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5篇(精选文档)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吴某,女,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区路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5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篇1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吴某,女,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区路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年7月日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篇2
异议人:王XXXX,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
被异议人:刘XXXX,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xx)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XXXX年XXXX月XXXX日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篇3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篇4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月×日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优秀篇5
异议人:赖,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4X20,联系方式:13X28。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xx省xx市花都区XX镇路1号。
被执行人: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9号房。
被执行人:xx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xx省xx市花都区XX镇XX村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穗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
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邹所有,而系异议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以执行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强制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被执行财产“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原系被执行人邹与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贵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确认:位于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异议人所有。虽然该被执行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异议人对该被执行商铺所有权的享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成为该商铺的所有人。被执行人邹表面上虽是该商铺的登记产权人,但实际上已不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权。
异议人通过()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取得该被执行商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人并非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做为强行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被执行商铺自x年起一直处于租赁状态,现由案外人赖某程承租,租期至x年4月27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占有该商铺进行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被执行商铺自x年9月起先后由被执行人邹出租给案外人伍某林、刘某松等人,一直处于租赁状态。20xx年9月15日,异议人收回出租权,并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赖某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商铺续租至x年4月27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处于租赁期内,如强行要求案外人赖某程搬出商铺不仅不利于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国,也即,贵院对异议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时应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
综上,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贵院也应立即中止该执行案的执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以及异议人与承租人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特请贵院待查明事实之后再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维护异议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资源。
此致
xx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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