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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冲动

发布时间:2023-07-22 19: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应该实行混业的讨论曾经甚嚣尘上,又仿佛一夜间就偃旗息鼓,代之以混业经营的既成事实

2005年9月28日,继工银瑞信和交银施罗德之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为主发起成立的第三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在北京开业。

同一天,在原南方证券公司基础上重组形成的“银行系”证券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28日在深圳宣布成立,南方证券正式退出市场舞台。新成立的中投证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建银投资通过竞拍购买原南方证券的相关证券类资产基础之上设立的一家全新的证券公司。建银投资同时还持有建行10.653%的股份,建银投资目前注册资本为206.9225亿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和处置金融资产的公司。

虽然较之建行拔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头筹,于10月14日在香港公开招股,上述两起事件在声势上颇有弗如,但三者都揭示了中国金融机构改革的两大方向:走向海外融资和实行混业经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甚至连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财政部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受国内经济高涨气氛的影响,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连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形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对经济过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对外开放之日不断逼近,中国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之间严格的分离制度业已出现明显的松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同发达国家一样,从混业到分业,又再转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也在进行一个必然的轮回,所不同的是,晚了几十年的中国尚处于在摸索阶段,而留给我们的时间却已不多了。

金融业大门洞开 外资兵临城下

在《新财经》接触的采访对象中,从银监会、央行官员到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相关研究人员,无不把中国金融业出现混业趋势的原因归结于外资金融业的竞争压力。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对《新财经》说:“我国金融机构开始转向混业经营首先是来自外资的压力。美国财长斯诺访华期间就称中国金融开发太慢。”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后,美国银行可以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中美合资银行可以立即获得批准开展金融服务活动,外国独资银行也将在五年内可以获得批准开展经营业务;外资银行在两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在五年内获准经营金融零售业务;在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0%,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后持股比例可以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外资在非人寿保险合资公司和再保险合资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也可以达到51%,并可在两年内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经营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品种;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33%,三年以后可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债券和股票)。

10月21日,深发展发布公告,凑巧也是在9月28日,深发展与通用电气金融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深发展通过定向募集方式向通用电气发行、且通用电气认购深发展股份。股份的总认购金额为1亿美元,此次认购的股份所占比例与现有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24.99%。

据标准普尔统计,至此,共有十六家外资金融机构已投资或承诺投资大约150亿美元于中国的金融机构,包括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六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七家城市商业银行。而有意的投资者继续在中国寻找商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银行业的所有权可能继续增长。

正如标准普尔香港分析师曾怡景所言:“外资看好中国经济的强大和长远发展。”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已经以合资或独资的面孔出现在我们面前,而这些有着外资背景的公司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必将抓住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机会,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市场份额。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相对于中资公司,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企业文化、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创新能力、盈利水平上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我国金融业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

以混业经营的核心银行业为例。中国将在2007年开放银行市场,而麦肯锡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在保护其市场地位、抵御外国银行竞争方面,仅有的优势只在于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对银行网点所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习惯性偏好。当允许外国银行提供与国内银行同等的服务时,很多外国银行尽管一时难以参与中国零售银行市场的竞争。即便作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在2007年扩大市场开放程度,也还将继续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分行的数量,使它们难以接近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巨大领先地位。

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缺乏营业网点看起来对外资金融机构也许是个不利条件,但富有经验的跨国公司有着自己的战略性规划,对策层出不穷。如花旗银行(Citibank)就通过与中国本地银行发行联名信用卡,以利用与本地银行的网点和客户资源。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已越来越遭遇到国际金融巨头混业经营的严峻挑战。这些国际金融巨头逐步进入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保险等金融领域。由于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所能参与的基金业务只有基金托管和基金代销这种代理业务,并不能和外资银行一样分享基金业的红利。中外资银行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国内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在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广泛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之前,塑造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市场主体是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挑战的必然选择。面对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为一身的国际金融集团,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一致选择是混业经营,力图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集团。

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所说:“去年中财办座谈会,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几乎在混业问题上大家是共识的,非做混业不可,而且业界实际上在做。”

中国金融业寻求突围

苑德军认为,“金融机构探索混业经营的另一动力是金融创新。”

苑德军对《新财经》说,目前国内尝试混业经营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像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搞资产证券化,都是为了打破行业界限,分散风险。

“下一步将继续汇率改革,银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目前货币市场短期主要是商业银行承销,而随着汇率改革的到位,股指期货、外汇期货也必然要相继推出。”苑德军说,“券商下一步也要进入货币市场。毕竟它的盈利来源主要是自营,如果没有业务、品种的多元化,券商无法面对未来金融新产品带来风险和挑战。”

其实,中国金融业一直面临着自身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和盈利能力的挑战。

尽管中国银行业与跨国大银行相比,尚有较大距离。资本金充足率普遍不足,不良贷款比重偏高,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较差,几乎是国内银行业的通病。若以国际通用且最能反映银行业综合实力的资产回报率来分析,1998年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回报率不足0.2%,还低于当时问题丛生的韩国银行0.85%的水平,而西方全球性大银行的这一比率为2.2%左右,高出中国银行业综合实力10倍。因此,面对外资银行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不容乐观。由于中国股市低迷,而债券市场几乎不存在,所以,中国的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更加依赖银行的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风险。

再看证券业,自从2000年到达顶点后,股市就经历了长达五年的漫漫熊市。本来就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较低、经营模式雷同、品种单一等问题的证券业从2003年以来就陷入了全行业亏损。2004年,114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元,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元,证券公司更遭遇了全行业信用危机。监管层对此提出了“搞活一批、看住一批、关闭一批”的分类监管思路。不论自去年以来盛传的证监会63家券商黑名单是否确有其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券商一旦出现问题就坚决被执行“关停并转”,包括曾经具有深厚背景,一度呼风唤雨的南方证券。今年以来,只有12家创新类券商在重组才能得到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按照这种态势,业内认为至少40%券商将被淘汰出局的预测还是偏于保守的。

中国保险业发展同样还处在起步阶段,无论从数量与规模、保费收入总量与其在GDP中的比重、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空间和渠道等方面,都处在比较低的发展层次上。目前我国保险业承担的风险金额高达15万亿元,而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不过数百亿元,加之缺乏适当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水平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逐年下降,未来的偿付能力难以提高。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其高成长性使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逐步进入,他们的身后往往是世界上声名显赫的综合性大型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依托混业经营,在产品设计、投资收益、客户服务等方面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势必对仅仅从事单一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冲击。

业内人士达成的共识是,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不利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

《新财经》杂志专栏作者、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博士指出,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甚至在监管体制上银行间市场也是独立于中国证券市场,结果使银行间市场在体制上率先引进了做市商制度,客观上形成了最具创新能力的交易商市场;然而证券业和银行业的制度性分割,两业之间机构分立,市场分管,资金分账,结果从制度上切断了中国证券业的融资渠道,这实际上是以分业经营的名义切断了证券业的生存基础。

金岩石认为,证券业和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业的两大支柱,银行经营信用,证券经营风险,银证之间的关联交易是证券业真正的主营收入。当银行业真正离开财政金融的保护伞,直接面对产业金融难以克服的呆坏账风险之时,银行业的安全就日益取决于其中间业务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核心利润其实来自证券关联交易,特别是以现代结构金融市场为主导的各种跨市场产品设计。证券业的半壁河山将成为银行系券商,从而结束长期存在的两业分割,后股改时期的证券市场将派生出银证关联交易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银行与证券业在分业体制下进行混业经营模式突破和业务创新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正如中国银行一位副行长日前在一次金融学术研讨会上所说,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机构所需资金越来越大,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也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要。因此,无论承认与否,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混业经营冲动

今年4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谈及《证券法》修改问题时也表示,证券法应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吴晓灵的观点可以代表管理层对混业经营一贯的灵活和务实态度。虽然目前金融业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实际操作中,我国政府一直允许甚至鼓励部分混业经营的现象存在。主要分为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国有商业银行规避法律在海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非金融机构控股,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

在这三大混业经营主体之外,随着政策的松动,国内各大金融机构都涌起了混业经营的冲动。一时间,银行系券商、银行系基金、银行系保险公司、保险系基金遍地开花,“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这种冲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大用向《新财经》形容为“躁动”。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现阶段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问题,各大银行和券商其实早有准备,成立专门的课题小组对之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交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

2003年12月29日,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各出资不超过2000万美元,完成对福建亚洲银行100%的收购,并把银行的名字改成平安银行,总部迁往上海。至此,平安集团旗下已构建起了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银行等子、孙公司,将触角已伸向了所有的金融业务。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曾公开表示,“平安的目标,是建成与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中国一流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华泰保险、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及新华保险旗下纷纷成立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其中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集团、泰康人寿、华泰财险、太平人寿、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等七家公司均已下单A股市场。

实际上,此前太平人寿和太平保险的出资人中保集团在香港特区已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的运营已经具有相当的基础,同时承担着多家机构的资产管理工作。但是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其设立在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涉足中保集团在内地的业务,因此,此次又单独申请了一个牌照。

中行还通过其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来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几年来,中银国际和中银集团保险公司都曾以外资金融机构的身份“返乡”,绕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开展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业务。

交通银行保险有限公司也是采用这种“出口转内销”模式。2005年8月,交通银行行长张建国表示,该行已经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交行计划通过旗下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交通银行保险有限公司作为牵头发起人,申请经营内地的保险业务。银行系保险公司即将破茧问世。

200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获准成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有关审批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6月30日和7月9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成立,8月27日,首支银行系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基金已正式结束认购。而早在5月12日,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第二支基金产品——中银国际货币市场基金已开始通过中行和工商面向全国公开发售,由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银行全资附属投资银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此举意味着国内首支银行系货币市场基金正式亮相。

而继“银行系”基金公司成立后,“保险系”基金业也在酝酿之中。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须首先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第一批保险系试点基金公司的牌照有望于年底前获批。

2005年6月以来,央行通过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公司重组若干家券商的工作已经开始。随着重组工作的进展,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券商类别——银行系券商,如银河证券、华夏证券、申万证券、科技证券、中投证券等。银行类券商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总计接近中国证券市场的60%,占据了证券业的半壁江山。

监管困境

虽然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中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但从90年代末期开始,经国务院特批,我国陆续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这些金融集团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至麾下,搭建统一的业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服务。

为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7月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将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同时,三方还将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也在2004年11月表示要积极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熟悉三部委的人士对《新财经》杂志表示,随着中国银行业开放,分业经营被打破是必然的。自从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我国银行业真正开始了混业经营的探索。但目前银监会对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券商只是实行并表监管,但因为证券业属于证监会管理范畴,所以,真正的监管权力在证监会。银监会只是在监管银行时,对其中涉及到资产投资有权置喙,这很不利于监控证券业的资金风险。

今年2月21日,在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世界上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这种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要推行这种模式条件还不成熟。”

“第二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如中信控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难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二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种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说过,“德隆系”风险的暴露说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威胁到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有关人士据此分析,由于旧有的金融机构本来就存在综合经营问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因此,三部门的这番言论表明,我国的混业经营探索不仅摈弃了德国和瑞士模式,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否定了中信和光大模式,而倾向于由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实体通过设立独立法人的方式,一步步地涉足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投身基金业,正是在风险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进行可控的混业经营尝试。

“对于具有混业背景的外资和民营进入银行业,银监会的态度也是立足于重组商业银行基础上,存量不变,以利于更好地控制风险。”该人士说。

“从风险角度考虑,大规模实行混业经营有待于出台相关法规。”该人士指出,“必须注意国际上金融业混业的大背景:随着国际上金融监管加强,银行业混业才加快了进程。这方面有很多先例可资借鉴,包括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都是在出台了相关法律后才真正开始混业经营时代,台湾地区也有金融控股法。但在内地,目前制定相关法规尚未提上日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表示,“当时我在法制办和银监会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也提了一个观点:必须建立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但以谁为主?这些部门都是正部级,可能谁也不服谁。事实是,现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是不同监管者可能考虑本部门的市场情况多一些,对相关市场可能就不关心。加上分业监管的体制,使得不同的监管者不必对其他市场负责任,如果今后国务院建立一个协调机制,这几个部门的声音会是一致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孙祁祥也曾建议,在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间,应以统一监管替代分立监管。根据国外的经验,在金融各个部门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考虑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问题。只有尽早作出这种决策和安排,才不至于在法律上最终作出修订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根本无法适应新的形势。

苑德军也对《新财经》说,“在监管上要适应这种(混业经营的)变化,从分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我个人认为,目前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首先应该实现信息共享。但这三家机构在级别上是平等的,所以,应该成立更高的监管机构,比如可由国务院副总理级别牵头的联席监管委员会。在这事上央行牵头的权威性都不够。”

基于对监管格局现状的认识,苑德军认为,“未来五年内混业经营都很难有大的突破。”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旧有的三类混业经营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典型的有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二者均为以金融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等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国有商业银行规避法律在海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中银国际;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根据特许可以从事众多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1998年携手在香港收购了英国四大老牌商业银行之一国民西敏银行的亚洲证券业务后,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均已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

非金融机构控股: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典型代表是山东电力集团。该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但其控股或参股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如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中国金融混业政策大事纪

文/吴 丁

●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可拥有独立席位。

●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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