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要通过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通过文化功能与社会关系功能的有机融合,规范社会关系、净化社会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第三,警民关系既体现为一种社会精神文化,也体现为一种社会物质文化,还可以体现为一种社会行为文化。从精神文化的角度上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已经有很多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在新的历史时期,许多地方的人民群众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已经探索出了许多适应新情况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经验,许多警民互助的感人事迹也已经被提炼成弘扬新时期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鼓励与感染着广大社会公众。从物质文化的角度上看,类似的情况就更直接。例如,当我们的交警在炎炎烈日下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时,附近老大娘送上的一杯清茶,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物质文化的内容,而且也更多地反映着社会精神文化的内涵。在社会行为文化方面,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可以为社会文化的进步提供参照和借鉴,从而规范公众的社会行为。

(三)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受法律调整并通过关系建设调整其它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综上所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解决问题、执行任务和处理复杂社会关系时必须遵照执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

此外,从我国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来说,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公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指示作为公安机关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一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上述法律政策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警察公共关系其实是一种法律关系。就在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打击犯罪,治理社会治安,为广大人民服务的过程中,警察公共关系就自然建立起来,并通过这种关系,调整我国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各种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二、警察公共关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警察公共关系的功能,是通过警察个体或者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来实现的。互动,是警察个体、警察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缺乏互动或者没有互动,就说明警察公共关系处于一种恶劣的状态。而只有通过良性互动,警察公共关系的主要功能才能够体现出来。具体说,警察公共关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预防作用

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的犯罪活动,都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社会和谐最严重的挑战。因此,有效抑制犯罪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犯罪现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也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在我国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也有所抬头,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一些副效应已经显现出来。因此,社会中各种以经济目的为主的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即使是一些表面看起来与经济因素并没有直接关系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案件、因民事纠纷调解不及时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其实也与经济因素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有效调节社会关系,预防刑事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一方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展示法律的威严,并通过与社会的交往交流,利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社会公众知法守法,特别是重点与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进行目的性强的接触,提醒、教育他们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自食其力,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另一方面,有效、健康的警察公共关系本身,就是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过程。只要广大人民群众都发动起来了,社会就会形成抑制刑事犯罪发生的合力。

(二)警察公共关系的规范作用

在社会学中,“社会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所谓“社会化”,是指一个人从“自然人”经过社会的不间断的教化,向“社会人”过度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个人从完全自我的、动物性的人,向能够以一般的社会道德、习俗、纪律规范、法律规范等要求自己,从而在社会上立足,成为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过程。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社会化的程度如何,对人的一生都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人社会化的程度符合社会一般标准的时候,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人” ,才会能够为社会所接纳。而当人的社会化程度不足时,往往表现为极度自私、随心所欲、损人利己,更有甚者,有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可以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互动过程中,帮助社会成员更好地实现社会化。因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通过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服务,可以明确地告诉每个社会成员,哪些事是道德法律允许的,哪些事是法律和道德所禁止的或者不提倡的,从而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可参照的模板,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成员顺利完成社会化的过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三)警察公共关系的示范引导作用

要建设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和民警的个人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对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个人主体,即人民警察来说,这种素质要求,不仅体现在业务素质上,更体现在道德素质上。法律的严肃性和警察职业性质的严肃性,要求每个人民警察不仅要成为执行法律的楷模,也要成为社会道德实践的楷模。当人民警察以及公安机关整体都能够体现出一种超出一般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的时候,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和社会上的每一次交往,都在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引导社会公民模仿、参照人民警察的言行来从事社会生活,这样,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就会以一种更高的层次,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

三、通过警察公共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对策

尽管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社会关系,但还是社会关系体系范畴中的一种关系,也要按照处理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律和要求来进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从自身做起,充分发挥自身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警察公共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树立积极的主体意识,把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作为一种主体自觉。

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建设和谐警察关系的目的明确,态度积极,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树立主体意识,站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和谐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进程。

所谓主体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作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个体主体,每个人民警察都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地把为人民服务当作自己的第一追求,并在自己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时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追求。而公安机关作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组织主体,也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整个公安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通过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时刻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最终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念。因此,必须时刻注意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自觉地把公安机关的所有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不论作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个人主体还是组织主体,都能够培养一种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主体自觉,才能为建设和谐的警察公共关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促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不断深化。

(二)建设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了鱼水深情,但是从客观上说,还没有把公安群众工作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或者说,没有把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当作一个专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去。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形势天翻地覆的变化,公安群众工作由于各种原因,被严重削弱,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现在,社会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重新所公安群众工作当作生命线重视起来,抓紧抓好。而且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不断交流与融合,国外、境外警界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先进理念也已经融进了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为我们探索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此,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过去公安群众工作那种自发性、短期行为的状况,根据社会形势发展的特点,根据不同地方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制定长期的警察公共关系发展目标,以便使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标明确,便于操作。

(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一是要设置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专门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二是结合不同时期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把公安工作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武装斗争;三是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公安机关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要想方设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好务,有效的服务,就是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最有效的方法;四是要抓住中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有利时机,大胆进行公安管理工作的创新。只要对群众有利的做法就应当鼓励。特别是要鼓励广大基层民警立足岗位,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方法,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四)注重与社会各界、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关系建设取得双赢。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中,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功利目的很强。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下意识中仍然只片面强调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鱼水关系。骨子里还是以为公安机关是鱼,人民群众是水,人民群众应该无条件地为公安机关提供有利的活动环境条件。在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已经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实现,自我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重新定位,与广大人民群众结成伙伴关系,共同为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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