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在城乡商贸流通中的协调作用探索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在城乡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可以构建优化城乡商贸中的流通模式,可以根据商贸流通体系中的农产品流通、城乡工业消费品流通以及农用物资流通的不同特点,正确地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使其发挥协调作用,充分营造出良好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同时,政府与市场应该发挥协调作用,以市场经济利益诱发商贸流通,以政府政策给予支持和协调,解决城乡的商贸流通问题,这不仅可以有助于促进快速发展的城乡商贸事业,也可以推动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的平衡发展。因此,本文主要探索了政府与市场在城乡商贸流通中所发挥的协调作用,并为之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政府与市场 协调作用 城乡经济 商贸流通
引言
随着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的发展应该优先建立在加快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体系上,重点地发挥出政府与市场在其发展中的协调作用,提升城乡商贸流通发展中的资源配置效率,缩短其购买力的差距,避免发生城乡商贸流通的失衡现象,彻底解决其存在的体制障碍与城乡不公平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
当前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的基本现状
(一)农村基础设施较差
对于我国当前的农村商贸流通而言,由于农村的生活条件、水电气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较差,因此,其与城市中居民的生活环境相比较,就会产生较大的需求反差,这样极其不利于城市中工业消费品在农村地区的销售,也同样不利于农村的农产品在城市商贸活动中的流动传播(任保平等,2011)。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消费与市场交易活动中,农村市场的产品生产设施较为简陋,农村的商贸规模也相对较小,其集中度更是偏低,所以,城乡商贸发展难以形成有效规模。而且,在农村市场商贸经营过程中,发展规模、销售沟通流程以及设备选型,都还缺乏科学的理论验证,同时也给城乡商贸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农户缺失主体地位
在我国农村市场的农产品流通中,其在商贸中的流通环节较多,农户直接进入城市销售的比例越来越低,直接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于农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生产目标,也没有完善的配合制度,使得我国农业的发展较为缓慢,农业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由此引发的农民收入较低的现状,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面积更是日益减少。因此,当前我国的城乡商贸流通还处在缓慢发展的状态之中(张如意,2011)。而且,因农民知识水平较低、营销缺失、组织不到位等因素,不能充分认识到城乡商贸流通的重要性,且农户在城乡商贸流通中处于劣势地位,也不利于拉动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并且,在城乡商贸流通中,政府对商贸流通市场体系规划滞后、政策保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城乡商贸流通的顺利发展。
(三)商贸交易方式落后
我国城乡商贸流通交易方式落后,也没有为其制定出实践商贸过程中的相应技术规范,并缺乏一些促进商贸流通的营销手段,没有设置合理的城乡商贸销售渠道,从而导致在城乡商贸中的双方盈利能力受损,或将更加抑制城乡经济平衡发展,导致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变缓。并且,我国农村广大地区的商品市场数量,要远远地多于我国城市中的商品市场数量,但是,在城市中的商品市场数量增长速度,却要远超出农村市场的发展速度,且在农村商贸市场中,商品需求数目的年增长速度依旧为负值。对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城乡商贸中,城市市场的规模、质量都远优于农村市场。而且,我国农村市场在产品销售方面,应用的手段较为落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推广,更是阻碍了城乡商贸的协调发展。对此,可以使用信息化的技术来弥补,在城乡商贸流通内部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网络,应用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从而提升城乡商贸流通发展水平。
政府与市场和城乡商贸流通的关系
随着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于城乡经济的发展背景,也必然会对传统城乡贸易发展提出新的挑战。首先,随着“三农”经济的持续开展,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的精神不断落地,对于农村经济结构必然要实现一定的调整,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这些更是迫切地需要改进城乡贸易方式,促进城乡商贸流通的互动,以缩短城乡消费的差距。其次,对于政府的作用而言,其主要在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致使城乡商贸流通市场中的自由竞争状态不能无止境的再现(任宗哲,2011)。最后,政府进入市场后则很难退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有其进入的必然性,可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缓解城乡商贸流通中的经济异常波动。
城乡商贸流通中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
(一)促进城乡商品的互补
城乡商贸在流通中具有互补性,对于城市的市场发展而言,强化商贸流通,实现经济产业和政府市场体系的协调功能,有助于发挥各级政府与市场在商贸流通中的传导协调机制,能促进发展当地城乡商贸经济体(冯英歌,2014)。而且,对于商贸流通而言,其不仅直接关系到城乡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也关系到日常生活质量水平的高低,因此,只有政府部门发挥协调作用,推进建立城乡商贸流通体系,才可以实现城市主体、农村基础的商贸流通,还能实现城乡互补和统一,也可以提升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在实际的城乡商贸流通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可按照当地经济民生发展统筹规划策略,在有效突出其地方特色的同时,可因地制宜,这样能有效实现城乡形象的一体化。
(二)拓展城乡商贸融资的渠道
对于城乡商贸流通发展而言,政府与市场将会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城市不仅是商流、物流、信息流的中心,同时,商贸流通的发展,还在推进城镇化的不断完善。而市场经济可以促进商贸流通不断带动经济发展,不断开发和强化本土的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有效带动生产。当然,对于实现城乡商贸在流通中的政府与市场部门协调,还可以更大地拓展城乡销售渠道,为城乡商贸融资提供便利,以实现城乡商贸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对其经济的支持力度,可引入外省市的企业经济,用于本省市的农业发展,从而拉动当地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水平,促进发展我国各省的城乡商贸经济一体化。
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的特点分析
(一)对农产品流通的分析
对于现阶段,在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中,其销售经营渠道过长,且在商贸流通中的环节过多。特别是对于农村产品销售方面来说,其大多数为生鲜农产品,针对其在蔬菜、水果方面的商贸流通来看,还是采取传统的流通渠道模式,由原始的产品生产者、产品批发商(或经纪人)、销售批发市场,然后进入到农贸市场,最后才能进入消费者手中。对于这样的城乡商贸流通渠道,已经严重提高了农产品的成本,降低了新鲜度,极其不利于城乡商贸流通的长久发展(董娅,2015)。而且,对于我国当前的农产品流通,还存在布局分散、交易规模小、功能不完善、交易方式落后、管理混乱等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的发展进程。
(二)对城乡工业消费品流通的分析
对于我国商贸流通中的工业消费品流通方面来说,城市产业中的工业消费品其对象大多为农业用户,因此,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就可以有效促进城乡商贸的流通,更是促进农业与工业的融合。对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围绕商品销售活动,为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提供各种服务,让消费者能在最短的距离和用最少的时间,以合理的代价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同时,为了更快提高城乡商贸流通经济发展的水平,对于零售商在其售前、售中和售后的过程中,也可以提供诸如电话订购、邮寄目录、送货、安装、保修、维修等全过程的服务,优化城乡商贸流通模式的创新,从而拉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三)对农用物资流通的分析
在城乡商贸的流通过程中,应该优化升级农业现代化与城乡居民消费之间的结构需求,促进商贸流通的一体化发展。在城乡商贸流通中,特别是农业物资方面的流通,因为城市企业的信誉等因素影响,应该严控向农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出现,这不仅会降低农产品的产量,更会间接影响城乡经济的互动发展。然而,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政策、地理、人文等方面的不同差异,因而具有显著的差异化。所以,农用物资的流通,应该促进农用物资企业的互动发展,从而带动城市GDP的增长,基于此,农用物资与乡村农业发展之间要有着良性循环的互动关系,这需要在政府与市场协调作用下,以促进两者的平衡发展。
政府与市场在城乡商贸流通中的协调对策
(一)优化培育流通主体的协调措施
在我国的城乡商贸流通中,政府与市场部门可以改变当前的产品流通模式,能够有效发挥其协调作用,优化商贸流通中的主体。例如,在实际中可以培育出农业专业商会,其主要是确保能够在政府的鼓励下,由农户自发地形成产品销售。农村消费照样可以成为一个巨大的潜力市场。现如今,由于“三农”政策的持续落地,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了,并且对物质上的需求也更加地丰富了,生活品质需求也在逐步提升。因此,借此时机把优质的家电和日用百货等商品送到农民家门口,替代过去家庭作坊式的杂货铺,再许以价格上的优惠,不畅销都难。还可以选择城市工业产品进入到农村的连锁超市,为农民奉上安全、价优的工业商品,以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调机制,促进城乡商贸流通的协调,这也是农村消费潜力的“挖掘机”(雷锋刚,2015)。
同时,积极推进农业地区的现代化,发展特色农业,促使农业种植与旅游相结合,也能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且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的知名度,提高农民的受益程度。当然,对于政府部门,应该逐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条件,修建城乡公路等基础设施,缩短城乡产品在路上的运输时间。还可以架设绿色通道,以提升城乡商贸流通的效率。
政府与市场也应该引导大型农产品物流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建立农村销售渠道,真正把内需发动起来,采用构建连锁超市的方式,实现商贸流通规模化的经营,并且还应保障城市居民使用农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与此同时,还可以发掘市场运营机制,积极鼓励企业能够采取专营、专授等方式,有效地减少商贸产品的多余流通环节,防止假冒农用物资,减少农业物流成本,降低产品价格,给农户和城市消费者都带来实际利益。而且,对于政府与市场,还应该发挥其协调作用,协调构建城乡产品流通主体,促进城乡商贸流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流通渠道与平台的协调措施
在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下,能够促进城乡产品的快速流通,提升城乡经济的平衡发展。对此,应该拓展城乡产品商贸渠道,建立多种商贸平台,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例如,可以构建农业物流运作主体,以农产品批发中心为其运作的主要模式,构建其商贸流通的农产品批发中心,特别是在其规模大小以及商贸辐射能力方面,可以发挥出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以便提升城乡商贸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执行优势。而且在实际运营中,可以根据农产品批发中心实际的地理位置,由政府出面构建城市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使其作为农产品的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沟通纽带,并且,农产品批发中心不仅可以促进实现城乡贸易流通,也可以改进城乡贸易流通手段,发挥好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
当然,对于农村管理者也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可以通过现代化商贸平台技术,改变城乡商贸流通中的途径,实现构建农村网络营销的组织体制,从而建立农村网络营销的协同机制,还要建立其相应的商业投资圈,并建立相关商贸网络社区环境,以便及时分享城乡方面的商贸资源与信息。同时,应加强与有关乡镇、部门的联系,做好相关的综合方案建设对接工作,有效积极地启动筹建项目;并在其完成相互协调、前期审批工作的基础之上,调整农村供销系统的资产,逐步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供销线下实体网点的优势。而且,还可以在构建农村便利店的基础上,拓展网上代买、缴费,本地生活以及农村网站创新等服务的功能。在城乡商贸流通的现实中,更应积极实现便利店到电商服务站的商贸通道转型升级,对于一些相关的乡镇、村实现强强对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心村试点农村电商服务站,强化实现城乡商贸流通。当然,更要加强对农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开设专门的农业技术研究部门,以教育及科技为支撑,提高我国乡村农业生产发展的水平,并且,在实现城乡贸易流通中要积极体现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构建优化城乡产品的流通渠道与平台,细分平台模式,促进城乡商贸流通。例如,可以将农产品分为副食品、水果、粮食、水产品、蔬菜等,还可为其配备完整的监管体系,以便可以确保城乡消费者获得优质的服务质量。
(三)改进建设流通基础设施的协调措施
政府应加大城乡商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商贸市场,促进商贸流通。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棚厅式建筑,占用的土地面积较大,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其改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使农产品商贸市场更具规模效应,使农产品商贸流通更正规。同时,对于政府以及市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城乡商贸流通中的协调作用,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加大对城乡商贸经济流通,强化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例如,在实际中,可以加大对城乡商贸用地的划分,并提供优惠政策。也可以建立城乡结合的大型生活超市,以带动城乡经济互动。还可以加大城市中对城乡商贸的宣传建设,促进带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另外,政府应继续加大实现城乡“双百市场”工程,并加大宣传“万村千乡”城乡商贸工程的力度。全面的实施开展农超对接,包括对“超市加农协”、“超市加农业基地”、“超市加农业企业”以及“超市加展会”的充分结合,发挥实现城乡商贸“利农、惠民”的目的。并且,还应培育大型的农产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规范的商贸流通法律,实现商贸标准化发展,并设置具备冷链化、可追溯的农产品流通链条,使城乡商贸产品质量得到确实保障。另外,逐步提升农产品在商贸流通中的现代化水平,投资建设专门的农产品商贸网站,以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
(四)优化市场经济环境的协调措施
在城乡商贸流通的实施中,有效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充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优化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乡商贸流通的持续发展。在通常情况之下,可将发展中的物流节点,作为发展现代化城乡商贸农业物流中的关键切入点,能够以核心企业为主导,来实现“推拉结合”的双向驱动供应链,从而有效促进城乡商贸流通的拓展。例如,可以构建现代农业物流服务网络,主要由节点、联结、层次以及活动有机结合形成,能有助于优化城乡商贸流通环节,并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城乡商贸流通的实时监控,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预测城乡商贸流通未来的发展走势,从而给政府与市场协调其未来发展时带来数据参考。
在城乡商贸流通的发展中,可通过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来保障农村市场中农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既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健康问题,也关系到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保障问题,所以,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不仅能使病害产品无法流入市场,同时也是保护农业环境的一种有效手段,可减少农产品的农药及化肥的使用量,从而降低我国农作物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使得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国际的标准需求。同时,我国农村市场还应该加大发展绿色产品,以促进城乡贸易的互动。
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运用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思想,来改造单纯的“农村走向城市”的农产品“推式”供应链,也是一种值得探索的路径,其可以用经济利益诱导方式,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的发展。其方式可以用市场作为导向,构造出“一个核心(核心企业),两个满意(农户方面的满意与市民方面的满意),四个共赢(企业方面、农户方面、政府方面和市民方面)”的新农业产业化“双向驱动”供应链。同时,对于这一“推拉结合”的双向驱动供应链企业主体模式,不仅可以补充对政府主导模式的欠缺,还可以使城乡流通环节低碳化、绿色化,实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城乡市场开放环境,提升城乡贸易经济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的协调措施
对于我国的城乡商贸流通而言,应该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以解决政府与市场的统筹主体,规范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职能,政府可以积极给出政策支持,以平衡城乡之中的购买力,并且还能够积极实现在商贸流通过程中公共资源的均等化,有效地沟通在城乡之间的商贸流通渠道,从而推动实践城乡商贸的协调统筹发展。
因此,在我国城乡贸易流通发展中,应有效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使我国的政府部门能够从更加公平的角度,积极地消除对于城乡商贸流通中存在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并且大力发挥协调作用机制,合理地规划制定出城乡商贸流通发展的政策,这将有助于引导城乡市场商贸由分割的局面走向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也可以通过税收、财政方面的补贴方式,有效减轻城乡商贸中农产品的流通企业负担,促进农产品便利化。例如,在实际实施中,可以构建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其作为该政府管理区域内农产品物流网络运行的重要技术支撑,可以通过政府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城乡间商品的快速配载、农资供应、实时跟踪,进行商贸经验业务方面的管理,并针对城乡商贸的信息采集以及传输,使其客户资料的查询实践业务信息的跟踪。而且,在农业科技合作、农业咨询服务方面,能有效减少城乡商贸物流的中间环节和费用,促进实现城乡商贸流通。所以,在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协调中,政府部门应该建设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经济,保护城乡经济发展效益。同时,政府部门还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出农村中的流通主体,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实现城乡商流、物流、信息流以及价值流的一体化发生,促进城乡贸易流通中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互补与融合。
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乡贸易流通的快速发展中,应该强化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作用,可在当前城乡既有的合理条件之下,由政府部门出面根据不同的市场商贸特点,有效地发挥其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协调作用,推动优化我国城乡产品市场经济流通状况,缩小城乡市场差距,从而进一步提高城乡双向商贸流通发展的水平,充分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双向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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