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校心理咨询师职业风险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摘 要:高校心理咨询师心理问题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因没有完善的准入机制,缺乏相关专业的培训,容易对自我胜任力产生怀疑,并产生职业倦怠,甚至出现心理疾病。但纯粹的心理疾病现今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高校心理咨询师的自我救济途径较少,无法较好地应对职业风险。本文将通过分析工伤保险的机理,探讨高校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风险导致的心理疾病能否纳入保障范围。高校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保护将间接提升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心理咨询师;工伤保险;职业病;纯粹心理疾病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32 — 03
引言
高校心理咨询师自身的心理健康是现代社会急需重视的一个问题。对于学生而言,高校心理咨询师是他们遭遇心理问题时首先求助的对象,因此心理咨询师必须拥有足够的职业胜任力,这些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在与学生沟通的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需要具备足够的同理心,去理解和真正关怀来访者。著名心理治疗大师维琴尼亚·萨提亚提出了冰山理论,一个人的“自我”就像一座冰山,心理治疗师需要做一系列工作,观察并分析来访者的表面行为,挖掘出来访者的内在冰山,并对其进行诊断给出最适宜的治疗方案,这对心理咨询师的负担甚重。随着人们对心理健康的认知提高,心理咨询师相较于庞大的需求群体而言,仍显不足。在长期接触大量负面情绪,充当“垃圾桶”,以及担忧学生心理咨询效果,过高的工作要求,却只有较少的社会支持导致高校的心理咨询师更易患上心理疾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高校的心理咨询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在咨询室因给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而受到的心理侵害又如何得到救济,是通过工伤保险,亦或通过职业病进行覆盖救济,这是工伤保险演变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心理咨询师心理安全健康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梳理,探讨工伤保险制度能否保障高校心理咨询师因其职业特殊性受到心理健康的损害。
一、将心理咨询师纯粹心理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一)职业特性使其遭受心理疾病可能性大
首先,一个合格的心理咨询师需要良好的共情能力,能较好体会来访者的心理诉求,进而给出合理建议。在情绪体验和共情的环节,心理咨询师会感受到受访者的内心的苦痛,在经年累月的负面情绪的包裹下,自身情绪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现行环境下,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极为重视,采取了积极的心理宣传,鼓励学生遇到负面情绪及时寻找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但同时高校心理咨询师数量并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需求群体,并同时会被行政性事务缠身,在超负荷运转之下身心劳累。而后,因学生的心理疾病会随时危害身体健康,甚至会出现自杀现象,高校心理咨询师会对来访学生的后续心理状态较为关心,尤其是长期咨询的中重度心理问题的学生。最后,除去作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他们在社会、家庭还具有老师、父母等身份,因为角色期待,他们在生活中也要很好地掩饰甚至故意压抑自己的负面情绪,进而诱发心理疾病。
不仅如此,高校心理咨询师的胜任力包括要直面职业与生活的角色混淆、如果无法分离职业与生活,会感到与他人的疏远,产生负面情绪,但同时又要竭力避免将这些情绪带入心理咨询中。
(二)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对于心理咨询师而言,职业就是疏导遭受精神痛苦的人,因此从根本上无法判定是受到不法侵害,也就无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医保保障能力弱,救济范围小。在21世纪初,国内对精神疾病治疗重视程度低,尤其是对非精神病性障碍(如抑郁)的服务更加有限,随着社会发展,精神病治疗和防治逐渐成型,但因各地经济能力和没有统一框架管理,各地政策不均。彭洪兴、高明泽(2017)〔1〕通过对十省医保目录收载的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的实证调查发现,各地区医保目录收载数量最多为北京、其次是上海,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第二代抗精神病甲类药少。深圳市2016年出台《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其中也只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范围内。因此在遭受非精神病性障碍侵扰之时,心理咨询师无法从医疗保险得到救济。
寻找资深心理咨询师进行引导,团队互助。高校心理咨询师在遭受到长期负面情绪的情况下会采取向更加资深的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宣泄内心的负面情绪,这对他们来说会产生经济上的压力。因其身份特殊,学生向他们求助时,他们是进行免费咨询,而对于他们而言,自己接受心理咨询则是以市场价为准,同时,由于他们要长期为他人进行指导和咨询,必须保持自身情绪稳定,需要定期去资深咨询师那“清理内心的垃圾”,这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在我国,工伤保险理论主要是以制度设计为重点,对于工伤保险的探讨的领域多集中于法学理论与经济管理,其次是国内外工伤保险不同制度的比较。对于因工伤所受到的心理损害,一般是依附于人身伤害,对于纯粹的心理疾病探讨较少。并且鉴定为工伤后,能否通过民法的侵权损害获取精神损害赔偿赔付也有不同意见。因此在高校心理咨询师遭遇到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对精神带来损伤时,救济渠道少而难。
(三)符合工伤保险设定的理念
工伤保险的起源是由于工业革命给人们提供了新的工作,随着使用机器大规模进行生产的产业界中,唯利是图的企业由于对工作场所设备的不完善,以及由于劳工集体生活等发生的不卫生,形成很严重的安全和卫生问题。〔2〕因此,人们对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鉴定过程、赔付流程多集中于生理层面,包括皮肤、骨骼肌肉等,因物理化学因素等引起的劳动损伤。随着对健康的认知度提升之后,社會对心理健康的需求也加大,这一认识的提高导致了公众对新型服务的需求:对轻微精神问题的“心理咨询”;危机咨询的“热线电话”等。〔3〕心理咨询服务业的壮大背后,其从业者的职业风险也应纳入社会互助的考量范围中。如果说工业革命后的工伤制度,即对雇员和雇主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对心理咨询从业者的保护,则是对提升社会整体心理健康状态有所帮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优化,而不单从经济利益角度思考。
国外期初是极其严苛的工伤认定,要有事故的发生,还要进行因果关系的推断,但发展至今,已倾向于保护从业者,不再依附于事故的发生,而是与工作有所关联即可适用。高校心理咨询师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在心理咨询室接待的学生,长期处于负面环境下诱发的心理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更符合工伤保险中职业病的定义,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现只对致病因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强行性规定,并且职业病目录呈列举式,将纯粹的心理疾病排除在外,因此无法通过职业病认定。
二、现实阻碍
(一)工伤认定的困难
因为工伤的认定是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即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疾病无法简单地断定是因为在校给学生进行心理指导和咨询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因为个人原因、家庭琐事而引发,或者两者皆有而混合引发,这会导致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混乱。如果适用于职业病鉴定,职业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工作条件的关系则不易证明,每一个体对接触的危害因素反应不同,有的临床症状与普通疾病的症状难以区分,难以界定接触以外因素的影响。〔4〕在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的职业病呈列举式,并且着重于生理因素导致的生理疾病,将纯粹的心理疾病纳入覆盖范围中还尚需时日。
(二)对职业的影响
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向其寻求帮助时,意味着表示信任其专业技能,会产生对心理咨询师的角色期待,认为既然作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其专业素质也应体现在对自我情绪的控制。如果心理咨询师遭遇心理损害曝光,会影响到公众对该群体的信任度,信任度的下降会影响到心理咨询的结果,造成恶性循环。袒露自己职业风险的危害性可能比职业风险本身更令咨询师感到担忧。
三、总结与建议
(一)完善心理咨询师入职培训
以预防先行,强调风险预防的优先地位。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询师体验到如同情、得意、焦虑、失望、厌恶、愤怒等多种情感反应,咨询师本人的创伤性经历可能被来访者激活。〔5〕在国外,进入心理咨询培训前,有严格的考试及筛选,在筛选过程中,人格及其心理发展状态是十分严格的。〔6〕在奥地利的佛罗伊德大学,报考者需要经过两天的体验小组活动,在活动中考察和筛选相关人员。〔7〕在英国,需要有老师推荐,在培训过程中不适宜者也会被劝其转其他专业。〔8〕我国的相关培训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大多数以理论为主,死记硬背,缺乏相关的实操培训,以及相关的职业风险预防。培训目的简单地只是为了应试通过资格考试,而不是综合性的提高胜任力水平。因此要构建入职资格培训体系,制定规范性专业性的资格考试,将理论与实操相结合,让学员能充分意识到心理咨询师这份职业的可能出现的风险与预防措施。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
工伤法律的顶层设计应适应社会新型职业的特定风险,将心理健康纳入工伤覆盖范围。关于我国劳动者心理安全健康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在初级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雇主有保障劳动者心理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义务”,强调雇主的照顾责任,并不局限于生理法益,还应当包括心理法医。次级规则则主要是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压力引起心理疾病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具体标准与程序。
职业病防治也应尽快纳入职业安全法律体系,与工伤保险相衔接,劳动、卫生和安全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厘清基础的概念与原则,以更好地推动相关法律的设计和执行,加强与用工相关法律的整合。
(三)厘清各部门职责,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预防、补偿、康复各阶段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尽所能,减少相互推诿。在预防方面,人社部发布的(2017)68号文件《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取消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在此之前心理咨询师也不是“准入制”,如医生、律师需要特殊的资格考核制度,人社部只负责组织考试和审批相关机构的培训机制,行业几乎无门槛,乱象频发。现《指导意见》将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健康服务交由卫计委负责,取消职业鉴定应是为了进一步整治行业规范,下一步应会出台心理咨询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或准入性专业技能。
在补偿方面,职业病防治的职能被数次调整,从整合到分割。〔9〕法律设计具有滞后性,要及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职业形态与风险的形态进行研讨,制定适合国情的法律规范,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发挥社会法的内在价值。
结束语
尽管本文探讨高校心理咨询师职业防治,以及是否能纳入工伤保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缺乏实证数据及访谈材料,对行业理解不够深入,无法确切地得知心理咨询师易出现的心理疾病或生理疾病;其次对工伤保险的机理没有深入探讨,无法将工伤保险的社会价值与心理咨询师的纯粹心理疾病的特定风险紧密结合,仅仅是浅层尝试;最后,虽有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操案例仍显不足。未来可通过进行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了解高校心理咨询师现处的职业困境,更深入地了解其职业风险,通过梳理国外相关制度,以保障其职业的安全性,进而促进整体社会的心理健康。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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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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