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团工作 >

《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和不足

发布时间:2023-07-03 18:24:04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2016年6月至今经历过三次修改后,《民法总则》最终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了较大的发展,引入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较大的创新。但是对此部分的规定,仍有值得推敲、探讨和完善的空间。本文从当前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总则》的创新和不足之处,并对《总则》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年监护;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09-01

作者简介:黄子湄(1994-),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的若干规定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变化

1.成年监护的范围由“精神病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因意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需要照料的老年人。

2.调整监护人范围。《总则》规定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可以担任监护人。《总则》将组织纳入监护人范围,是监护社会化的重要举措。

3.扩大意定监护范围。《总则》规定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协议相对人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

(二)成年监护制度设立的不足

笔者认为,《总则》中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集中在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上看,目前的规定将监督机制集中在事后监督,而非对监护人职务执行的监督。主体上说,《总则》将监护监督权部分交与有关单位及村民(居民)委员会,同时,《总则》又将部分监护执行权交于同一机构,这就形成监护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二为一。内容上看,成年监护监督内容含糊。《总则》规定法院可依申请撤销监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法院如何界定监护人的越权行为等无明确规定。①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改善路径

(一)建立成年人行为能力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套全面的成年人行为能力认定标准,通过对行为能力进行划分,规定相应的监护职责。从无法定监护人而由监护机构进行监护的成年人入手建立标准,先试点再推广,逐步构建统一的认定标准。在法治发展较为成熟后,对所有被监护人进行认定,进而能够统一规范监护人的责任。

(二)引入公益机构担任监护人

对于总则规定中监护人与法定的监护监督主体相重合,主体混乱,职责不清的情形,筆者建议,如果是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被监护人,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机构如精神病护理院、养老院等来进行监护,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民政部门充当监督者的职责。将公益监护机构监护作为兜底监护方式,当传统的亲人监护无法实现时再由公益机构接手。一方面保障了亲人监护的伦理性,另一方面减轻了公益机构的负担。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在成年意定监护中,监护合同成立后,当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减弱或丧失时,被监护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民政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明确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监督人等。监护登记不予公告,仅供查阅。在监护变更或是终止时也应该及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此举的意义在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便于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监护监督职责。②

其次,要完善事中监督机制。在进行监护登记的基础上,民政部门按照区域划分,将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的职责落实到各个街道、社区。社区要通过社区干部联系群众等手段进行密切监督,每个社区干部分管几户监护家庭,一方面能够及时给监护家庭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监护人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社区、街道要定期将监督情况向民政部门进行汇报并备案。对于公益机构,民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走访、抽查,对每一次检查的结果进行登记备案,针对其中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监护缺位的情况发生。民政部门还可以组织不同地区的公益机构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学习,致力于最大程度的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和高质量的生活。

最后,加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督。目前《总则》第35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此规定过于笼统。笔者建议公益机构需要递交资金流动去向,除了政府每年的拨款必须全部用于公益机构建设和日常开支以外,对于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必须做到专人专用,如果被监护人去世而有没有法定财产继承人的,其遗产由政府继续作为补贴划拨给公益机构;而若被监护人无财产或是财产已被用尽,公益机构可以将政府部分拨款用于该被监护人的医疗等。

[ 注 释 ]

①李欣.<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和第29条评析——以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为中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②李欣.<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和第29条评析——以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为中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推荐访问:民法 总则 监护 制度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和不足
链接地址:http://www.ylwt22.com/dangtuangongzuo/2023/0703/270886.html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十号范文网 |
Copyright © 2018-2024 十号范文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十号范文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粤ICP备18086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