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8篇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8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1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章 主
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权的,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
第二节 授权和委托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实行持证示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第四节 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受理申请或者立案的有关信息;
(二)委托代理人;
(三)查阅本案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陈述意见和申辩;
(五)提出证据;
(六)依法申请听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等。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
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二十六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协助。拒绝协助时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拒绝协助:
(一)被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
(二)被请求的协助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协助:
(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协助明显更为合理、经济的;
(二)提供协助将严重妨碍其自身完成工作的;
(三)有其他无法提供协助的正当理由的。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拒绝协助有异议的,由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根据协助行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协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与申请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一次性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年、月、日;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标明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对于收到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本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盖有本行政执法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登记并履行相关立案报批手续。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受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应当将立案情况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节 调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
(三)勘验、勘查等;
(四)抽查取样;
(五)举行听证会;
(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七)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八)制作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节 证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先取证,后决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有义务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的,应当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 现场笔录应当在案件事实的发生地点即时制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明原因,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笔录上签字;没有其他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保全现场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先行登记、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
第五节 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陈述意见的期限及逾期不陈述意见的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笔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之日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行政执法卷宗中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查阅、摘抄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收费。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陈述意见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记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节 听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四)听证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五)听证的主要程序;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公开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或者其他公开的媒体公告听证时间、地点、案由。
第四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部门。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本着公正、中立的立场主持听证。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宣读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第五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十五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执法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调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防止证据损毁;
(三)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不得采取对财物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依法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销毁时现场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存档备查。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易保管的财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因行政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财物本身价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财物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六十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六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八节 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七)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理由中说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对裁量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说明行使裁量权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第九节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节 期间
第六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以文书交付邮递时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顺延期限自书面准许送达之时起计算。
第十一节 送达
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节 费用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六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罚款的,除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八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所收罚款缴付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八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九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九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执法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案卷。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2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2、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正确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答案:错误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答案:错误
5、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2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答案:错误
6、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正确
7、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
答案:错误
8、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答案:正确
9、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答案:正确
11、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错误
12、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答案:正确
1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
答案:错误
14、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答案:正确
15、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案:正确
16、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案:正确
18、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答案:正确
19、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答案:错误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错误
2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答案:正确
2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答案:错误
2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答案:错误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2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答案:错误
26、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答案:正确
27、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答案:正确
28、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答案:错误
29、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答案:正确
30、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答案:正确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答案:正确
3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正确
33、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答案:正确
3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答案:正确
3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3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37、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答案:错误
3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答案:正确
3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答案:正确
40、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错误
4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正确
42、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答案:错误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答案:正确
4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但不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答案:错误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答案:错误
46、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的,应当口头说明理由,无需记录在卷。
答案:错误
47、行政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旁听。
答案:错误
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答案:错误
49、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答案:正确
50、法律、法规、规章对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答案:正确
51、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答案:错误
52、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答案:正确
5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答案:正确
5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答案:错误
55、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答案:错误
5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予以追回。
答案:正确
57、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组织调解。
答案:错误
58、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和处分,两者可以合并适用。
答案:正确
59、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错误
60、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61、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答案:错误
6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答案:正确
6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64、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答案:正确
65、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答案:正确
66、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答案:正确
6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口头审查申请。
答案:错误
68、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答案:正确
69、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答案:错误
70、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答案:正确
7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答案:正确
7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答案:正确
73、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6个月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答案:错误
74、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答案:正确
75、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答案:正确
76、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答案:正确
7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答案:错误
78、行政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答案:错误
79、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答案:正确
80、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答案:错误
81、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不签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答案:错误
82、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答案:正确 83、84、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答案:错误
8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案:正确
86、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答案:错误
87、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答案:正确
88、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答案:正确
89、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答案:错误
90、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责令期限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黄牌警告等。
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备案。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c本级监察机关 d本级编制管理部门 答案:b
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a个人利益 b国家利益 c公共利益 d社会利益 答案:c
3、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a机构编制部门 b政府法制机构 c监察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答案:a
4、()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a政府领导班子 b政府行政首长 c政府秘书长 d政府分管负责人 答案:b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前公告听证的有关事项:
a 10 b 20 c 15 d 25 答案:c
6、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负责。
a 法制机构 b 办公室
c 执法机构
d 主要负责人 答案:a
7、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由()指定。a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 b 行政机关负责人
c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 d 行政执法调查人员 答案:b
8、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工作人员办理。
a 2名以上 b3名以上 c4名以上
d5名以上 答案:a
9、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日。
a 20
b 30
c 25
d 40 答案:b
10、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a 省人民政府
b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 县人民政府 d 国务院 答案:a
1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a 省级
b 乡镇级
c 地市级 d 县级 答案:d
(难题)
1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①委托依据②委托事项③委托权限④委托期限⑤双方权利、义务⑥委托人姓名⑦法律责任()
a ①②③④⑤⑥ b ①②③⑤⑥⑦ c ①②③④⑤⑦ d ②③④⑤⑥⑦ 答案:c
1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管辖?
a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b 先受理的行政机关 c 后受理的行政机关 d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 答案:b
(难题)
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③证人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 答案:d
(难题)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a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名誉权 b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 c 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d 申请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 答案:c
(难题)
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
a ①②③④⑤ b ①②④⑤⑥ c ①②③⑤⑥ d ①②③④⑥
答案:a
1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a《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行政强制法》d《行政诉讼法》
答案:b
(难题)
18、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程序是:①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③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④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⑤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a①②③④⑤ b⑤④①②③ c②③①④⑤ d③①②④⑤ 答案:c
19、某市对一重大行政决定方案做出暂缓决定已经超过一年,该决策方案()
a自动失效 b自动生效
c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d应当重新提交 答案:c
(难题)2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①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③行政任免 ④行政强制 ⑤行政确认 ⑥行政征收 ⑦行政诉讼
a①②④⑤⑦ b①②③④⑥ c①③④⑤⑦ d①②④⑤⑥ 答案:d(难题)
21、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备案。
a上一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答案:d
22、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a省级b市级c县级d乡级 答案:c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a5 b10 c15 d30 答案:a
(难题)
24、下列哪几种属于行政执法证据:|①书证、物证 ②社会舆论 ③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 ⑤鉴定结论 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a①②③⑤⑥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④⑤⑥ d①③④⑤⑥ 答案:d
(难题)
25、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a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b 审计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c 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d 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答案:b
26、以下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a公民 b法人
c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d承办单位 答案:c
(难题)
27、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进行合法性审查
a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政府常务会议 答案:a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a上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c本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答案:d
29、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a 7日b 10日c 15日d 5日 答案:d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a 7日b 5日c 15日d 10日 答案:b
31、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内进行评估
a 2个月b 1个月c 3个月d 6个月 答案:d
(难题)
32、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
a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局管辖 b由最先发现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局管辖 c由省政府确定该案的管辖 d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答案:d
(难题)
33、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可应予以行政补偿()
a赵某违反规定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机关将赵某的持枪证吊销,并没收了其猎枪 b黄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酒店经营许可而贿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后黄某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被上级机关发现,将其许可证予以吊销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玩忽职守,未经认真审批就批准了李某的建房申请。后由于违反城市规划,该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d李某以城市“摩的”载客为生,行政机关发给李某有许可证。后来为了管理需要,政府制定了新的法规,禁止城市“摩的”运营,李某没有了收入来源,并且已经缴纳的许可费还未到期
答案:d
(难题)
34、刘某是a市某乡镇派出所的一名公职人员,因与该乡镇的居民张某有私怨,遂利用职权以张某盗窃他人财产为理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后,张某提出证据证明其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项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张某要求对该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该乡镇派出所承担赔偿责任,派出所赔偿损失后不可以向刘某追偿
c由该乡镇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不可以向刘某追偿 d由该乡镇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答案:d
(难题)
35、户籍所在地位于a市的赵某与家住b市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将坐落于c市的赵某的一套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以此担保赵某还款义务的履行。关于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应当到a市的房屋登记机关办理
b双方应当到合同签订地的房屋登记机关办理 c双方应当到c市的房屋登记机关办理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c
(难题)
36、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张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发现该处罚决定书未载明作出日期。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b宣布该行政决定无效 c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补正
d无作出日期不影响决定效力,无需作出更正 答案:c
(难题)
37、a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司经某房屋拆迁部门许可后,分别与30户居民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其中10户因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就两者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促使二者达成拆迁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
a行政裁决b行政调解c行政处罚d行政许可 答案:b
(难题)
38、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本案中的协议属于:()
a行政合同 b民事合同 c劳动合同 d国际合同 答案:a(难题)
3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在()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a 60日b 90日c 30日d10日 答案:b
4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的行为
a民事纠纷b刑事纠纷c经济纠纷d国际纠纷 答案:a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31、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哪种情形的除外?()
a 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 b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c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d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答案:abcd
(难题)
32、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哪项规定处理?()
a 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b 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c 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d 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答案:ad
33、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
a 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b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c 法律、法规规定 d 法定职责确定 答案:ad
34、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哪些事项?()
a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b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c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d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答案:abc
35、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哪些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
a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 b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 c依据专家论证意见 d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 答案:abd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哪些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a 每月调度b跟踪调查c考核d定期评估 答案:bc
(难题)
37、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些主体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
a 执行机关 b监督机关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答案:abc
38、下列哪几项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载明 a救济途径和期限 b事实和证据
c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d适用依据 答案:abcd
(难题)
39、《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哪几项方式?
a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b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c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d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答案:abcd
40、行政决定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a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b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c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d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答案:abd
(难题)
4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a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b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c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d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答案:abcd
42、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a处分b行政处罚c行政处理d行政拘留 答案:ac
43、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
a警告、记过b记大过、降级c撤职、开除d罚款、拘留 答案:abc
(难题)
4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是指:()
a统一预审b统一登记c统一编制登记号d统一公布 答案:bcd(难题)
45、赵某大学毕业后自谋职业,在县城开了一家餐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生意兴隆。一日卫生防疫站派人检查,发现该餐馆使用了变质的食用油,遂准备罚款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赵某认为自己的用油均为正当途径购进,不可能出问题。次日到卫生防疫站要求听证。防疫站应当如何处理()。
a告知赵某此案不符合组织听证的要求
b告知赵某提交书面申请,5日内受理赵某的听证请求 c卫生防疫站要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d要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书面通知赵某。答案:bcd
(难题)
46、张某与李某遭一伙无业青年无理取闹,张某还被这伙人围住殴打,李某见状急忙向邻近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赵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张某被打伤。该派出所的行为属于()。
a合理但不合法 b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c合法但不合理 d违法 答案:bd(难题)
47、某餐饮企业因掺假,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后发现了这一事实,拟吊销该企业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即使该企业不要求听证,卫生监督机构也应当主动举行听证
c该企业申请听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拒绝组织听证 d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听证
答案:abd
(难题)
48、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
a本处罚适用了听证程序
b经当事人申请,市文化局举行了听证会 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答案:cd(难题)
49、某市政府拟投资一重大项目,在该项目中涉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在决策过程中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b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且组织听证会
c行政首长召集该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国资委负责人、项目投资人研究决定
d该项目决策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答案:abd
(难题)50、杨某于2000年租赁了某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房屋,租期三年。该区街道办事处于2001年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称杨某租赁其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后,认定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并对该区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后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该区街道办事处,但没有送达杨某。2001年12月,该区街道办事处将本案中的房屋拆除。杨某不服,他认为该房屋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建筑,并在租赁期内。杨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a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行政赔偿
b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赔偿
c对该区街道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民事赔偿 d对该区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赔偿 答案:abc
(难题)
51、山东省内某地级市政府将行政执法甲部门和行政执法乙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能授权给行政执法丙部门(市政府事业单位),下列说法正确的()
a、丙要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经省政府批准 b、丙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c、甲和乙,根据市政府安排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限
d、丙的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后即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答案:ad
(难题)
52、某地交警部门推出人性化执法新举措,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等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除对司机予以口头警告教育外,将不再进行罚款和进行别的处罚。交警对这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再开罚单,但会开具《违法行为告诫书》并登记驾驶员或行人的姓名、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某地推出的这种人性化执法新举措,体现了:()
a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
b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c人性化执法在客观上会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d人性化执法就是人为的、随意的执法 答案:abc
(难题)
53、某市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多头审批与管理问题,拟将教育、人社、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联合进行统一执法,以解决同类机构和项目多头审批造成职责不明和个别部门超出职责范围审批等混乱现象。关于某市的这种联合执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b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d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答案:abcd
(难题)
54、行政执法听证参加人包括()a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当事人 c利害关系人
d年满18岁,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 答案:abc
(难题)
55、听证报告应当载明()a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b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c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d作出处罚的主要依据 答案:ab
56、行政执法决定由()作出 a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b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 c行政机关法制机构 d行政执法主办人员 答案:ab
57、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a证据采信理由 b依据选择理由 c行政裁量理由
d有关资格考试评分理由 答案:abc
(难题)
58、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a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b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
c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d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59、行政决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a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 b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c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d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存在轻微瑕疵 答案:abc
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a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b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 c不收费实施行政指导
d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
答案:abcd 合行政指导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3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实施 评估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24日)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法典化在全世界已有1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先河,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掌握《规定》发布、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收集资料、开展督查的基础上,对《规定》制定实施做了初步评估。
一、《规定》的出台及社会反响
(一)制定经过
2007年3月,省长周强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汇报时指出,要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省步伐,必须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要通过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周强省长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着手组织研究起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实行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牵头成立了《规定》起草专家组,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小组,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顾问。从2007年4月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度开展专家论证、认真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稿,并先后修改20余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并明确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决策,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对《规定》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4月17日,《规定》以省政府第222号令公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历时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正式诞生。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178条,确定了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等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政府工作流程,涉及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规定》建立了行政管辖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决策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教示制度、卷宗阅览制度、时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
1.创新行政决策机制,着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为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规定》明确了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五个必经程序。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举行听证会。同时提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规定》建立了行政决策的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纠错制度、评估制度。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制度、网上检索制度和申请审查制度。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确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1 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
2.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
《规定》始终贯穿了公开和参与的原则,致力于建设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借鉴美国联邦登记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还确立了行政会议公开制度。
3.创新政府工作流程,着力提高行政效能 为理顺府际关系,防止推诿扯皮,《规定》积极探索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确立了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部际联席会议、行政协助等制度。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破行政区域壁垒,《规定》确立了区域经济竞争与合作制度。为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期限以及行政系统内部工作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期限分解等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为切实解决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科学、合理划分问题,《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配置原则。
4.创新行政管理手段,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上,《规定》专门确立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柔性管理手段在政府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规定》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根据政府应对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的需要,《规定》规范了行政应急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为了切实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规定》确立了教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着力强化行政监督 《规定》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主要设计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备案制度、违法行为登记公布制度等。在政府绩效评估方面,《规定》确立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内容、方式,强调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行政问责方面,《规定》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原则、范围、条件、责任形式、问责机关等。参考德国行政程序法,确定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措施,即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
(三)社会反响
《规定》出台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立法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从一定程度上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这个规章的制定将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不仅是湖南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中央学习实践活动赴湖南指导检查组组长张维庆在湖南指导检查时,指出《规定》的出台施行是我省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五大亮点”之一。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指出:“《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加强效能建设、优化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则提供了地方性的法规依据,并且更具体更实际。”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戚和平指出:“这是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是省人民政府深入贯 2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指出:“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个真正的突破。不仅对湖南意义重大,对整个中国也非常重要。”广大群众也纷纷表达了对《规定》出台施行的支持,认为:“《规定》的出台施行,展现了政府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湖南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湖南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出台后,被社科院载入《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年法治蓝皮书)》,先后入选2008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探索案例、中国十大地方创新试验、湖南省十大新闻、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被誉为“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截至目前,50多家国内、境外重要媒体累计发稿400余篇进行了报道,网络累计转载130多万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获六项殊荣: 2008中国十大法治新闻、2008中国十大改革新闻、2008中国十大改革探索案例、2008中国十大地方创新试验、2008湖南省十大新闻、2008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
二、《规定》贯彻实施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年多来,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区域竞争软实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全省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大动员”,有效树立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程序意识 《规定》出台后,省政府迅速起草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明确了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步骤。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专题会议,省长周强、常务副省长于来山亲自作了动员讲话,邀请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各级各部门纷纷采取召开动员大会、下发通知等形式,全面开展了贯彻《规定》的动员部署工作。此次动员部署,是湖南省历史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范围最广的活动之一。通过“大动员”,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了行政程序的重大意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开始转变。如邵阳市市长郭光文提出:“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为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行政程序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全省14个市州、32个省直部门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普遍安排了专项经费,如湘潭市、常德市分别安排了20万元的专项经费。大多数单位印发了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或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门的部署会议。
(二)广泛开展“大宣传”,全社会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
法律只有交给人民群众,才会真正得以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规定》的宣传工作,省委宣传部确定了《规定》的集中宣传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定》,先后组织省内外重要媒体集中宣传50余次,为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全省政府法制系统通过与媒体合作、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对《规定》进行深入宣传。邵阳市开展了贯彻实施《规定》宣传月活动,举办了30多场知识抢答赛,上万名公务员参加。岳阳市政府召开了专门新闻发布会,株洲市开展了大型的集中宣传活动。张家界市在《张家界日报》开辟了“聚焦程序规定,推进依法行政”专栏。常德临澧县等地还在电视台开辟了宣传专栏,滚动播出《规定》条文。
“大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程序观念进一步增强,遵守行政程序、运用行政 程序的意识明显增强。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417件,人民群众就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的案件达134件,占行政机关全部败诉案件的32.1%。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以行政机关违反程序申请复议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精心抓好公务员“大培训”,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省政府利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各级各部门26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分级、分批集中培训。省政府法制办迅速编写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和《行政程序基本理论》两本培训教材,直接举办6期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力量培训班,为全省大培训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部署安排,纷纷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以会代训、统一考试等形式,进行了分级、分批集中培训。永州市法制办采取“上门培训”的办法,派人前往市监察、民政、国税、工商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方便干部职工学习。
通过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广大公务员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更加注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权力运行更加透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的情况来看,贯彻《规定》对规范行政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据省政府法制办统计,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435件。2008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097件,同比下降63.5%。2009年上半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48件,也比去年同期减少26.8%。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维持在较低水平。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653件,约占同期山东省24580件的十分之一,河南省11444件的四分之一。从全国来看,约占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08398件的2.45%;按照万人人口比衡量,仅为0.386,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86,排28位。
三是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案件减少。据省信访局统计分析,2008年以来,行政执法领域“三乱”问题的信访诉求大幅减少。过去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已经由过去的普遍现象、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个别问题。
(四)着力推进政务“大公开”,有力推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省政府把狠抓决策听证会制度作为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突破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开门立法”和“公推公选”立法项目,不断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2008年9月,组织向社会公开征集2009年立法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91个,并就200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召开了听证会。省政府通过的《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中,有7个立法项目是由公众提出的。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交警总队成功举行了“2009年为民办实事”等决策听证会,长沙市政府举办了出租车计价调整、“禁摩限电”听证会,株洲市政府举办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听证会。长沙县试点开放型政府建设,通过网络直播政府常务会,邀请公民代表参加政府常务会旁听。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10月1日以来,全省共举行决策听证会227次,公众旁听行政会议125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积极搭建了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州、县市区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136个,84个单位创办了政府公报。为做好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11个市州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直部门开展专家论证决策方案64个。
政务“大公开”是《规定》贯彻实施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力推动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通过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树立了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的理念,使行政机关更加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五)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大精简”,政府职能转变明显加快
根据《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现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进行了大幅精简。2008年9月,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认真组织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工商管理“两费”工作任务。上述两项减免费措施,共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0多亿元。11月,省政府决定在前8次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再次精简压缩215项,精简幅度为23%。今年5月,省政府将74项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为应对当前经济危机,转变政府职能,放松经济管制,今年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全省现行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年检年审、达标评比表彰活动等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压缩、调整、精简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对现行的年检年审120多项正在组织清理,拟压缩30%以上。
(六)开展规范性文件“大清理”,实现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源头控制
为落实《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打破红头文件“终身制”,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废止10698件,宣布失效2493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占总数的46.5%。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家底”,清理力度之大,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数量和比例之大,为我省历次清理之最。同时,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省政府统一登记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59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4000余件。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大清理”,我省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幅减少,违法、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得到清理;通过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有效控制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
(七)着力推动行政效能“大提升”,全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为认真落实《规定》,全省各级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府工作流程再造,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为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整合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株洲市开展了设立行政审批专门机构的试点工作。自2008年5月起,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建立健全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组建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违反《规定》的不作为、缓作为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通报。认真落实《规定》确立的办事时限制度,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对法定行政审批和其他办事期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各级各部门普遍开展了压缩、确定、公布办事时限工作,全省4323个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29个省直部门对外公布了办事期限。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全省1598个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 6 部门实现了网上办事。
《规定》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2008年,湖南克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全省gdp增长12.8%,达到11156亿元,增速在全国排第9位,总量在全国排第11位。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上半年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5位,中部第1位,保持了经济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利用外资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430.1亿美元,同比下降17.9%。1-7月,湖南实际使用外资23.1亿美元,增长18.9%,为中部六省中利用外资惟一增长的省份,实际到位内资762.87亿元,增长近三成。
(八)认真抓好典型“大示范”,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一直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此,2008年5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湖南省政府认真贯彻《决定》,将《决定》的贯彻与《规定》结合起来,坚持夯实基础,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办典型示范单位。省政府确定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醴陵市、耒阳市、新田县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督促和指导。一年来,全省共创办示范单位224个。在示范单位的带动下,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呈现了新局面。市县政府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都迈出了新步伐。全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市州、县市区政府77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市州、市县区政府部门344个。
(九)启动相关制度“大配套”,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逐步形成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对依法行政制度做了全面安排。湖南省政府在贯彻《规定》的过程中,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抓手,集中力量起草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目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施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入审议程序,《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过反复修改,已经逐步成熟。《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进入了起草阶段,《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已启动前期研究论证。各级各部门也纷纷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岳阳市制定了《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行政决策评价制度》和《有错与无为问责制度》等等。
(十)认真开展贯彻实施“大督查”,依法行政推进机制不断完善
行政程序建设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探索,在借助“外 7 力”推进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内部推进机制。为此,省政府经研究,启动了对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工作。今年7月,省政府对《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省政府从各厅局抽调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深入14个市州、33个省直部门,对《规定》的宣传、学习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情况,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落实情况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情况以及组织领导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对被督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通过“大督查”掌握了全省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第一手数据和材料,对贯彻实施的主要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后,还要将督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坚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规定》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程序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规定》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实施时间短、工作任务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对于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规定》的学习不深不透,还不能够很好地运用相关制度规定。有的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对《规定》的有关新制度不习惯、不适应。还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误解,认为行政程序约束政府过多,会降低行政效率,妨碍发展。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于贯彻落实《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开展贯彻实施过程中,不重视具体程序和实质性工作的落实。
2.工作开展不平衡。全省范围内《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动员、组织保障工作已全面展开,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相对而言,全省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不平衡,进度不一,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抓学习宣传多,抓贯彻落实少的现象。在工作推进中,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落实程度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之间也不平衡,全面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单位还不是很多。示范点和非示范点之间的工作开展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3.缺乏上位法支撑。由于我国尚无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规定》作为一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有限,在制定的时候,对于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不便突破,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规定内容的创新。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位阶的局限,《规定》的实际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4.配套制度有待跟进。《规定》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作支撑。目前,我省虽然已经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但是《湖南省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裁量权管理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仍未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规定》的落实。
5.推进动力不够充足。目前,《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靠系统内部的推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推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法院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媒体、网络的推动作用也需进一步强化。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规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考虑到行政程序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当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继续抓好宣传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程序意识和程序素质。要建立健全三个层次的培训教育长效机制:一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行政程序的制度。通过定期举办领导干部行政程序讲座、培训、研讨班,使领导干部接受行政程序建设专门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深化对行政程序的认识。二是将行 8 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三是加强行政程序的宣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的行政程序意识,引导公众运用程序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行政程序建设,营造良好行政程序建设的氛围。
2.以推进行政决策听证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实行听证会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有计划地确定听证会项目,积极稳妥地开展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规则,确定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规则。
3.以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要认真做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坚决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防止出现反弹。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同时,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违法审查制度,确保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源头控制全面到位。
4.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持续提高。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模式。推进政府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探索综合运用设定原则、规范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层级监督、行政救济等多种手段,控制行政裁量权。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试点单位的指导,及时推广试点单位经验。
5.以完善行政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行政程序建设的推动力量。在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的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组织、协调、调动各种监督力量,共同推动行政程序建设。要采取主动报告等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行政程序建设;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借助司法监督推进行政程序建设;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6.以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形成行政程序建设的制度体系。尽快出台《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程序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抓紧起草《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项行政法律基本制度逐步建立,很多单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作出了规定,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当前,应对国际经济危机冲击和化解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迫切需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制度工具。转变政府职能,客观上要求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湖南的行政程序立法,已经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因此,全国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启动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4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1日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具休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应予补正;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执法的时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职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管辖权。具体管辖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要以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
(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
(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第十二条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办理申请与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范围以及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提出的有关申请手续的咨询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第三条第(一)、(二)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不得受理,但应告诉申请人不受理的原因和有管辖权的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时效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确切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
需要转报批准机关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
接受转报的机关,应在接到转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通知转报机关,并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人。
第十七条 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获知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需要保护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收费必须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加盖收费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不开具收费票据的,以贪污论处。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应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作记录,并请相对人阅核、签字;
(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
(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六)检查中需要相对人提供检验样品的,应对合理数量为限,需要留作核验的样品应进行登记,确定留样期,留样期满应退还相对人(正常损耗除外)。
前款第三项规定应作记录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定。
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必须登记并履行报批手续。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
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机关、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凡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四)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阅核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核查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办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民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人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经过集体审议,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应作出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办案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
(五)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六)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应依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相对人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提书面建议,随附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相对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
(三)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直接有关的人、物、行为;
(五)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
(六)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即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在二十四十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物品或者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相对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财物时,相对人凭单验收,扣押财物灭失、损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内;
(三)相对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相对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种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进行处罚或者共同处罚,但不得就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或者同种类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以及行政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执行处罚的期限等。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五日内送被处罚人,送达时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案件,可以现场处理。现场处罚应制作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应经相对人阅核,由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立即送达相对人。
被处罚人不出示身份证,又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核实,被处罚人及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相对人申请的决定,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以及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都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一)相对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五)作出决定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需要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拒签原因,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见证、签名(盖章),见证人应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不能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申请书和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以邮戳为准),不算过期。第八章 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相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被处罚人应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金融机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加收:
(一)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每日一元;
(二)罚款金额在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每日二元;
(三)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的,每日为罚款金额的1%。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代收罚款:
(一)对非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员的处罚;
(二)在海上或者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三)罚款金额在五元以下的(包括五元)。
代收罚款必须当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收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能证明真实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名称、号码,以及被处罚人的地址;
(二)代收罚款的金额;
(三)执行罚款的时间、地点;
(四)代收罚款的简要原因;
(五)代收罚款人和被处罚人签名。
代收的罚款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不符合代收罚款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代收,被处罚人要求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代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拒绝,擅自代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代收罚款,不当场出具收据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的五日前,将上月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姓名(名称)以及缴纳罚款的日期,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金融机构发现代收罚款人违反本规定代收罚款的,应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履行本规定中各项收缴罚款的义务,不得擅自拒收或者减免滞纳金,违者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可以在收缴罚款总额中收取1‰代办费。
收缴的罚款和滞纳金应上缴国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拨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拨。上缴和回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一)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停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应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提取相对人的财产和收入时,应当保留相对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财物。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互相配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及时查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呈批件;
(四)案件处理批件;
(五)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六)案件调查报告;
(七)案件讨论记录;
(八)处理决定书;
(九)执行情况记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一)销案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卷宗封底。
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按时填报《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情况由所在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讨,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程,规定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和期限,并依《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5
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5.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2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6.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7.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8.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9.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11.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1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
14.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15.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6.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18.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19.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2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2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2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6.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7.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28.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29.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30.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3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33.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3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3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40.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但不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6.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的,应当口头说明理由,无需记录 在卷。(×)
47.行政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旁听。(×)
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9.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50.法律。法规。规章对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51.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2.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5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5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55.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5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予以追回。(√)
57.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组织调解。(×)
58.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和处分,两者可以合并适用。(√)59.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60.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
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61.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6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64.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65.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6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口头审查申请。(×)6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8.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9.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70.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7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7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6个月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73.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74.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75.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77.行政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78.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79.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80.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不签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8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82.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83.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责令期限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黄牌警告等。(×)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b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c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a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b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c15)日前公告听证的有关事项:
6.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a法制机构)负责。7.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由(b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8.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a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9.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b30)日。10.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a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难)1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①委托依据②委托事项③委托权限④委托期限⑤双方权利。义务⑥委托人姓名⑦法律责任(c①②③④⑤⑦)
1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b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难)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③证人④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d①②④)
(难)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c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难)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a①②③④⑤)1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难)18.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程序是:①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③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④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⑤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a①②③④⑤)
19.某市对一重大行政决定方案做出暂缓决定已经超过一年,该决策方案(c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难)2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d①②④⑤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①行政许可②行政处罚③行政任免④行政强制⑤行政确认⑥行政征收⑦行政诉讼(难)21.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2.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a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难)24.下列哪几种属于行政执法证据:|①书证。物证②社会舆论③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d①③④⑤⑥)(难)25.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b审计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26.以下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c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27.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a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29.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d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b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31.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d6个月)内进行评估
(难)32.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d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难)33.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可应予以行政补偿(d李某以城市“摩的”载客为生,行政机关发给李某有许可证。后来为了管理需要,政府制定了新的法规,禁止城市“摩的”运营,李某没有了收入来源,并且已经缴纳的许可费还未到期)
(难)34.刘某是a市某乡镇派出所的一名公职人员,因与该乡镇的居民张某有私怨,遂利用职权以张某盗窃他人财产为理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后,张某提出证据证明其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项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张某要求对该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d由该乡镇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难)35.户籍所在地位于a市的赵某与家住b市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将坐落于c市的赵某的一套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以此担保赵某还款义务的履行。关于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c双方应当到)
(难)36.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张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发现该处罚决定书未载明作出日期。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c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补正)
(难)37.a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司经某房屋拆迁部门许可后,分别与30户居民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其中10户因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就两者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促使二者达成拆迁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b行政调解)(难)38.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
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本案中的协议属于:(a行政合同)
(难)3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在(b9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a民事纠纷)的行为 三。多项选择题
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答案:abc)a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b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c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义务有:(答案:abcd)
a协助执行公务b维护公共利益c提供真实信息d遵守法定程序
3.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答案:abc)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b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c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4.下列哪些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abc)a议事协调机构b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c部门内设机构
5.因发生下列哪些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答案:abc)a重大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c公共卫生事件
6.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答案:abc)a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行政确认
7.下列属于行政执法证据的有:(答案:abcde)a书证b物证c当事人陈述d证人证言e视听资料
8.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答案:abcd)a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b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d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9.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答案:abcd)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0.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有:(答案:abcef)a告诫b通报批评c调离执法岗位e取消行政执法资格f离岗培训
1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及时解除委托协议:(答案:abcd)a委托期限届满的b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的c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d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1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答案:abcd)a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b 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c与本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d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
(难)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答案:acde)a申请权c参与权d监督权e知情权 1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答案:abc)a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c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哪些事项:(答案:abc)a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行政强制 16.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答案:abcd)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b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d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7.下列哪些事项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答案:abcde)a政府特许经营b政策信贷c计划生育管理d公用征收。征用补偿e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难)18.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答案:abcd)a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b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c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19.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答案:bcd),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b法规c规章d法律
20.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但是涉及(答案:ad)和个人隐私的除外。a国家秘密d商业秘密
21.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答案:ac)内办结;期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a60日c30日 22.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答案:cd)内办结;期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c20日d10
日
23.行政公开例外情形包括(答案:abc)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
(难)24.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包括(答案:abcd)a权限法定b职责法定c程序法定d不得滥用职权
(难)2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回避的方式有(答案:bc)b申请回避c责令回避
(难)26.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答案:abcd)a责令期限整改b责令道歉c通报批评d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难)2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哪些内容?(答案:abc)a事实。理由。依据b陈述权。申辩权c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8.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答案:bd)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
29.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答案:bc)b受委托主体c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
30.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哪些原则确定?(答案:abcd)a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b财权与事权相匹配c权力与责任相一致d管理重心适当下移 31.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哪种情形的除外?(答案:abcd)a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b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c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d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难)32.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哪项规定处理?(答案:ad)a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d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33.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答案:ad)a法定职责确定d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34.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哪些事项?(答案:abc)a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b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c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35.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哪些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答案:abd)a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b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d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哪些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答案:bc)b跟踪调查c考核
(难)37.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些主体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答案: abc)a执行机关b监督机关c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下列哪几项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载明(答案:abcd)a救济途径和期限
b事实和证据c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d适用依据
(难)39.《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哪几项方式?(答案:abcd)a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b行政执法评议考核c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d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0.行政决定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答案:abd)a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b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d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难)4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答案:abcd)a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b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c不依法组织听证的d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42.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答案:ac)a处分c行政处理
43.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答案:abc)a警告。记过b记大过。降级c撤职。开除
(难)4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是指:(答案:bcd)b统一登记c统一编制登记号d统一公布
(难)45.赵某大学毕业后自谋职业,在县城开了一家餐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生意兴隆。一日卫生防疫站派人检查,发现该餐馆使用了变质的食用油,遂准备罚款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赵某认为自己的用油均为正当途径购进,不可能出问题。次日到卫生防疫站要求听证。防疫站应当如何处理(答案:bcd)。b告知赵某提交书面申请,5日内受理赵某的听证请求c卫生防疫站要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d要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书面通知赵某。
(难)46.张某与李某遭一伙无业青年无理取闹,张某还被这伙人围住殴打,李某见状急忙向邻近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赵某以休息时间
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张某被打伤。该派出所的行为属于(答案:bd)。b拒绝履行法定职责d违法
(难)47.某餐饮企业因掺假,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后发现了这一事实,拟吊销该企业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d)。a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即使该企业不要求听证,卫生监督机构也应当主动举行听证d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听证
(难)48.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答案:cd)。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难)49.某市政府拟投资一重大项目,在该项目中涉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在决策过程中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bd)a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b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且组织听证会d该项目决策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难)50.杨某于2000年租赁了某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房屋,租期三年。该区街道办事处于2001年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称杨某租赁其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后,认定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并对该区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后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该区街道办事处,但没有送达杨某。2001年12月,该区街道办事处将本案中的房屋拆除。杨某不服,他认为该房屋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建筑,并在租赁期内。杨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abc)a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行政赔偿b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赔偿c对该区街道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民事赔偿
(难)51.山东省内某地级市政府将行政执法甲部门和行政执法乙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能授权给行政执法丙部门(市政府事业单位),下列说法正确的(答案:ad)a.丙要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经省政府批准d.丙的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后即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难)52.某地交警部门推出人性化执法新举措,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等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除对司机予以口头警告教育外,将不再进行罚款和进行别的处罚。交警对这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再开罚单,但会开具《违法行为告诫书》并登记驾驶员或行人的姓名。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某地推出的这种人性化执法新举措,体现了:(答案:abc)a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b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c人性化执法在客观上会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难)53.某市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多头审批与管理问题,拟将教育。人社。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联合进行统一执法,以解决同类机构和项目多头审批造成职责不明和个别部门超出职责范围审批等混乱现象。关于某市的这种联合执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abcd)a该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b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d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难)54.行政执法听证参加人包括(答案:abc)a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当事人c利害关系人 权范围内进行b依据法律。法
(难)55.听证报告应当载明(答规。规章和政策进行c不收费案:ab)a听证会的基本情况b实施行政指导d由公民。法人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议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56.行政执法决定由(答案:ab)作出a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b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 57.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答案:abc)理由a证据采信理由b依据选择理由c行政裁量理由
d有关资格考试评分理由(难)58.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答案:abcd)a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b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c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d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59.行政决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案:abc)a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b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c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答案:abcd)a在法定职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章 主
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权的,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
第二节 授权和委托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实行持证示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第四节 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受理申请或者立案的有关信息;
(二)委托代理人;
(三)查阅本案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陈述意见和申辩;
(五)提出证据;
(六)依法申请听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等。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
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二十六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协助。拒绝协助时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拒绝协助:
(一)被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
(二)被请求的协助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协助:
(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协助明显更为合理、经济的;
(二)提供协助将严重妨碍其自身完成工作的;
(三)有其他无法提供协助的正当理由的。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拒绝协助有异议的,由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根据协助行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协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与申请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一次性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年、月、日;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标明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对于收到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本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盖有本行政执法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登记并履行相关立案报批手续。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受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应当将立案情况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节 调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
(三)勘验、勘查等;
(四)抽查取样;
(五)举行听证会;
(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七)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八)制作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节 证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先取证,后决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有义务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的,应当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 现场笔录应当在案件事实的发生地点即时制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明原因,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笔录上签字;没有其他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保全现场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先行登记、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
第五节 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陈述意见的期限及逾期不陈述意见的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笔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之日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行政执法卷宗中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查阅、摘抄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收费。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陈述意见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记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节 听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四)听证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五)听证的主要程序;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公开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或者其他公开的媒体公告听证时间、地点、案由。
第四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部门。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本着公正、中立的立场主持听证。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宣读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第五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十五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执法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调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防止证据损毁;
(三)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不得采取对财物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依法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销毁时现场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存档备查。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易保管的财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因行政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财物本身价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财物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六十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六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八节 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七)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理由中说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对裁量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说明行使裁量权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第九节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节 期间
第六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以文书交付邮递时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顺延期限自书面准许送达之时起计算。
第十一节 送达
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节 费用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六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罚款的,除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八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所收罚款缴付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八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九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九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执法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案卷。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7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实施 评估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24日)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法典化在全世界已有1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先河,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掌握《规定》发布、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收集资料、开展督查的基础上,对《规定》制定实施做了初步评估。
一、《规定》的出台及社会反响
(一)制定经过
2007年3月,省长周强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汇报时指出,要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省步伐,必须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要通过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周强省长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着手组织研究起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实行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牵头成立了《规定》起草专家组,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小组,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顾问。从2007年4月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度开展专家论证、认真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稿,并先后修改20余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并明确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决策,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对《规定》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4月17日,《规定》以省政府第222号令公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历时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正式诞生。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178条,确定了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等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政府工作流程,涉及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规定》建立了行政管辖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决策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教示制度、卷宗阅览制度、时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
1.创新行政决策机制,着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为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规定》明确了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五个必经程序。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举行听证会。同时提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规定》建立了行政决策的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纠错制度、评估制度。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制度、网上检索制度和申请审查制度。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确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1 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
2.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
《规定》始终贯穿了公开和参与的原则,致力于建设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借鉴美国联邦登记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还确立了行政会议公开制度。
3.创新政府工作流程,着力提高行政效能 为理顺府际关系,防止推诿扯皮,《规定》积极探索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确立了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部际联席会议、行政协助等制度。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破行政区域壁垒,《规定》确立了区域经济竞争与合作制度。为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期限以及行政系统内部工作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期限分解等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为切实解决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科学、合理划分问题,《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配置原则。
4.创新行政管理手段,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上,《规定》专门确立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柔性管理手段在政府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规定》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根据政府应对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的需要,《规定》规范了行政应急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为了切实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规定》确立了教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着力强化行政监督 《规定》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主要设计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备案制度、违法行为登记公布制度等。在政府绩效评估方面,《规定》确立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内容、方式,强调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行政问责方面,《规定》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原则、范围、条件、责任形式、问责机关等。参考德国行政程序法,确定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措施,即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
(三)社会反响
《规定》出台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立法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从一定程度上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这个规章的制定将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不仅是湖南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中央学习实践活动赴湖南指导检查组组长张维庆在湖南指导检查时,指出《规定》的出台施行是我省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五大亮点”之一。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指出:“《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加强效能建设、优化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则提供了地方性的法规依据,并且更具体更实际。”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戚和平指出:“这是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是省人民政府深入贯 2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指出:“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个真正的突破。不仅对湖南意义重大,对整个中国也非常重要。”广大群众也纷纷表达了对《规定》出台施行的支持,认为:“《规定》的出台施行,展现了政府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湖南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湖南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出台后,被社科院载入《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年法治蓝皮书)》,先后入选2008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探索案例、中国十大地方创新试验、湖南省十大新闻、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被誉为“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截至目前,50多家国内、境外重要媒体累计发稿400余篇进行了报道,网络累计转载130多万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获六项殊荣: 2008中国十大法治新闻、2008中国十大改革新闻、2008中国十大改革探索案例、2008中国十大地方创新试验、2008湖南省十大新闻、2008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
二、《规定》贯彻实施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年多来,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区域竞争软实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全省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大动员”,有效树立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程序意识 《规定》出台后,省政府迅速起草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明确了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步骤。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专题会议,省长周强、常务副省长于来山亲自作了动员讲话,邀请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各级各部门纷纷采取召开动员大会、下发通知等形式,全面开展了贯彻《规定》的动员部署工作。此次动员部署,是湖南省历史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范围最广的活动之一。通过“大动员”,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了行政程序的重大意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开始转变。如邵阳市市长郭光文提出:“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为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行政程序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全省14个市州、32个省直部门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普遍安排了专项经费,如湘潭市、常德市分别安排了20万元的专项经费。大多数单位印发了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或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门的部署会议。
(二)广泛开展“大宣传”,全社会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
法律只有交给人民群众,才会真正得以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规定》的宣传工作,省委宣传部确定了《规定》的集中宣传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定》,先后组织省内外重要媒体集中宣传50余次,为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全省政府法制系统通过与媒体合作、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对《规定》进行深入宣传。邵阳市开展了贯彻实施《规定》宣传月活动,举办了30多场知识抢答赛,上万名公务员参加。岳阳市政府召开了专门新闻发布会,株洲市开展了大型的集中宣传活动。张家界市在《张家界日报》开辟了“聚焦程序规定,推进依法行政”专栏。常德临澧县等地还在电视台开辟了宣传专栏,滚动播出《规定》条文。
“大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程序观念进一步增强,遵守行政程序、运用行政 程序的意识明显增强。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417件,人民群众就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的案件达134件,占行政机关全部败诉案件的32.1%。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以行政机关违反程序申请复议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精心抓好公务员“大培训”,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省政府利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各级各部门26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分级、分批集中培训。省政府法制办迅速编写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和《行政程序基本理论》两本培训教材,直接举办6期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力量培训班,为全省大培训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部署安排,纷纷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以会代训、统一考试等形式,进行了分级、分批集中培训。永州市法制办采取“上门培训”的办法,派人前往市监察、民政、国税、工商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方便干部职工学习。
通过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广大公务员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更加注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权力运行更加透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的情况来看,贯彻《规定》对规范行政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据省政府法制办统计,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435件。2008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097件,同比下降63.5%。2009年上半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48件,也比去年同期减少26.8%。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维持在较低水平。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653件,约占同期山东省24580件的十分之一,河南省11444件的四分之一。从全国来看,约占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08398件的2.45%;按照万人人口比衡量,仅为0.386,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86,排28位。
三是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案件减少。据省信访局统计分析,2008年以来,行政执法领域“三乱”问题的信访诉求大幅减少。过去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已经由过去的普遍现象、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个别问题。
(四)着力推进政务“大公开”,有力推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省政府把狠抓决策听证会制度作为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突破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开门立法”和“公推公选”立法项目,不断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2008年9月,组织向社会公开征集2009年立法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91个,并就200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召开了听证会。省政府通过的《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中,有7个立法项目是由公众提出的。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交警总队成功举行了“2009年为民办实事”等决策听证会,长沙市政府举办了出租车计价调整、“禁摩限电”听证会,株洲市政府举办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听证会。长沙县试点开放型政府建设,通过网络直播政府常务会,邀请公民代表参加政府常务会旁听。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10月1日以来,全省共举行决策听证会227次,公众旁听行政会议125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积极搭建了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州、县市区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136个,84个单位创办了政府公报。为做好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11个市州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直部门开展专家论证决策方案64个。
政务“大公开”是《规定》贯彻实施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力推动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通过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树立了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的理念,使行政机关更加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五)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大精简”,政府职能转变明显加快
根据《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现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进行了大幅精简。2008年9月,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认真组织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工商管理“两费”工作任务。上述两项减免费措施,共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0多亿元。11月,省政府决定在前8次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再次精简压缩215项,精简幅度为23%。今年5月,省政府将74项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为应对当前经济危机,转变政府职能,放松经济管制,今年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全省现行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年检年审、达标评比表彰活动等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压缩、调整、精简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对现行的年检年审120多项正在组织清理,拟压缩30%以上。
(六)开展规范性文件“大清理”,实现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源头控制
为落实《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打破红头文件“终身制”,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废止10698件,宣布失效2493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占总数的46.5%。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家底”,清理力度之大,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数量和比例之大,为我省历次清理之最。同时,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省政府统一登记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59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4000余件。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大清理”,我省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幅减少,违法、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得到清理;通过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有效控制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
(七)着力推动行政效能“大提升”,全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为认真落实《规定》,全省各级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府工作流程再造,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为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整合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株洲市开展了设立行政审批专门机构的试点工作。自2008年5月起,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建立健全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组建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违反《规定》的不作为、缓作为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通报。认真落实《规定》确立的办事时限制度,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对法定行政审批和其他办事期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各级各部门普遍开展了压缩、确定、公布办事时限工作,全省4323个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29个省直部门对外公布了办事期限。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全省1598个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 6 部门实现了网上办事。
《规定》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2008年,湖南克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全省gdp增长12.8%,达到11156亿元,增速在全国排第9位,总量在全国排第11位。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上半年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5位,中部第1位,保持了经济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利用外资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430.1亿美元,同比下降17.9%。1-7月,湖南实际使用外资23.1亿美元,增长18.9%,为中部六省中利用外资惟一增长的省份,实际到位内资762.87亿元,增长近三成。
(八)认真抓好典型“大示范”,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一直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此,2008年5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湖南省政府认真贯彻《决定》,将《决定》的贯彻与《规定》结合起来,坚持夯实基础,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办典型示范单位。省政府确定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醴陵市、耒阳市、新田县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督促和指导。一年来,全省共创办示范单位224个。在示范单位的带动下,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呈现了新局面。市县政府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都迈出了新步伐。全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市州、县市区政府77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市州、市县区政府部门344个。
(九)启动相关制度“大配套”,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逐步形成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对依法行政制度做了全面安排。湖南省政府在贯彻《规定》的过程中,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抓手,集中力量起草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目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施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入审议程序,《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过反复修改,已经逐步成熟。《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进入了起草阶段,《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已启动前期研究论证。各级各部门也纷纷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岳阳市制定了《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行政决策评价制度》和《有错与无为问责制度》等等。
(十)认真开展贯彻实施“大督查”,依法行政推进机制不断完善
行政程序建设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探索,在借助“外 7 力”推进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内部推进机制。为此,省政府经研究,启动了对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工作。今年7月,省政府对《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省政府从各厅局抽调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深入14个市州、33个省直部门,对《规定》的宣传、学习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情况,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落实情况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情况以及组织领导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对被督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通过“大督查”掌握了全省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第一手数据和材料,对贯彻实施的主要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后,还要将督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坚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规定》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程序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规定》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实施时间短、工作任务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对于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规定》的学习不深不透,还不能够很好地运用相关制度规定。有的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对《规定》的有关新制度不习惯、不适应。还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误解,认为行政程序约束政府过多,会降低行政效率,妨碍发展。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于贯彻落实《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开展贯彻实施过程中,不重视具体程序和实质性工作的落实。
2.工作开展不平衡。全省范围内《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动员、组织保障工作已全面展开,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相对而言,全省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不平衡,进度不一,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抓学习宣传多,抓贯彻落实少的现象。在工作推进中,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落实程度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之间也不平衡,全面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单位还不是很多。示范点和非示范点之间的工作开展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3.缺乏上位法支撑。由于我国尚无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规定》作为一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有限,在制定的时候,对于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不便突破,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规定内容的创新。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位阶的局限,《规定》的实际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4.配套制度有待跟进。《规定》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作支撑。目前,我省虽然已经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但是《湖南省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裁量权管理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仍未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规定》的落实。
5.推进动力不够充足。目前,《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靠系统内部的推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推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法院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媒体、网络的推动作用也需进一步强化。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规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考虑到行政程序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当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继续抓好宣传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程序意识和程序素质。要建立健全三个层次的培训教育长效机制:一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行政程序的制度。通过定期举办领导干部行政程序讲座、培训、研讨班,使领导干部接受行政程序建设专门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深化对行政程序的认识。二是将行 8 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三是加强行政程序的宣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的行政程序意识,引导公众运用程序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行政程序建设,营造良好行政程序建设的氛围。
2.以推进行政决策听证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实行听证会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有计划地确定听证会项目,积极稳妥地开展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规则,确定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规则。
3.以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要认真做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坚决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防止出现反弹。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同时,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违法审查制度,确保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源头控制全面到位。
4.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持续提高。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模式。推进政府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探索综合运用设定原则、规范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层级监督、行政救济等多种手段,控制行政裁量权。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试点单位的指导,及时推广试点单位经验。
5.以完善行政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行政程序建设的推动力量。在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的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组织、协调、调动各种监督力量,共同推动行政程序建设。要采取主动报告等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行政程序建设;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借助司法监督推进行政程序建设;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6.以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形成行政程序建设的制度体系。尽快出台《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程序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抓紧起草《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项行政法律基本制度逐步建立,很多单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作出了规定,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当前,应对国际经济危机冲击和化解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迫切需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制度工具。转变政府职能,客观上要求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湖南的行政程序立法,已经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因此,全国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启动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篇8
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5.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2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6.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7.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8.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9.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11.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1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
14.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15.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6.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18.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19.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2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2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2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6.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7.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28.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29.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30.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3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33.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3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3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40.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但不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6.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的,应当口头说明理由,无需记录 在卷。(×)
47.行政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旁听。(×)
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9.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50.法律。法规。规章对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51.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2.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5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5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55.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5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予以追回。(√)
57.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组织调解。(×)
58.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和处分,两者可以合并适用。(√)59.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60.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
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61.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6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64.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65.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6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口头审查申请。(×)6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8.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9.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70.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7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7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6个月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73.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74.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75.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77.行政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78.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79.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80.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不签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8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82.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83.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责令期限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黄牌警告等。(×)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b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c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a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b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c15)日前公告听证的有关事项:
6.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a法制机构)负责。7.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由(b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8.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a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9.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b30)日。10.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a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难)1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①委托依据②委托事项③委托权限④委托期限⑤双方权利。义务⑥委托人姓名⑦法律责任(c①②③④⑤⑦)
1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b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难)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③证人④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d①②④)
(难)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c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难)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a①②③④⑤)1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难)18.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程序是:①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③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④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⑤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a①②③④⑤)
19.某市对一重大行政决定方案做出暂缓决定已经超过一年,该决策方案(c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难)2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d①②④⑤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①行政许可②行政处罚③行政任免④行政强制⑤行政确认⑥行政征收⑦行政诉讼(难)21.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2.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a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难)24.下列哪几种属于行政执法证据:|①书证。物证②社会舆论③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d①③④⑤⑥)(难)25.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b审计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26.以下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c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27.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a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d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29.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d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b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31.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d6个月)内进行评估
(难)32.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d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难)33.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可应予以行政补偿(d李某以城市“摩的”载客为生,行政机关发给李某有许可证。后来为了管理需要,政府制定了新的法规,禁止城市“摩的”运营,李某没有了收入来源,并且已经缴纳的许可费还未到期)
(难)34.刘某是a市某乡镇派出所的一名公职人员,因与该乡镇的居民张某有私怨,遂利用职权以张某盗窃他人财产为理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后,张某提出证据证明其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项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张某要求对该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d由该乡镇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难)35.户籍所在地位于a市的赵某与家住b市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将坐落于c市的赵某的一套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以此担保赵某还款义务的履行。关于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c双方应当到)
(难)36.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张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发现该处罚决定书未载明作出日期。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c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补正)
(难)37.a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司经某房屋拆迁部门许可后,分别与30户居民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其中10户因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就两者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促使二者达成拆迁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b行政调解)(难)38.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
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本案中的协议属于:(a行政合同)
(难)3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在(b9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a民事纠纷)的行为 三。多项选择题
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答案:abc)a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b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c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义务有:(答案:abcd)
a协助执行公务b维护公共利益c提供真实信息d遵守法定程序
3.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答案:abc)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b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c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4.下列哪些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abc)a议事协调机构b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c部门内设机构
5.因发生下列哪些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答案:abc)a重大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c公共卫生事件
6.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答案:abc)a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行政确认
7.下列属于行政执法证据的有:(答案:abcde)a书证b物证c当事人陈述d证人证言e视听资料
8.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答案:abcd)a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b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d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9.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答案:abcd)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0.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有:(答案:abcef)a告诫b通报批评c调离执法岗位e取消行政执法资格f离岗培训
1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及时解除委托协议:(答案:abcd)a委托期限届满的b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的c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d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1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答案:abcd)a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b 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c与本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d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
(难)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答案:acde)a申请权c参与权d监督权e知情权 1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答案:abc)a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c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哪些事项:(答案:abc)a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行政强制 16.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答案:abcd)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b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d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7.下列哪些事项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答案:abcde)a政府特许经营b政策信贷c计划生育管理d公用征收。征用补偿e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难)18.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答案:abcd)a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b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c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19.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答案:bcd),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b法规c规章d法律
20.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但是涉及(答案:ad)和个人隐私的除外。a国家秘密d商业秘密
21.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答案:ac)内办结;期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a60日c30日 22.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答案:cd)内办结;期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c20日d10
日
23.行政公开例外情形包括(答案:abc)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
(难)24.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包括(答案:abcd)a权限法定b职责法定c程序法定d不得滥用职权
(难)2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回避的方式有(答案:bc)b申请回避c责令回避
(难)26.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答案:abcd)a责令期限整改b责令道歉c通报批评d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难)2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哪些内容?(答案:abc)a事实。理由。依据b陈述权。申辩权c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8.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答案:bd)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
29.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答案:bc)b受委托主体c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
30.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哪些原则确定?(答案:abcd)a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b财权与事权相匹配c权力与责任相一致d管理重心适当下移 31.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哪种情形的除外?(答案:abcd)a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b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c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d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难)32.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哪项规定处理?(答案:ad)a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d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33.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答案:ad)a法定职责确定d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34.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哪些事项?(答案:abc)a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b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c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35.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哪些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答案:abd)a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b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d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哪些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答案:bc)b跟踪调查c考核
(难)37.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些主体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答案: abc)a执行机关b监督机关c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下列哪几项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载明(答案:abcd)a救济途径和期限
b事实和证据c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d适用依据
(难)39.《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哪几项方式?(答案:abcd)a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b行政执法评议考核c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d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0.行政决定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答案:abd)a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b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d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难)4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答案:abcd)a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b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c不依法组织听证的d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42.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答案:ac)a处分c行政处理
43.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答案:abc)a警告。记过b记大过。降级c撤职。开除
(难)4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是指:(答案:bcd)b统一登记c统一编制登记号d统一公布
(难)45.赵某大学毕业后自谋职业,在县城开了一家餐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生意兴隆。一日卫生防疫站派人检查,发现该餐馆使用了变质的食用油,遂准备罚款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赵某认为自己的用油均为正当途径购进,不可能出问题。次日到卫生防疫站要求听证。防疫站应当如何处理(答案:bcd)。b告知赵某提交书面申请,5日内受理赵某的听证请求c卫生防疫站要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d要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书面通知赵某。
(难)46.张某与李某遭一伙无业青年无理取闹,张某还被这伙人围住殴打,李某见状急忙向邻近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赵某以休息时间
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张某被打伤。该派出所的行为属于(答案:bd)。b拒绝履行法定职责d违法
(难)47.某餐饮企业因掺假,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后发现了这一事实,拟吊销该企业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d)。a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即使该企业不要求听证,卫生监督机构也应当主动举行听证d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听证
(难)48.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答案:cd)。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难)49.某市政府拟投资一重大项目,在该项目中涉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在决策过程中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bd)a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b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该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且组织听证会d该项目决策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难)50.杨某于2000年租赁了某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房屋,租期三年。该区街道办事处于2001年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称杨某租赁其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后,认定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并对该区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后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该区街道办事处,但没有送达杨某。2001年12月,该区街道办事处将本案中的房屋拆除。杨某不服,他认为该房屋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建筑,并在租赁期内。杨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abc)a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行政赔偿b对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赔偿c对该区街道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民事赔偿
(难)51.山东省内某地级市政府将行政执法甲部门和行政执法乙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能授权给行政执法丙部门(市政府事业单位),下列说法正确的(答案:ad)a.丙要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经省政府批准d.丙的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后即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难)52.某地交警部门推出人性化执法新举措,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等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除对司机予以口头警告教育外,将不再进行罚款和进行别的处罚。交警对这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再开罚单,但会开具《违法行为告诫书》并登记驾驶员或行人的姓名。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某地推出的这种人性化执法新举措,体现了:(答案:abc)a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b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c人性化执法在客观上会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难)53.某市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多头审批与管理问题,拟将教育。人社。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联合进行统一执法,以解决同类机构和项目多头审批造成职责不明和个别部门超出职责范围审批等混乱现象。关于某市的这种联合执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abcd)a该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b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d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难)54.行政执法听证参加人包括(答案:abc)a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当事人c利害关系人 权范围内进行b依据法律。法
(难)55.听证报告应当载明(答规。规章和政策进行c不收费案:ab)a听证会的基本情况b实施行政指导d由公民。法人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议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56.行政执法决定由(答案:ab)作出a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b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 57.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答案:abc)理由a证据采信理由b依据选择理由c行政裁量理由
d有关资格考试评分理由(难)58.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答案:abcd)a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b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c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d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59.行政决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案:abc)a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b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c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答案:abcd)a在法定职
推荐访问:山东省 行政执法 程序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讲解视频 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最新 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时间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什么生肖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开始实施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施时间
版权声明:
1.十号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8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本栏目阅读排行
栏目最新
- 1在农民收入调查工作动员培训会上讲话
- 22024年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自评材料(完整)
- 3公司党委党建工作总结报告【完整版】
- 42024年主题教育党建调研开展情况总结
- 52024年度区妇联关于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完整)
- 6关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调研与思考(完整文档)
- 72024县党员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 8第二批主题教育研讨发言:时刻“以民为本”,听“实言实语”,办实事好事
- 92024关于党员干部法治信仰情况调研报告(2024年)
- 10局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自查报告(全文)
- 11XX国企分管领导关于党建设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研讨发言(范文推荐)
- 122024年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研讨发言提纲(6)【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