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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的基础理论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04 18:18:03 |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馒Mw۽My %6^?t]4ͼm5MttiMym5w~xoz灵]8O5Q?]v~6iߏ駖总结了刑法的保护模式,比较了国外刑法典中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6],但由于中国的国情与众不同——中国是网民最多的国家,中国相应地就发展出了全球最大的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市场、网络用户群体、网络主体行为等等现象。由于中国网络活动的复杂性远超他国,在设定刑事反恐、社会维稳、网络舆情监控、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就都需有中国特色的国情调研与理论提升的整体支撑。

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主权法”领域中,网络安全都是一项需要运用“一盘棋”(As a whole)方法来构建基础理论的社会实践范畴。学界对于电信法、大众传播法、通讯技术标准和计算机保护等立法保护均有较多的前瞻研究,特别是在一些具有政策前瞻但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研讨中,显示出了对网络安全管理的机构多元性和机制重叠性的忧虑,这些重复立法的忧虑实际上是呼唤对网络“一盘棋”的思考。

可见,网络主权的整体立法,需要考虑各个部门法的结合,需要基于网络技术认知的整体性,需要突破各个学科的藩篱、突破多头管理的重叠,需要全面考虑网络主权的整体性、边界性、技术性、系统性,以解决盲人摸象一般的理论分歧与认知滞后。

(二)局限于法理思辨、探讨抽象的权利正当性

国内有学者从法理学角度,运用权利理论分析网络权利的正当性、信息保护的价值性等研究[7],但也往往脱离网络本身的社会属性与技术特征。权利和价值层面的探讨往往滞后于层出不穷的网络行为,法理研究往往沦为事后的牵强解读。网络权利源自何处?这首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无法澄清,后续问题就变成沙滩上的楼阁,无从进行扎实的研究,或者设定过多的前提与假设。由于技术发展快速多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无法跟进足够的法理研究。例如,现有法学理论就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在网络技术框架之上来严谨探讨网络权利的技术来源、硬件支撑、信息本质、主体活动

(三)局限于隐私权理论、替代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边界研究

1995年,欧盟曾通过各种指令要求会员国建立内化为国内法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此相关的各个成员国也确立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例如德国就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曾主要以1974年隐私权法案为限制性规范,并伴有其他众多的单行立法进行保护,隐私权以外的其他信息则由国家安全部门等的法规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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