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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体制下的刑事技术课程改革

发布时间:2023-06-26 10:36: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面对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要求,刑事技术课程须进行如下的改革以达到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突出专业特色,优化理论体系;突出动手能力,强化实践体系;突出教学质量,建立考核体系;突出办案意识,结合司法体系。

[关键词]招录体制;刑事技术;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3)10-0075-03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地方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是今后县级公安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民警的主要渠道,它主要招录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专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教育。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院校,自2008年至2012年,共招录4届改制生约1800余人,学生来源是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其中1200余人已合格毕业,在全区各的基层公安机关开始了工作。本文从刑事技术的教学着手研究,探索适应“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新的教学模式。

一、招录体制改革使教育重心从学历教育转为职业教育

招录体制改革教育不是取消公安学历教育,而是注重“以警务需求为导向,以贴近实战为目的”的教学模式改革,重心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安专门人才。此次改革为公安院校教育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学历教育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要求公安院校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其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培养特色将更加明显,体现“四突出”,即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突出公安职业特色、突出警察职业能力培养和突出实践教学。刑事技术是伴随公安工作特别是围绕侦查破案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近三十年的学历教育中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经验,这为针对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学历教育的刑事技术课程已不适应职业教育

刑事技术课程涉及多门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是综合多门基础学科和技术科学的专门课程,内容包括现场勘查、刑事影像、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物证、理化检验等,具体课程内容深厚,理论知识面广。学历教育下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学生动手实践为辅,理论教学课占了绝大部分比重,重点要求学生掌握技术的检验原理和方法,教学方法也多为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基本上符合了“教、学”的要求。职业教育除了“教、学”外,还要求“练、战”,其实战目标明确,要求培养高技能、应用型的刑事技术专业人才。在这种培养目标下,刑事技术课程教学面临一定的挑战:除了教学上需要精简理论、加强实训外,教学方法也须更为丰富,模拟实战环境展开综合实训的教学改革已势在必行。

三、针对职业教育,刑事技术课程亟待改革

在当前各项改革配套政策和相关协调机制不健全、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情况下,公安院校应根据当地基层公安工作的现实需求,坚持“特色、创新、科学”的原则,先发性地对教育模式着手改革,强调结合自身情况,发挥改革的主导作用。

(一)突出专业特色,优化理论体系

根据基层公安刑事技术工作的现实需求和现阶段教学条件,刑事技术主干课程一般设置有刑事影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法医学、理化检验技术等,这几门课程基本涵盖了刑事技术工作的全部知识点,但理论知识容量过大。由于改制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这就需要在理论知识上进行“裁剪”,优化理论知识体系。针对刑事技术的专业特色,其教学内容应重点放在多发案件基本方法的介绍与操作上,如寻找、发现、提取、固定、保存物证等技能。以文件检验技术课程为例,理论部分可主要以多发案件中涉及几率较高的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言语识别为讲授重点。这样精简理论既可以节省时间让教师在备课方面下足功夫,提高教学质量,也基本满足了基层实战部门的用人要求。同时,对于其他理论部分如声纹鉴定、污损文件检验、文书司法鉴定等可以采用讲座、选修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熟悉最新动态和新技术。当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技术涉及的领域会不断扩大,教学内容也需要不断调整。保持教学内容与现代警务机制发展同步,或有所超前,方能适应公安工作实战的需求。

(二)突出动手能力,强化实践体系

公安部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中要求,课内实践学时不少于必修课总学时的50%。实践教学是将理论知识有效转化为实训操作能力的主要途径,是刑事技术课程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传统的学历教育中,实践教学所占比例一般为30%左右,教学方法往往是案例讨论法、演示指导法等。针对改制生,实践教学除了在课时上有所增加,首先还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进,进一步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强化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加入综合性强的模拟训练,反复验证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其次是教学设施上的完善。从目前的情况看,仍有部分公安院校的教学设施不能满足改制生的实践教学,实验场地有限、实验器材设备部分老化、实验耗材短缺等因素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开展。如何使设备得以更新与完善、实验器材得以充足、场地得以规范,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当务之急。

实践教学除了校内的实验、实训,还包括校外的见习和实习。校内可控性比较强,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合理的教学安排逐渐形成良好的职业素质。在学历教育中,校外的见习和实习是其中两项教学环节,其中实习尤为重要。以某公安院校为例,学校在几个地市公安局设置了固定实习点,统一安排公安专业普通学历生实习,并指定专业老师带队,跟踪指导。实习结束后,实习点单位和老师分别对学生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的评定作为实习成绩。改制生在见习与实习方面与普通学历生存在很大区别。首先,因为在校时间短,所以教学计划中不安排见习。其次,他们不需要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地点,原则上是回到定向单位报到并就地实习。以2009级改制生的实习情况为例,实习点分布在72个县市公安局。根据学管老师反馈,改制生在实习过程中暴露了较多的实习问题。第一,部分实习单位对改制生的相关政策并不熟悉,在实习的交接、安排工作上出现迟滞、拖拉现象。第二,实习生的衣食住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近半数实习单位不安排食宿,这个问题增加了实习生的经济负担。第三,由于实习点过于分散,缺乏统一的实习指导老师,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出现了学生与学校“脱钩”的现象。第四,实践教学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它的评定缺乏考核的统一标准,亟待进一步完善。

(三)突出教学质量,建立考核体系

改制生由于明确了毕业之后的工作去向,因而对自己的岗位、职责十分清晰。与学历生相比,他们少了一份迷茫,多了一份执著。据调查,同时教授学历班和改制班的教师普遍反映改制班的学风端正,学生的求知欲望强烈,学习氛围好,这一现象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师的上课积极性。在优化理论体系、强化实践体系的改革下,教师更应注重加强教学质量。教师除了自身的专业基础要扎实外,还应及时充电,通过“走出去”,及时掌握刑事技术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并保持与公安实战部门的密切联系,多参加基层锻炼、业务调研,接触一线案件,了解基层的实战条件和办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教学中的重点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多数公安院校是以学科成绩来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其主导思想是“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一般是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这个比例对于考核改制生的学习情况是不合适的。针对改制生的教学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是1比1的情况,可以尝试更为合理的“1+4+5”考核体系。以满分100分为例,平时成绩10分,实践成绩40分,期末考试50分。由于刑事技术专业有多个门类的实践课,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成绩考核制度,其中诸多细节,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突出办案意识,结合司法体系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部于2007年7月审议通过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于同年10月开始实施,司法鉴定体系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改制生作为准警察,在教学理念中,要给他们灌输法律意识、办案意识,以便为实现“教、学、练、战”中的“战”打下良好的基础。从案件的受理入手,让改制生全程跟踪学习,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现场照相、勘验、取证、鉴定。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让他们亲自参与案件的鉴定过程,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改制生对司法鉴定案件的认识,增强他们的事业心,使他们树立责任感,强化办案意识。让改制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司法体系,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技术警察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学校也应加强与当地法院的交流,建议法院将一些典型案件在学校开庭审判,教师组织学生旁听,事后进行学习讨论。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改制生的办案意识和办案程序,为规范化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跃飞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2]余升淮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公安院校发展[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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