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物证的管理构想
内容摘要:我国对物证管理的研究总体较少且不够深入,在实践中,物证管理的薄弱和欠缺将造成很多严重的问题,由物证管理不善引发的一些冤假错案更是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公安机关应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解读刑事物证管理在大时代背景下的涵义,对改革改善我国物证管理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刑事;实物物证;管理
2011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专项整治,在物证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台账、设立物证保管室,对违规现象进行先期整改,并要求各省建立健全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物证管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物证改革初见端倪,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笔者认为,物证管理制度应严格规范刑事物证从发现、提取、鉴定、移交、借阅、调取、保管到销毁的各个环节,防止整个物证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存在漏洞,也保证物证从现场到法庭上时,保持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一、加强各环节的物证管理
(一)对物证在发现、提取时的保护和监管
接到案情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始便是刑事物证管理的起点。侦查人员到达现场时,首先应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现场的保护即包含了对刑事物证的保护,防止无关人员对刑事物证的接触和破坏,并对刑事物证原始及变动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
在初步巡视现场时,现场人员在技术人员到达前,应对现场易变动的物证进行保护,并做好相关记录,或以拍照、摄像来固定物证。比如,对刮风或雨雪天气,或室内有特殊气体的现场,应先关闭门窗,并注意痕迹物证易遗留的位置,防止留下痕迹物证而干扰或破坏现场痕迹物证。又如对流动的水中的尸体,应用竹竿或绳子拦截,或者以尽量不破坏原状态的方式将其打捞上岸。尤其要注意防止情绪激动的被害者或其家属对刑事物证的破坏,并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和犯罪而改变或转移物证,不利于侦查和破案。
在人员到位之后,要对进入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在现场勘查时,在对刑事物证处理之前要注意对物证状态进行固定,包括拍照、摄像、录音、笔录、现场图等,最好采用全程录像的方式。在采集物证时要根据不同的物证以尽量无损的方式进行采集和固定,保证每个物证分别包装。要详细记录勘查的方式方法,并将案件相关信息、物证提取位置、提取方法、提取人、提取时间以及物证信息等详细记录在物证包装袋上,并由提取人亲笔签名和封口,交由专人保管。
刑事物证自被发现之日起就应当有记录,先期到达的人员对物证情况进行记录后,应将记录的物证信息传达给后期到达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勘查人员将物证移交物证保管人员时物证保管人员应将物证信息、案件信息、提取情况信息、人员接触信息等纳入物证档案或物证管理信息系统,使刑事物证信息的来源和原始信息完整,保证物证从现场到库的全程“安全”。物证在现场提取之后应及时入库,侦查人员侦查需要借用物证的,再行相关手续调取借用。
对现场取证环节的监管的执行机关并非物证管理部门,而主要是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也可能提前介入。
(二)对物证鉴定环节的监管
对于鉴定时效较短的物证,为保证物证的鉴定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现场采集后由侦查人员直接送检,办好委托和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检验物证状况是否完好并签字登记。
在物证鉴定环节,物证管理工作主要由鉴定机构负责。送检人员递交鉴定委托书给鉴定机构,物证鉴定之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归还物证。鉴定机构在接收物证后应做好物证接收的登记,并对鉴定人、保管人进行明确和登记。物证鉴定时,鉴定人员应按规范取材、鉴定,并做好操作的具体记录,消耗性检材应注意留存。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对鉴定完毕后的物证,应及时移交送检者,或者根据送检者要求,对物证进行处理,对物证进行销毁处理的,应凭送检方的书面证明,并注明销毁人、送检方、销毁日期。鉴定机构应完善自我的物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送检的物证进行科学的保管,设专门的物证管理登记薄和交接登记薄以及设立专门的物证保管设备。
(三)对刑事物证的接收和保管
对于不需要立即送检的其他物证,侦查人员必须及时入物证保管库,并做好交接手续,由物证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入册,对物证建档。在移交时要做好登记等相关交接手续,并注意对物证状况的检查,并在物证登记本和物证档案上详细记录,对于物证损坏或者丢失的现象要及时发现和报告。
物证管理部门在接收物证之后要对物证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统一编号后入库保管。有条件的地方,将物证信息录入物证信息管理系统,可对每个物证贴上条形码,进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但应注意对电子类物证的干扰。
对于刑事物证的保管,要单独放置,根据物证特性分类,保证特定的环境条件,尽量减少物证因自然条件而造成的损坏。对物证保管室要做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火、防盗和保密措施,最好安装监控,并尽量减少与物证接触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无故进入物证保管室,有必要进入的或者使用物证的也必须进行相关程序的审批,依实际凭据并做好登记,对物证的处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有些案件可能侦查几年,甚至几十年久侦未破,这种情况下,对物证的保管也不能松懈,否则很可能在案件发现新进展后,由于物证的缺失而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
物证保管的方式有:
1.原物保管。主要适合体积小的物证,将原物提取入库保管。
2.复制或影像保管。对于一些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原物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复制保管,若原物体积较大,还可以进行拍照、摄像等用影像进行保存。在复制或影像保存时,须仔细核对与原物相符,并附上复制或影像操作的时间、地点以及操作的具体过程,注明原物的情况,并由操作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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