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法律社会学透视
摘要我国的婚检制度由强制性向自愿性的变迁,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论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探析了强制性婚检制度变迁而自愿性婚检制度没达到其预期效果的原因,为我们正确认识婚检制度,准确应对出现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婚检制度强制自愿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3-02
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行。新《条例》中倍受瞩目的“焦点”就是以自愿性的婚检取代强制性的婚检,这一人性化的规定赢得了全国一片喝彩。老百姓认为这是婚姻登记机关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体现了人文关怀。豍但是,自愿婚检制度颁布后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全国的婚检率急剧下降。
新《条例》一公布,社会上迅速产生了“缓婚”效应,许多准备结婚的人将婚姻登记推迟到了新《条例》生效以后,各地婚检率急剧下降,个别地方甚至报告婚检率已趋于零。例如,在北京市,根据北京妇幼保健院的统计数字显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内,北京全市各区县婚检率平均不及往年的1/10。豎在上海,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上海市自愿婚检率仅在1.69%左右。豏婚检率急剧降低的现象十分令人担忧。
这项制度的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实现角度来看,法律实现指涉的是将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立法者的要求和意图转化为社会生活的现实,法律规范中抽象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行为,是“借助主体的法律行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转化为现实的、主观的权利和义务”豐。正因为这样,自愿婚检制度中,人们在很短的时间里不能适应这种角色的突然转化:由被动接受者变成主动的实现者。面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找出法律的理论依据与文化背景,找出法律制度变迁的社会大环境才能理解新法律制度在产生初期出现的反常现象,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新制度的实行扫清障碍。
一、我国婚检制度的变迁概况
我国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目的是进行婚前检查,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预防出生缺陷。豑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豒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豓
2003年10月1日以前,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对婚前健康检查都采取强制的硬性规定政策。2003年颁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整个条例都没有出现必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强制规定。
二、由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变迁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
社会制度的产生与确立是人类对变化的环境的一种积极回应与调试、是人类社会生活自主管理与协调的重要媒介和工具。人具有能动作用,能积极地推动着制度的变迁,并进而影响和带动相关社会生活领域的变化。因此一方面,“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豔社会的变迁对法律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根本意义上讲是社会的变迁引起了法律的变迁。另一方面,法律作为文明发展的记录符号,对社会发展、制度变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能动作用。具体针对婚检制度来看,其产生、发展、变迁同样既有适应经济社会与人类自身生存繁衍的根本需要的积极意义与一定医疗技术和设备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存在着与不断勃兴的公民个体意识与自主的生活方式选择空间的扩展之间急待协调的方面,正是这种矛盾推动着婚检制度的变革。其中主要表现为人们不断质疑这种强制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同时现实中婚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个问题。这就是婚检制度变迁的直接的原因。
(二)强制性婚检制度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
1.强制婚检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首先强制性婚检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另外,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实行强制婚检,事实上人为地造成了资源稀缺,这种稀缺就意味着权力寻租的存在。正是强制婚检这些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和在实施过程中的后天不良倾向,使得该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众多障碍。强制婚检制度在实施若干年以后,当初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一些自身和环境因素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必须对它实行变革。
2.强制婚检制度自身功能的丧失和历史使命的终结。法律规定强制婚检,主要是本着优生优育的原则,避免一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传给下一代,而且希望通过婚检,让结婚双方充分了解到这方面的情况,以避免给日后婚姻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起到稳定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作用。强制婚检制度在设立之初也确实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项制度遭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未婚先孕现象的增加,很多女性是在怀孕以后再去婚检,这就让基于优生优育的婚检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使得婚检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成为程序。”豖
(三)转型时期政府执政角色与执政理念转变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其中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政府权力的转移显得尤为重要,由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国家的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实质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干预范围的退缩和社会本位的回归。换句话说,就是弱化了国家监管让国家公权尽量从私权领域内退出去,使公民的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突显和张扬,这无疑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条例》取消婚检强制性意味着政府退出了私人事务空间,让个人在婚姻生活问题上自主做出决策。这是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般要求的,体现了对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等理念的确认和实践。豗社会越进步,就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婚检由强制转变为自愿,恰恰顺应了法治发展的要求。结婚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正是政府执政理念转变为“以人为本”的产物。
(四)现代民主思想的影响
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漫漫征途。豘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因其体现出对公民意愿和个人隐私充分的尊重的人本主义精神,各方好评不绝。其中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一条,反响尤其强烈。民众普遍认为结婚是私事,是男女双方的事,国家的公权力不得干预的。我国的婚检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婚姻登记条例》都是受着当前这种时代思潮的影响。这一点也成为支持婚检制度变革的主要理由。
(五)自愿婚检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在婚检制度中,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为尊重人的自由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合乎人性的便利服务,相信人的道德责任意识,尊重人格的尊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自愿婚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豙
三、贯彻自愿婚检的应对措施
从政府管理、婚检机构的工作和公民个人自律三方面着手,重点从提高男女双方的自觉性和规范婚检过程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促进自愿婚检制度的贯彻实行。
(一)政府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1.政府积极担负应有的责任,从以下几方面做到有所作为:
(1)向公众传播有关卫生知识的责任。要告诉人们接受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告诉人们一些疾病对对方和下一代的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开展婚前咨询和知识讲座等活动,以提高公民的健康知识水平、提高公民的自觉防范意识,引导公民正确行使婚前检查的权利、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得到有益、合理、充分利用。
(2)承担部分婚检费用的责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拿出一部分费用,努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婚检服务,进而促进本地区、本国的婚检正确的发展,促进本地区、全国的人口素质的提高。
(3)明确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婚检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为婚检双方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体检服务,消除婚前检查当事人羞涩、恐惧心理。
2.政府责任应该更多地体现在为婚检创造一个规范管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作为《母婴保健法》的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母婴保健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起婚检“游戏规则”,婚检机构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指定,而应该根据婚检的内容来确立婚检机构,单位的年检可以提供婚检服务,只要能起到婚检的作用,以及只要符合婚检的内容就可以;一些社区服务也可以开展婚检服务。对所有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将竞争的工作机制引入婚检,既可提高效率和质量,又可以赢得更广泛的群众信任,豛政府在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方面的环境维护是“自愿”婚检的需要,也是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的需要。
(二)婚检机构应提高人性化服务
婚检机构应该强化服务意识,体现以人本的精神。婚检机构应该加强婚检设施建设,加大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婚检对象提供更科学更专业的服务;婚检机构要贴近婚检对象的需求,项目要具有选择性,注意对婚检对象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更优质更优秀化的服务。
(三)提高民众的婚检意识
提高民众的婚检意识,建立婚检保密制度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婚检率较低的现状,政府的引导、法律规定、婚检机构工作的规范化都是外因,民众婚检意识的增强才是提高婚检率、降低出生人口缺陷率的关键所在。加强宣传,提高公民自觉婚检的意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到医疗机构进行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当事人从现在的整套婚检项目中,根据自己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内容进行检查,客观、理智地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起责任。在医疗保健机构要转变观念的,提供高质量,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的前提下,逐渐促使婚检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总之,尽管我国的婚检制度在由强制性向自愿性变迁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这不是婚检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婚检制度实现所需的社会文化环境还没有完全成熟。从婚检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自愿性婚检制度体现着变迁了的社会经济文化特点,顺应了世界法治民主化与人本化的潮流,体现着我们社会正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体现了文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会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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