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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发布时间:2023-07-16 17:30:07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创新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因此任何改革都必须依法进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也要走法治化道路,这是我们在社会治理创新领域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需要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上利益交织困难重重,此时我们更应该运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创新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多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一、社会治理的本质内涵

习总书记在谈到社会治理问题时曾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人与人相处的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1、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是民主参与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于国家社会管理的需求正在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政府机关,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积极转变国家的管理职能,通过积极的导向作用,使国民能够有效的参与到国家的公共事业服务中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变革。党在历次重要会议中曾提出要求,十八大时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提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过程

社会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和尊重其他组成部分的作用,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民众自治的辅助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治理的体系”。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新的管理方式的出现,于是,构建以政府实行依法行政为主要方式,新经济形态下其他多元化参与要素为补充,以合理分工为基础,以合作共赢为目标的新治理体系正在形成,参与方的多元化积极影响必然能够促进新形势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

3、法治是保障社会治理成效的基石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我国法律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依照法律确立的规范来调整社会政治经济关系,能够有效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当前形势下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法治具有明确的引导性、指向性和稳定性,只有依照法治思维行事才能彻底地解决当今社会的各种复杂问题与矛盾,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最终实现公民应该享有的公平正义。我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国与创新社会治理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与法治现状

1、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困境

(1)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工作中主要管理服务主体的职能和体系建设不能很好适应社会需求,社会服务的机制、流程主体不明确,责任机制不清晰,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权规划,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此外,政府关于社会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事权划分还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定,社会管理机构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权责匹配,同一层次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次纵向机关之间事权关系,和法律责任没有进行清晰的划分,距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要求尚有差距。

(2)社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社会相关组织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时间比较短,因而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足的困境;其次,当前国内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中虽已取得部分成功经验,但与当前蓬勃发展的社会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最后,我国的社会组织面临着有限的制度环境,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社会组织既要在民政部门注册接受指导,还要在各自相关领域内具有体制内的主管部门接受管理,一个社会组织要合法注册并开展工作,二者缺一不可,政策滞后性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3)公民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公民在参与新形势下的治理过程中,不能像以前一样被动地接受管理和服务,应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翁。但是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愿意,诸多事务处理权限依然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参与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和政府间沟通合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此外,我国民众参与治理的主人翁意识普遍不强,过于强调权利而严重忽视义务,于此同时民众参与途径不畅通,在参与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

2、社会治理领域内的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开始迅速地发展与完善,各项条例、规定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组织团体的进步与发展。为推动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20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在民政部设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并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团体、组织法治化的道路,此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也陆续出台。

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阶段,农村逐步从农业合作社的制度中解脱出来,为健全和完善国家基层组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随后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截至2012年我国农村共成立了58.9万个村委会,其中有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

与此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实施居民委员会制度,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9年民政部在全国26个城市进行以民主自治为主要原则的社区建设实践,并在总结试点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上报国务院。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又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个意见是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精神和规定的丰富和完善,从此,以“扩大民主、居民自治”为重要原则的社会自治建设在全国铺开进行。

三、以依法治国为背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1、法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1)法治明确政府的主导建设地位

推动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改革,关键是要使政府行政切实贯彻法治精神,在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也要推动在社会治理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因此不断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建设,解决当前及以后社会治理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缓解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需要健全的法治体制和机制,政府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进而从根本上根除社会问题和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建设,需要严密的执法程序,才能杜绝管理过程中的徇私枉法,保障社会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政府要积极运用法律法规来创造一个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法治社会环境,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精神和法律知识,明确主体权利与责任,并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对一切违反法律的社会治理行为,都必须予以问责和追究,才能依法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成效,使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等观念转化为政府社会治理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行政行为规范。

(2)法治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

社会组织正日益成为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化主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必然会与原有治理主体政府机关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发挥其积极有益的作用外,由于其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不强,我国现阶段对其管理的相关制度还有待改进,因此在针对他们在参与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违法等现象还需要其他治理参与方的监督,才能更好的引导其发挥积极的承接和辅助作用,保证其行动的方向。

同时,通过法治的规范作用也是维护了社会组织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要积极鼓励各种社会民间组织、社区组织、公共组织以及利益团体等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事业,并通过法治化建设和制度化管理,引导其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

(3)法治保障公民的合法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得以逐步确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并由此孕育出诸多不同社会利益的阶层,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加强,人民更加有意愿来参加当前的社会治理过程,民众愿意积极参与影响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生活,这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实行社会治理改革的强大动力。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循法治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主体地位。

同时,社会治理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公民的积极参与能更好地表达诉求、促进沟通,推动社会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并能更好地维护公民自身的公共利益,有效培养公民的自治能力,推动社会治理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目前,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发挥作用,主要是通过社会组织或社区组织来实现,即与组织成员一起共同协作,通过所在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或以个人的身份参加有关社会治理工作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利用各种信息传递与反馈渠道反映诉求,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献言献策。

2、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途径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要始终以依法治国为基础,充分发挥目前参与治理诸多主体要素的积极性,构建合作、公平、公正的交流沟通机制,进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

(1)政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倡导者

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引导社会公众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政府机关依然是我国社会治理过程的主导者,为了社会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和变革,政府机关肩负重大使命。第一,政府部门在工作中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首要原则,合理调整社会管理机构,理清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机构的事权职责,依法规范各级政府的职能权限和职责。第二,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将立法作为开展社会治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首要条件,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最后,切实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力度,避免“政出多头”和重复执法的现象;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积极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执法流程和过程控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性。

(2)社会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建设者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接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大量公共服务,同时还能形成对政府治理模式的有效监督,从而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何才能使社会组织发挥更大的建设性呢?首先,国家需要设立单独的机构来统筹协调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还应该根据相关组织性质有目的有步骤的引导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社会治理,使其更好的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服务。其次,国家应该从政策、财政、税收等相关方面对从事社会治理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扶,使真正致力于社会公共服务的优秀组织能够生存发展起来,同时保障他们的自主发展动力,并制定相关的财政资助政策,解决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资金短缺的困境,扶持社会组织的公益事业。此外,各级政府要带头与社会组织建立起平等协商的合作关系,共同支持其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3)公民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参与者

在我国,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力量的源泉,是他们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巨大发展,同样,他们也是当前实施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伟大动力。如何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使他们投身到当前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培养他们树立自身社会主人翁意识,提升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兴趣度,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帮助他们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的建设和监督工作种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关键是要与紧密联系群众相结合,将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实现社会治理的根本落脚点。从这个意义出发,首先,政府要积极推动民众参与公共决策,不断完善决策咨询会和公民听证会等制度,让制定的政策真正体现群众利益,受到群众拥护;其次还要规范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我行为,构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和表达意愿的反应机制。最后,要最大限度地使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调动公众参与的创造性,提高他们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建设能力,让公民不仅要做社会公共服务的享受者,更要做社会建设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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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泓贝(1984—),女,商丘市委党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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