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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和前景探析

发布时间:2023-06-26 10:54:03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公安“三项建设”给刑侦信息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省刑侦信息化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信息质量不高、人员素质不齐、工作机制不畅、资源共享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从系统建设、资源整合、实战应用、完善机制、历练队伍等方面进行加强,从而推进刑侦信息化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刑侦;信息化;问题;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4853(2010)02000506

Explor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Bottleneck and Prospec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in Fujian

The Studying Team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Fujian Public Security Divis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Fujian Public Security Division, Fuzhou 350003,China)

Abstract:The “threebuilding” brings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Forens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its own unique content and development advantages, our provinc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has many bottleneckssuch as quality of the information is not high, uneven quality of personnel, poor working mechanism, and sharing of resources is not enough.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in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resource integration, real applic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echanisms and life experiences in response to those problems.

Key word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problem;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主题。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刑侦信息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利用现有的研究和实践

成果,正确把握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内涵和实质、推动实践,关系刑侦信息化的长远发展。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三项建设”战略部署的推进给刑侦信息化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借鉴当前有关学者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省市实践的有益经验,分析制约福建省刑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及解决方案,探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对于推进刑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升福建省刑侦部门核心战斗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刑侦信息化的内涵及特点界定

(一)刑侦信息化的内涵及要素

1997年,第一次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对信息化这一概念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和总结。信息化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部门,普遍实现由手工和机械化操作向基于信息技术的智能工具操作的转变,充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过程。

刑侦信息化,是公安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刑侦工作信息化,是指刑侦机关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违法犯罪信息资源,使其实现数字化管理,达到信息高度综合共享,不断提高和增强刑侦机关履行职责能力的过程[1]。也有人认为,刑侦信息化,即信息技术在公安刑侦部门全面渗透,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支持刑侦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网络、应用软件、信息资源、工作机制四个要素[2]。还有人认为,刑侦信息化是以适应现代刑事犯罪斗争需要为目标,突出优化科技投入,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各种信息数据为基础,实现传统业务和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构建信息共享、快速运行、准确高效的工作模式[3]

综上,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把“刑侦信息化”概括为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刑侦工作的过程,包含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工作机制四个要素。其缺陷在于没有突出“人”在这个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笔者认为,刑侦信息化的要素应包括:人、网络、应用软件、信息资源、工作机制。刑侦信息化涵盖了开发完善情报信息应用平台(网络、应用软件),建设情报信息专业队伍,整合各类可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信息资源,提升刑侦人员信息化意识及应用技能,信息化应用工作机制等内容。总而言之,刑侦信息化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刑侦工作,促使相关人员素质、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工作机制等要素日臻完善的过程。

(二)刑侦信息化的特点和优势

刑侦信息化是公安信息化的组成部分,因袭了公安信息化的所有特点:

1. 战略性。信息时代的公安刑侦工作,本质上就是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在智慧、能力、手段等方面的角逐。刑侦信息化,是实施科技强侦的突破口和制高点,对于案件侦查、刑事技术、执法办案、情报信息等各项工作都有很强的推动力,能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2. 高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日益普及,信息资源共享度不断提高,信息网络更加畅通,应用操作越来越便捷,工作、办案流程得到极大简化,“面对电脑作研判、通过网络办协查,立足本地追逃犯、足不出户破大案”对刑警而言已经司空见惯,刑侦信息化应用的高效性、便捷性日益显现。

3. 集约性。信息技术使我们能够借助计算机自动完成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批量、模糊数据检索、碰撞和研判分析,通过信息资源的迅速沟通和高度共享,摆脱过去 “大兵团作战”等粗放型打击犯罪方式,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大大提升了刑侦战斗力。

4. 规范性。系统信息录入的程序化要求,使得大量刑侦信息严格按照一定格式、体例和时限进入系统,具有可检索、可对比、可集中批量操作的特点。同时在信息化条件下,信息流与业务流相统一,执法办案按照既定的流程在网上流转,能够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5. 长期性。信息系统可以反复使用、不断升级,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初期建设投入虽大,但一次投资,长期受益。信息资源可重复使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无需投入物质成本,而且随着数据库信息量累增,在现实斗争中发挥的效益也将呈几何倍数式增加。

同时,因为刑侦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刑侦信息化具有一些自身的优势,主要有:

1. 信息来源丰富。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主业,刑侦民警直接面对犯罪、日常业务工作就能形成大量情报分析。

2. 使用频率高。侦查办案,实际上就是搜集、分析和运用各种犯罪信息,揭露、证实犯罪的过程。全部的刑侦工作都与信息密不可分,刑侦部门对信息的使用频率最高,信息技术在刑侦部门的应用范围最广。

3. 应用效益大。有研究表明,最早的公安信息化,就起步于刑侦信息化[4]。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刑侦部门是公安机关对信息化应用成效最显著的部门。

二、福建刑侦信息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侦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福建省刑侦信息化起步较早,改革开放初期,计算机技术在国内刚刚兴起,各地就开始尝试将其应用于犯罪信息管理领域。具体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单机管理应用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侧重单机管理、光盘应用。主要由单机录入刑事犯罪信息进行存贮管理。即刑侦信息化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网络联查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侧重联网与综合查询系统建设应用。福建省刑侦部门于1994年开始联网建设,1996年福建省公安厅研发了“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使得大量犯罪情报信息得到有序管理和共享应用。公安部于1999年利用光盘部署统一网上追逃行动,推动了刑侦信息化应用的发展。这是刑侦信息化的初步发展阶段

(注:有关情况引自历年《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大事记》。)。第三阶段,网上综合作战阶段。以信息流与业务流相融合的系统研发推广为主要标志,这是福建刑侦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刑侦工作信息化模式的跨越式转变。2008年底,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357”工程建设思路,确立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整合资源、面向实战的理念,决定建设统一的“警综”平台(即警务综合平台)。刑侦信息化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迎来全面、高效、便捷的综合“网上作战”阶段。但总体而言,目前我省还处于这一阶段的发展初期。

(二)刑侦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

福建省自主研发的“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历经5次升级改版,存储了1996年以来全省各类刑事犯罪信息的文字和图象信息记录,实现了信息录入、网上办案流程。目前福建省公安厅正在推广的警务综合平台,又进一步整合了该系统与经侦、禁毒、“派综”(即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等系统的信息资源,集业务流和信息流为一体,为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网上作战”、促进如实立案、规范刑事执法办案和网上考评等提供了一个功能更为强大的平台。近年来,按公安部部署,福建省大力抓好在逃人员、重大案件、被盗抢汽车、未知名尸体、失踪人员、DNA数据库、指纹协查平台、跨区域协作平台、现场勘验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这些系统在日常侦查破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水平。福建省公安厅和9个设区市先后建成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为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县级刑侦部门配备了远程指纹比对终端,目前正积极在全省基层所队部署配置活体采集仪,形成“一个系统、两级建库、三级比对、四级应用”的指纹比对应用格局,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效益。同时,全省大力加强DNA数据建库工作,效益日益显著。全省每年通过指纹、DNA等信息系统破获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13%。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在逃人员数占抓获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25%,网上追逃工作绩效连续5年在全国名列前茅。2006年开始构建研判队伍网络,建立研判运用机制。目前全省研判队伍网络已基本形成,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设有专职研判队伍,各支队、大队设有专职信息研判人员,各中队有兼职信息研判员,共有专、兼职研判人员156名、研判信息联络员368名。刑侦信息化为实现“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情报信息到案”的多元化侦查破案方式和实现及时、主动、精确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上述数据主要依据历年福建省公安刑侦工作总结统计所得。)。

(三)制约我省刑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1. 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没有如实立案问题。虽然近两年来福建省公安机关狠抓如实立案统计工作,但从调研和检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受错误政绩观影响,盲目追求破案率提高、发案数下降,人为“调控”立案、破案数字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一案多立,不破不立,瞒案拆案等,致使大量案件、人员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录入系统,一方面影响了案件网上串并、研判、侦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造成刑事犯罪统计数据存在水分,阶段性、综合性预警分析、形势分析产生偏差。

2. 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前几年各级公安机关为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经常组织开展集中突击式的信息资源采集,在短时间内完成海量数据的采集、录入,但由于部分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技能较低、培训学习不够,又缺乏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考核标准,致使部分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考核指标中的数据数量指标,忽视数据质量,甚至采取一些投机取巧的办法,在系统中录入了大量垃圾信息。少数单位仍然存在辅警或聘用人员录入数据的情况,也可能造成录入数据与原始数据有所偏差。

3. 对信息化缺乏统一认识。随着信息导侦理念深入人心和信息化成果的日益显现,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对刑侦信息化的重要性、紧迫性都有一定认识,但仍存在着一些偏差。在领导层面,体现为学习提倡信息化的多,真正研究、熟悉信息化的少,重当前、轻长远,重建设、轻应用,信息化变成了计算机化;建设时片面贪大求全,未经反复测试即全面推广,造成系统在实际应用时总有速度慢、不方便、共享差等问题。在业务部门层面,有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主动思考、主动作为的不多。有的工作虎头蛇尾,大量阵地控制、信息研判网站建成后,后续跟进力度不足,或半途而废,或形同虚设,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打击了基层民警参与信息化的积极性。在民警个人层面,仍有一些民警因为操作技能跟不上形势要求,往往视信息化为负担,抱有抵触、畏难情绪,被动应付,在案侦工作中主动应用的意识不强。

4. 部门割据,信息共享度低。在公安机关内部,业务信息系统以警种为主体开展建设,带有较强的条线特点,缺乏全局规划和综合统筹,跨警种、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关联共享程度不高,重复录入、信息孤岛等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以安全保密为由,致使大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被人为封锁,影响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外部,如水、电、气、油、房、运、银行、电信、劳务、民政等部门拥有的基础性信息对公安工作非常重要,但还没有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交换共享。

5. 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主要体现为跳不出旧观念的束缚,总是希望信息化建设适应传统的工作模式,而不是积极地创新机制,适应信息化的发展。虽然省公安厅近年来专门下发了网上追逃新机制、指纹工作规范、刑嫌调控工作规定、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刑侦信息系统工作规范等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因为缺乏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不落实、不规范等问题长期存在。如在DNA前科人员信息采集方面,福建省公安厅2006年专门建立了各相关部门采集制度,但执行效果一直不理想。截至2009年6月,我省DNA数据库库容仅14万条,远远低于江苏(80万条)、浙江(51.5万条)、广东(42万条)等省市

数据来源于2009年上半年各省DNA数据库建设情况通报。。又如,因为缺乏规范的研判成果转化机制,在很多地方存在信息化应用与实战脱节的问题,信息系统比中了,后续缉捕工作未在第一时间跟上,导致信息化成果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战果。同时,为加强信息安全,不少信息系统都采取了数字证书登录的方式,由于数字证书的应用权限按照职务、职级设置,造成实际工作中最需要应用信息资源的基层民警应用权限相应低,无法获取想要的信息。

6. 网络系统仍有不适应现实斗争需求的问题。有关信息系统对不同来源数据进行实时比对分析、深度挖掘情报线索的技术手段研究还有欠缺,客观上造成海量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基层民警虽然在信息录入、维护上投入许多精力,但更多是作为电子台账用于应付检查,信息导侦、精确打击的作用远未体现。

7. 情报信息研判、网络技术等专业人才匮缺。一方面,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刑侦业务的复合型高端人才比较紧缺,造成大量系统开发只能采取外包研发的模式,系统开发的实用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县市区刑警大队从事信息化应用的人员只有1至2人,有的还是内勤兼职,仅能勉强维持部分日常工作的开展,情报研判平台的维护、研判成果的精度和深度都不足。

8. 立法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当前的办案程序和有关规定未能及时跟进信息化发展要求,未作出相应调整,一些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得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被直接采信,一些通过信息系统流转的法律文书还需要手工签批进一步确认,使得信息化成果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制约。

三、刑侦信息化发展前景探析

(一)确立统一理念。作为最早提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国家,英国警方说他们用了六七年的时间才解决了认识问题。要使信息化真正深入人心,必须靠效益说话。只有让广大民警体验到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和效率,他们才会发自内心地拥护信息化、充满热情地投身信息化。同时,要向广大民警经常性地宣传国内外、省内外刑侦信息警务的先进模式、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成果,激发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感、责任感,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建的良好格局。

(二)着力搭建完整平台。应用平台的建设包括信息网络、设备等硬件建设和应用系统等软件建设,是刑侦信息化的基础。要处理“高共享度”和“高安全性”的关系。以当前福建省公安厅“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和“警务综合平台”建设为契机,搭建一张覆盖全省的动态信息防控网络,更好地实现纵向贯通、横向集成、流程应用、智能处理等高端服务。另外,在追求高共享的同时,不能忽视数据信息和网络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在内外网信息交换时,更要加强技术和机制上的安全防范,确保公安信息和相关系统的安全。要处理好“大集中”与“本地化”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研发系统和集中建库后,应充分考虑各地需求的个性化,支持各地对系统进行二次开发,并对各地开放数据库接口或把本地数据返还,既有利于各地对数据的综合应用,也可做到备份容灾。要处理好“着眼长远”和“实战实用”的关系。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在网络和系统等软硬件建设上,要坚持科学、实用原则,既要立足实战需要,不好高骛远,又要立足长远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避免一段时间后反复升级,造成资源的更大浪费。

(三)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一是省内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将信息采集纳入业务流程,引导民警将入户调查、巡逻盘查、现场勘查等日常工作内容通过日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流入综合应用系统。彻底打破部门、警种间的信息壁垒,将违法犯罪人员、涉毒人员、机动车管理、智能卡口、旅馆业管理等公安内部信息,有效整合到一个全面、统一的应用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各省市刑事犯罪信息资源。按照“对等交换,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争取公安部和相关省市的支持,采取互拉终端、交换信息、开放查询权限等做法,将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及相关省市涉案人员、物品、高危人员、逃犯家属等信息汇集起来。三是各类社会信息资源。以省公安厅推进“357工程”建设为契机,借助警务综合平台建设的实施,加快对视频信息和水电气、通信、机场安检、房地产登记、银行开户、劳务市场、工商税务登记等社会信息资源的整合,挖掘破案追逃新潜力。

(四)健全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要严格信息采集和质量控制机制。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要坚持数量、质量、时效三者并举[5]。要健全完善如实立案控制机制,按照“谁办案,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依托标准化信息采集室,落实源头信息采集的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综合运用自动监控、人工抽查等方式严格把关,狠抓信息质量提高。可以借鉴安徽省[6]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查纠错机制

安徽省实行信息互查纠错机制,鼓励跨单位、地区、部门互相纠错,并将纠错工作纳入考核,对发现其他单位部门信息错误的予以加分,对出现错误未及时纠正的予以扣分。

、江苏省建立信息质量倒查追究制度[7]等经验做法,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鲜活。二要积极探索研侦互动机制建设。在网上开展的人头、线索等任何一项研判,最终都要落实到网下侦查活动。要针对网上研判和网下侦查脱节的问题,参照当前福建省公安厅重点人查控模式,充分发挥指挥中心调度职能,对情报信息部门研判出的重点人、犯罪线索按照紧急程度分别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发现犯罪、查获案犯,实现研判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战绩。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考核奖惩机制。要围绕信息质量、网上办案、“网上作战”成效等内容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让民警有目标、有动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级刑侦部门与广大刑侦民警融入信息化工作进程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大力推进实战应用。一要强化技战法的总结研究。结合打黑除恶、侦破命案、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破案追逃、打盗抢、打拐等专项工作,加强“网上作战”技战法研究,包括网上串并案件以及网上摸排、网上查证、网上缉捕、网上控赃等,研究创新打法,提升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二要建立“从人到案”、“从线索到案件”、“从案到案”的主动进攻模式,先发制人,真正把重点人口、高危人群控制住,把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同时,将信息化手段广泛应用于调查、盘查当中,能提高准确性,做到快捷、精确查证,减少带给群众的不便,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三要积极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开展网上研判预警,定期不定期研究犯罪发展规律,向特定人群、相关警种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利用情报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有效服务现实斗争。

(六)各项保障必须落实到位。刑侦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关系长远的战略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大的人、财、物保障,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参与。鉴于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更新快,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更多地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刑侦信息化建设,缓解公安机关在人、财、物方面投入的不足。如泉州安溪、南安等地公安机关动员学校师生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入户访查信息收集,这些鲜活的信息汇入本地自行开发的管理、研判系统,为发现、打击犯罪和缉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此类做法都可以借鉴。在专业力量建设方面,必须大力引进人才,造就一批刑侦信息化的领军人物;要确保有专门的机构、足够的专职人员专门研究、推动刑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尝试招收文职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将更多的警力用于分析研判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情报信息人员的作用。强化信息应用练兵,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应实战需要的岗位练兵、集中培训、远程授课、经验交流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鼓励民警参与“网上作战”,提高广大民警应用信息的能力和整体水平。浙江省开展“刑侦信息分析应用竞赛”、三明市公安局评选“网上作战”技战法典型案例和先进能手等做法,都值得推广借鉴。

参考文献:

[1] 张辉,张宝瑞.浅谈刑侦工作信息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增16):93.

[2] 牛纪刚.浅谈公安刑侦工作信息化[J].公安研究,2000(1):43-46.

[3] 刘久华.信息化建设在刑侦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1):24-26.

[4]冷江浩.试论刑侦信息警务建设[EB/OL]. (20070401). 公安内网.

[5] 王晓鸣.加快刑侦信息化建设,实现刑侦警务根本性转变—浙江刑侦信息化建设回顾与展望[J].中国刑事警察,2001(2).

[6]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以“三项建设”为契机 全力推动刑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快速发展[EB/OL]. (20090731)公安内网.

[7]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深入推进刑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打击犯罪工作整体战斗力 [EB/OL]. (20090811). 公安内网.

(责任编辑:黄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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