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中教育主体的一体化研究
摘要:公安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实现了招生与招警、公安教育和公安职业并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是公安教育的新探索和创新实践。它确立了公安院校教育培训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公安警察岗位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的公安专门人才。公安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特点及培养目标,必然要求公安职业教育的主体创新。
关键词:公安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教育主体;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03-0091-03
一、公安机关的教育主体地位的凸显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新挑战。公安机关只有贯彻科教强警的方针,加快公安教育训练改革和创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人才队伍,是公安机关应对新要求和新挑战的必由之路。2007年11月13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公安厅局长沈阳座谈会上指出:“要把教育培训作为素质强警的主要内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在公安队伍中深入开展大教育、大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科技素质。”2009年10月,公安部党委出台《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紧紧围绕部党委关于推进"三项建设"的战略部署,把教育训练工作置于公安事业的大局来谋划,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来把握,置于促进公安队伍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摆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全面提高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了公安机关的教育主体地位。
2008年开始试点的公安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是公安教育的新探索和创新实践,其显著的特点是实现了招生与招警、公安教育和公安职业并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它确立了承担试点的公安院校教育训练的任务即:将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学生(以下简称体改生),通过公安院校的教育培训,成为符合公安机关需求的公安专门人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公安院校教育训练的性质是警察职前教育。这一教育训练性质,一方面,要求公安院校坚持以服务公安工作为宗旨,以公安岗位为导向,探索公安人才培养与公安职业需求紧密结合的教育模式。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不仅包括在岗民警的继续教育,同时涵盖为公安机关发展储备力量的体改生职前教育。因为,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学生,已成为未来公安民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素质与规格,就是未来公安民警的素质与规格。公安机关是否参与体改生教育训练,直接影响体改生的教育训练质量和水平,最终影响公安干警的素质和能力。所以,新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要求公安机关打破与公安院校的公安教育疏离的惯性,积极主动、全程参与、深度介入的公安教育。但是,相对于在岗的公安干警的培训,公安机关对体改生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少,尤其是体改生人数呈几何级递增,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的“摇篮”和基地作用更加凸显时,强化公安机关在体改生的教育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成为现实需求。“公安机关成为体改生的教育训练的主体” 它既不同于让学生地到公安机关进行顶岗实习,也不同于校局之间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而是在公安教育中探索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全方位全程互动教育教学的新机制和新路径。这不仅是公安人才培养一种实践探索,更是公安人才培养一种理念创新。[1]
二、公安教育教学主体一体化的必然性
实现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两个教育主体的一体化,这是公安职业教育目标实现的必由之路,也是公安院校教育面临着一次重大转型。体改生是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签订用人协议,委托公安院校培养公安基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接受委托的公安院校是体改生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因为公安院校是公安体改生的教育主体,否定公安机关在体改生教学教育活动的主体,认识上片面的,实践上是有害的。体改生的职业教育性质和培养目标,决定了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是公安人才供需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公安教育教学共同体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体改生的教育教学中,公安机关能否前置式、全方位参与,直接到关系到体改生的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所以,公安院校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公安机关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体改生教育的双主体理念的确立,这客观上解构公安院校作为公安职业教育的单一主体,要求建构两种主体性的协同、融合、统一机制。公安院校、公安机关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同时存在,相互依附,并共处于一个体改生教育的统一体中。这不仅是理想的,而且也是现实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须的。体改生进入公安院校学习两年,学习期满授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学历教育。它探索公安教育“按岗位招录、分岗位施训、定岗位使用”的“订单式”培养模式,教学教育的实质是初任警察上岗前的培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公安干警的需要的“公安岗位核心能力”。为此,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紧紧抓住公安岗位的需求,以培养公安岗位执法核心能力为导向,确立学科本位转向能力本位的教育观念,注重理论教学转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评体系,推动公安职业教育的目标实现。实现这些转变的关键是建构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全方位的、一体化的关系。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提出了“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24字方针,其中“以用为本”的提出,是这些年来人才培养思想的一个重大创新。多年来,公安职业教育教学痼疾的集中体现: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无法满足公安实践的需求,教学内容与方式滞后于公安实践。造成这一痼疾原因在指导思想没有始终坚持“以用为本”的,根源却是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两个教育主体的隔离的公安教育体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两个教育主体的一体化,公安机关成为真正职业教育的主体,并深度参与到公安院校职业教育中去。
三、建构公安教育主体的一体化的策略与路径
(一)强化公安机关的教育主体意识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只有真正意识到自己是体改生教育的主体,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谋划和参与体改生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去。在公安干警的招录培养体制下,一方面,公安院校发挥了公安机关的新警培训基地作用,公安院校成为公安机关“大教育、大培训”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职业化的起点,更充分体现了公安教育对公安机关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只是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负责接收公安院校的毕业学生,在体改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双方的共同协作,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参与从培养方案的制订到实施的整个培养过程。只有公安机关具有教育主体意识,在体改生的培养人才规格、专业设置,课程模块,师资提供等深度介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安院校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公安机关就被动接受什么样的人才,也从根本上改变由单一的主体的公安院校的实施的教育教学,造成学生实战能力较差,到岗位后需要较长的适应期,有的甚至需要再培训的客观现实。公安机关通过发挥其教育主体作用,根据自己的人才要求,将岗前培训工作放在学校进行,把人才培养纳入人力资源开发的轨道,始终监控和干预教育产品的产出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学校的教学定位、专业设置、培养模式以及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等,这样的矫正和调适可以使学校育人方案与教学活动更加贴近和适应公安公安需要,使学生真正成为政治可靠、理论够用、实践突出、技能过硬,受到公安机关欢迎的新民警,从而彻底打破公安院校脱离公安实际、闭门办学的弊端。
(二)构建公安教育主体一体化的保障机制
公安机关的教育主体意识明确,表明了公安机关参与体改生教育的内在需求与可能,但要把这种内在需求与可能转变为现实,实现公安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尤其是实现公安职业教育主体一体化、需要依托一定机制保障。
1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
2007年11月16日,孟建柱部长在公安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上,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研究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高度,提出“从改革和加强公安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入手,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3]11月23日,孟部长在河北调研时召开的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的执法能力。 2008年3月,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条块结合、分工负责,政工部门统筹、业务部门联动、警察院校(训练基地)具体承办的管理体系。2010年10月25日,进入新世纪以来首次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全国公安机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逐步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抓总、警种部门分工负责、院校基地协调联动、部省市县分级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了全警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公安职业教育训练不是简单公安院校的工作职责,还涉及公安政工业务、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条线的配合和支持,公安教育训练依托于“全警”的支持。因此。公安教育训练体系的总体构架:党委领导,政工部门主管,公安院校(培训基地)实施,真正体现“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新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符合符合职业教育的规律,使职业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公安实践需要。“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体现了公安职业教育从教育主管部门为中心回归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心的转向。[4]
2. 建立和完善公安职业人才教育管理协调委员会
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是两个不同的组织,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中心。但是,培养公安专门人的目标把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两个组织联结在一起,客观上,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安职业人才教育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机关(厅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安院校和各警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育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处理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合作教育相关问题,是合作双方一个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促使一体化教育落到实处,实现双方互惠互利的共赢局面。
3探索一体化教育训练的管理机制
推进公安职业教育主体的一体化的核心,就是探索推进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和公安机关的需求有效对接的机制。新招录培养体制下,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是制定培养目标的最基本的依据。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即体改生应达到的知识、能力与素质标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深度介入体改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构建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领导、预审、刑侦专家参与公安专业建设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式、教学大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有助于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课程体系、教材、师资、教学内容等。公安机关对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参与,保证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更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岗位,逐步实现专业设置与岗位需求零距离,课程设置与职业活动零距离,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零距离,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无缝对接。[4]
(三)整合优化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人力资源
在公安院校全部工作中,师资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体改生同于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其培养目标决定了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双师”型素质教师。目前,公安院校教师队伍中“双师”型素质教师的匮乏成为制约公安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最大的瓶颈。为此,一方面,公安院校坚持遴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鼓励教师以在职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同时,制定出台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场评聘办法,实现从“学术型职称标准”向“应用能力型职称标准”的转变,以职称评聘改革为导向,引领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实践;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坚持引进、外聘的工作思路,从公安机关选调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干警、专家担任教官,成为公安院校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改革公安机关一些职务(特别是公安业务部门)晋升的原则,要求一些职务晋升须有一定的教育培训经历,引领公安领导、公安专家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总之,通过改革,促进和激励公安业务工作与公安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强化公安教育的的实践性,提升整个公安教育的针对性、应用性。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公安部党委出台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意见[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4]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何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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