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本源探究及防范对策
计划,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对或有债务,应进行动态监控,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7.建立起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相应的各种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公众监督;二是要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全面监督,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
8.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消除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分散管理所造成的弊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过度举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9.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二)釜底抽薪,遏制体制性冲动
上述措施,近年来已部分体现在一些中央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但总体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并未止住地方大幅举债的脚步,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激励模式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制度性冲动尚未缓解。因此,我们只有从体制性、制度性原因人手,才有望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1.坚决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弱化GDP因素在考核体系过分重要的地位,应考虑在原有的考核问责体系中添加包括政府负债情况、土地质押情况、自然资源消耗等更加综合的评价因素,改变官员原有的太过强烈的“唯GDP是问”的行为动机。
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摆脱“GDP主义”。原有政府间的竞争整体上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公共服务职能却由于缺少制度激励而长期处于受压制地位。因此,要增加地方政府向民众负责的制度设计,使地方竞争的内容从简单的增长导向转为公共服务导向。基于长远考虑,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逐步改变原有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负责制,逐步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负责机制。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索有效的地方直选形式,做实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关于地方人大委员选举及地方官员选举任命的相关条款,逐步建立真正代表地方公众利益的制度安排和机制,使得人民群众在事前有选择地方官员、事中有监督地方官员、事后有更换地方官员的机会,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债务的体制性扩张冲动。
[责任编辑:陈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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