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地方公安院校职业教育问题研究
[摘要]肩负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使命的地方公安院校,必须适应公安深化改革的新任务、新挑战,梳理与反思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的内涵,指出了地方公安院校的职业教育结构问题和地方公安院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职业教育在地方公安院校的融合策略,以提高地方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关键词]公安改革 地方公安院校 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02-0057-03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审议通过,吹响了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作为高等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高等学历教育,必须主动适应新任务、新挑战,改革创新,促进服务公安实践的职业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地方公安院校抓住深化改革的契机,反思学历教育中存在的职业教育问题,不但重要,而且紧迫。
一、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的内涵
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的劳动者。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能力的培养。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形式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知识论、方法论和教育目标。职业教育广泛存在于各級各类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也存在于以培养专门职业人为明确目标的师范院校、医学院校、公安或警察院校等。
公安院校职业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为目标的高等教育,具体目标是培养适应公安实践工作的有职业精神、职业知识技能的警务人才。公安院校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在职警察(公安)培训教育。笔者在本文中主要研究地方公安院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教育问题。
二、地方公安院校的职业教育结构问题
《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指出,到2020年,要适应深化公安改革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发展需要,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保障有力的现代公安高等教育体系。当前地方公安院校的职业教育结构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院校定位影响职业教育结构。地方公安院校一度在学校定位上随波逐流、迷失自我,在追求综合性、大而全、研究型目标上走了弯路。定位不准导致特色不明,严重制约地方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与事实证明,公安院校要理性反思、务实定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等定位教学研究型,其他地方公安院校定位教学应用型与职业技能型,从而形成层次清楚、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发展局面。
第二,“非公安专业+公安专业”结构形态的取舍问题。在我国的地方公安院校,学历教育中普遍存在“非公安专业+公安专业”的结构形态,既建设发展侦查、治安、刑技、安防、禁毒、反恐等公安专业,又扩大法学、英语、体育、计算机等非公安专业的招生。虽美其名曰“做大非公安专业,做强公安专业”,但实际上“鱼和熊掌”难以兼得,因此,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必须在非公安专业与公安专业之间做出取舍。目前,许多地方公安院校在进行专业调整,减少或停办一些学历教育的非公安专业。
三、地方公安院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招生就业方式
受高校扩招政策的影响和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近年来公安院校的招生人数呈上升趋势。在2012年公安院校毕业生就业入警方式改革后,就业入警与公务员考试并轨。目前这种招生就业方式有两种不利局面:一方面,地方公安院校招生规模显著大于入警规模,供旺于求,造成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地方公安院校一些专业的毕业生并不能完全满足公安实战单位的需要,公安机关每年向公安院校以外的社会招录公安民警。地方公安院校的“招生与就业”“入口与出口”发展不协调。
(二)教学培养方式
公安专业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公安专业教学内容有涉密性和特定性,其培养的公安教育教学产品与社会化大市场并不完全相适应,只局限在相对封闭的小市场。但是,国家又将公安院校纳入整个市场化资源配置体系,要求学员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化人才选拔机制。因此,地方公安院校在教学培养方式上需要进行改革。
(三)师资队伍培养方式
我国地方公安院校教师主要来源于非公安院校毕业生选配和非公安院校调入。现有专业师资教学任务重,难以充分深入公安实战部门实践锻炼,缺乏师资队伍培养的长效机制和有效途径。师资队伍与现实需要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师资队伍整体结构不合理。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比例偏大,公安专业课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性别结构不合理,女教师比例偏大。第二,教师专业素质较低和实战能力较弱。教师自身“教师+警察”的身份意识不强,与警察职业要求有差距;专业知识薄弱,缺乏一定的公安专业素质;缺乏公安工作历练和公安教育经历,实践能力较弱。这样的师资队伍,势必影响卓越警务人才的培养。
四、职业教育在地方公安院校的融合策略
职业教育是培养职业人的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办学类型和人才培养方向之别。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新形势下,地方公安院校顺势转型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有利于地方公安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都是地方公安院校的重要使命和价值目标,因此,地方公安院校的工作重心应转移到怎样促进职业教育在地方公安院校发展建设中的有机融合上来。
(一)建设公安职业教育共同体
地方公安院校在办学思路、发展定位、利益诉求上有广泛的共识,为主动适应开放办学、合作共赢的要求,应行动起来,建设职业教育共同体。
所谓公安职业教育共同体,是指地方公安院校教学系部和公安实践部门之间、院校校际之间对应开展互利互惠的战略合作,培养卓越警务应用型人才的一种办学模式。浙江警察学院率先开展了教学系部与实践部门对应协作的共同体建设,其创新实践成效值得借鉴:其一,联合开展专业学术年会;其二,共同开展专业建设活动;其三,开展课题项目合作研究;其四,积极服务总队重点和中心工作。
各地方公安院校校际之间也应深化合作,建设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共同体。第一,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和政策;第二,加强校际合作,积极建设公安职业教育区域发展联盟;第三,推进专业课程群建设和多样化教材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第四,加快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推进以数字化校园、网络课程为代表的数字化资源库建设,如“慕课”平台建设;第五,继续举办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搭建职业教育竞技展示与经验交流平台。
(二)调结构,促进职业教育在教育结构中的优化整合
调结构,促进教育结构优化整合,已成为当下地方公安院校改革的突破口与新趋向。
学历教育突出公安特色,做强公安专业。一要提高公安类专业学科建设水平。遵循学科建设规律,加快构建以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为主体的特色学科体系。二要推进公安专业体系标准化、集约化。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公安专业评估标准和动态建设调整制度。加强公安专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积极培育公安专业特色。对于人才需求较小、应用范围较窄的专业,应加强学科专业的集约化建设。
此外,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警察职业教育培训经验,我国地方公安院校应将一部分人才、物力、财力从学历教育中剥离出来,形成在职民警警务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在职警察职业培训教育。在职警察职业培训非本文中心议题,在此不加赘述。
(三)转方式,加快管理培养方式的融合转型
1.招录就业方式:需求导向。建议地方公安院校参照部队院校招录方式,按需招生,择优录用。为贯彻落实地方公安院校专业人才招录改革精神,提高地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率,地方公安院校公安專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按照定向原则,根据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地方公安院校生源计划。地方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实行全面统一考试、地方择优录用的方法。
2.教学培养方式:实践导向。地方公安院校造就什么样的人才,取决于采用什么样的教学培养方式。改革教学培养方式,深入施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地方公安院校在校内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学分制、辅修制、本科生导师制等教学改革,综合利用课程教学、科研项目、学术讲座、专项竞赛等载体,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强力推进实践教学,增加案例教学、警务实训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现场教学,倡导探究式、启发式、讨论式和小班化教学,促进专业教学与警务实战的“无缝对接”。地方公安院校在校内要加强符合实践标准的实验实训设施建设,构建专业类实验教学平台,还要有选择地建设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完善实习实践质量考核管理,保障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3.师资建设管理方式:双师导向。教师为教育之本。提高地方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职业教育水平,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指既胜任日常教育教学任务,又熟悉实战实践业务的教师。第一,地方公安院校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下派锻炼为核心的公安实践制度。通过深入基层、参与实践,使教师对公安业务知识有直接深入的了解,从而解决公安教育与公安工作相脱节的问题。第二,务实推进校局合作共建。地方公安院校与业务部门(局、处、队、所)业务骨干互派交流、深度融合。健全完善“双千计划”、驻校教官制度、教官遴选制度,积极实行校局联运、育用衔接机制,实现双方人才互利互助。第三,完善地方公安院校教师发展机制。加强基础课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他们到知名职业院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定期选派专业骨干教师参加部省级培训班。加强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专业化水平。落实“双师型”教师优教优待要求,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到一线教学岗位,营造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潜心教研、钻研实务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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