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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棕地再开发对中国的借鉴

发布时间:2023-07-06 13:12:02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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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ӿii$计划,在进行再开发之前需要明确该地区污染已经清理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补救计划。美国对每种土地利用方式都设置了相应的土地清理标准。例如,在美国韦德地区的棕地从地表移走了大约5英尺的污染土壤,以新土覆盖上去并种植一些树木。这个地区成为一个停车场,但是如果想在这块土地建设娱乐公园,该阶段的清理是不合格的,所以这块土地必须经过再深层次的清理直到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才能开发其他用途。在土地补救之后需要形成土地再开发计划,由于利益相关者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之间的合作需要不断协调沟通。

尽管EPA设计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再开发框架,但每一个地方需要根据地方实际对这个框架做轻微改动。在再开发过程中,除去环境补救需要十分注意之外,如果一个改造项目从经济角度不可行,环境补救过程就会受阻,所以必须拥有一个完善的关于棕地的基金法,类似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环境补救有着明确的产权规定,有利于后续再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对我国棕地开发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棕地的认知度不足,建筑学、园林学、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学界从2009年起开始加大对棕地的研究,但研究范围较松散,没有在对发达国家棕地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于中国棕地发展现状的再开发步骤。首先本文先论述了棕地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美发达国家对棕地的定义解释,给出各定义的共性,由于国内没有官方统一定义,在分析了国内关于棕地的研究文献之后,结合国外棕地的定义,给出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棕地新定义,明确开发主体是什么才能顺利的进行后续的开发活动。对于棕地的再开发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步骤,本文主要采用美国环保署棕地补救过程为例,试图为中国棕地开发过程提供一些启示。中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国内关于棕地开发的法律不完善,棕地治理技术不成熟,且缺乏清晰的投融资模式。中国可以借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棕地使用权人的责任与义务,并以法律手段规范棕地再开发行为,向日本等环境治理手段比较先进的国家学习,加大对治理技术研发的投入,采用公私合营是相对较好的地区融资模式,政府与企业共同开发,有利于减少土地空闲时间,减少公司与企业之间在土地转让、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摩擦,以市场为导向寻找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利益,节省棕地再开发时间,提高棕地的再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1]POST. A Brown and Pleasant Land [R]. London: Parliamentary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8.

[2]Alker Sandra, Joy Victoria, Roberts Peter, rt al. The definition of brownfield[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2000.

[3]曹康,金涛.国外“棕地再开发”土地利用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6).

[4]刘巍.中国土壤治污纪元[R].新华网,2009-03-04.

[5]陆维福.论环境行政补偿[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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