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模式设计
摘要: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立足点。案例教学是衔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有效纽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纽带。案例教学具有辅助性、典型性和关联性特征。案例教学的基本环节表现为展示法学知识,提炼焦点争议,运用法律思维,给出案件研判。积极探索和推广案例教学将有效地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为法治建设提供卓越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案例教学;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
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其中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有六百余所,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三百三十余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单位就有三十六家,这还不算仅具有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院校确实存在培养目标混乱的情形。在笔者看来,应该把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为主,素质教育为辅的法学教育目标,否则就无法把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相匹配。
2.法律实践能力缺失
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就极度偏重于理论教学,对法学概念和理论的讲授部分占据压倒性的比例,教师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处于极为被动的学习状态中,课程结业考试也是以理论知识为重,缺乏案例和实践层面的知识展示,更缺乏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实战性培养。尽管目前很多学校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仍未形成较为科学和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它涉及到法学教育、法律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门类的实践需要,法学教育突出实践性,强化学生的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是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乃至优秀人才的基础性工作。高校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模式探索,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理论课教学独大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在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模式改革方面突出案例教学以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
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是指借助真实或拟制的法律案件,对特定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性理论认知,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能否成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案例教学的目的和组织方式,这虽然属于案例教学的外围性工作,却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恰当与否,包括教学目的、组织方式。其二,典型案例的选取和设计,哪些案例符合何种筛选标准,才能进入案例教学课堂,成为合适的案例,这涉及案例的典型性、关联性、实效性等性质和特征问题,也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
在现代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教学组织模式和方法。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反映了不同的国家和法系对职业法律人执业能力的定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被称为“学院式教育”,而英美的法学教育被称为“学徒式教育”。
下面,结合笔者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告密者的困境”,分析一下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
案例一·告密者的困境:1944年,一位从战场回后方探亲的德国士兵在家里对自己妻子说了一些前线战事不利的细节和质疑希特勒战争政策的话。没有想到他的妻子此时已经“红杏出墙”,另有新欢,正愁无法摆脱他。于是,士兵的妻子就向纳粹当局告发了他的丈夫。根据当时纳粹帝国的法律,她的丈夫遭到审判,因“侮辱元首”和“散布谣言”而被判死刑,后来因为前线缺人,死刑便没有被执行,士兵又被送往前线。战争结束后,大难不死的士兵返回家乡,得知真相的他向新政权的法院起诉,控告他的妻子企图谋害他。那么,新政权的法庭应该怎么审判这个案件?
这是一个在法学教学中经常被使用的案例,在不同的法学专业课,甚至在同一门课的不同章节,名为“告密者的困境”,其实也是“法官的困境”,更是“思考者的困境”。我们需要把这个案例进行要素拆解,用以本文的分析,同时这种分析也对应使用本案例教学时所指向的具体知识点。
要素A:1944年存在一部有效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侮辱元首和散步谣言的法律后果;
要素B:一位德国公民向他的妻子说了一些事实和意见;
要素C:士兵被法庭判处犯罪并处以死刑;
要素D:新政权取代了纳粹德国,并废止了纳粹的法律;
要素E:大难不死的士兵向取代了旧政府的新政权法庭控告他的妻子;
要素F:妻子红杏出墙。
1.案例教学的辅助性特征
案例教学的辅助性特征是指,案例的选择和展示以及归纳总结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课堂具体知识的讲述和讨论,是实现知识辨析和思维训练的手段,辅助于课题教学和理论教学,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很深,在法学教育中需要清晰定位案例教学的功能。笔者在法理学课堂上的不同章節处都会使用这个案例。但是,以“告密者的困境”为例,在展示案例之前,我们首先要把集中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指出来,比如说聚焦于“善法恶法”的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比如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比如说法律的局限性,比如说法的溯及力问题等等。无论讲解哪个具体的知识点,首先要准确地定位选择案例的目的,案例本身不是知识,展示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吸引课堂专注力和“活跃氛围”,那充其量只是副产品,绝对不能让“案例”本身喧宾夺主,这在以视频和音频文件为案例表现载体的时候更应该引起重视。
2.案例教学的典型性特征
案例的选取必须具有典型性特征,这种典型性是指它的细节和可能反映的问题具有辐射性和概括性,不是个别或个案性的现象,它可能会以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某个场景再现,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可反复发生的特点。上述“告密者的困境”的案例中,隐含着很多古今中外法律实践都会遇见的问题,这就使得整个案例的选择具有很好的知识覆盖性和理论开放性,既能引出知识的讲解,也能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参与兴趣,同时为下一步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提供诱导性契机,“引蛇出洞”,突出待决问题,为抽象知识的具象化提供具体载体和思想原型。
3.案例教学的关联性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既可能是现实场景中真实发生的,也可以是基于特定的需要虚拟编制的,前者笔者称之为“真实案例”,如告密者的困境,后者笔者称之为“虚拟案例”,如后文笔者编制的“午夜出租车”。但是无论是真实案例还是虚拟案例,案例本身必须与教学知识和法律实践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质言之,案例的细节和要素,能够对应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知识点和现实分歧点,案例的引入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细节所指向的当代法律实践关节点,比如法律要不要关注案件的全部信息,这就要指向法律思维的运算方式,比如上述案例之要素F,就法学一般原理而言,对本案而言就是一个非必要性因素,法律规范或约束的对象是行为且仅仅限于行为,涉案妻子是不是“红杏出墙”,对本案结论走向而言,是不是必要因素呢?这个问题的提出,就紧密地与法的规范性特征这一知识点结合在一起了。
三、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设计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和教学对象的不同层次,把案例教学法以不同的方式嵌入到特定的課堂教学环节中去。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大体分为法学基础理论课和部门法学类课两大类。在法学基础理论课中,案例教学要服从和服务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教育教学,所以案例的选取和组织,要侧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这一层面之能力的培养,比如上文“告密者的困境”这个案例,其侧重点是激发同学们思考一些法律现象中的基础性问题,比如新法旧法关系问题,伦理法是不是一个真实命题,法律规则是否需要道德或伦理因素做支撑,动机是不是法律定性的必要条件等等。而在更加侧重具体规则和制度之实践的部门法学课程上,案例的选择则要侧重于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和应用,所以案例所释放的是关于法律规则和制度层面的运算或适用方法及其争议点。
以笔者所从事的法理学教学实践为例,笔者对案例的使用,除了重视前述案例教学的基本性质之外,还深感有必要在具体的案例组织环节方面进行精心设计。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设计分为形式设计和实质设计两个方面。在具体分析之前,笔者展示一个拟制的案例。
案例二·午夜出租车:(情形一)在一个午夜1点左右的小镇上,一辆出租车处于有交通指示灯的十字路口。现在能够确定的是,第一,没有警察在场;第二,没有电子眼;第三,车内没有乘客;第四,大街上一片寂静,视力可及的范围内没有发现行人和车辆。——这时红灯亮了。
(情形二)同样的时间地点,但是可能有警察,可能有电子眼,街上也有零星的行人和车辆,并且这辆出租车现在还坐着一位需要紧急救治的伤员。——这时红灯亮了。
在本科生法理学教学过程中,这样一个案例经过怎样的形式设计和实质内容设计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呢?笔者尝试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1.案例教学的形式设计环节
笔者认为,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来选取和设计不同形式的案例表现载体。有些案例可以采取口述的方式进行,有些案例适合采取多媒体课件的方式展示。但是,无论是何种载体,笔者认为案例教学的形式设计,一般而言要遵循“抽象问题一具象案例一收集观点一理论概括”的形式模式。
笔者在展示“午夜出租车”的案例时,刻意制作了一个黑色背景的空白PPT界面,在进入下一步展示之前,向同学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守法?”同学们一下子被这个问题问住了,可能是不明白这个问题所隐藏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构成了我们遵守或违反一项法律的内在根据是什么?),也可能是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公民怎么可能不守法?)接着,笔者把提问转化为更具体的问题——“你做过违法的事情吗,做过的同学请举手”。很多同学陷入思考和紧张状态中,举手者并不坚决。到此,笔者启动“午夜出租车”之案例演示,弹出一张处于十路口的出租车图片。然后,请同学们举手作答。在迅速做完答案统计之后,变换到“情形二”,这时,我们会发现,同学们在惊愕中陷入了非常专注的思考。同样,笔者要求同学们给出答案,做好统计,并且与“情形一”的答案形成对比,我们把“守法”——等红灯的情形标记为“是”,把“违法”——闯红灯的情形标记为“非”,那么形成四种组合——“是一是”、“非一非”、“是一非”和“非一是”。接下来,笔者并不着急对此进行理论分析和概括,而是在四种组合中,各请一位同学谈谈为什么选择了不同情形下的“守法”或“违法”。当然,根据不同的教学章节,我们会在不同的组合模式有所侧重地多请几位同学发言。在教学中我们会发现,这个案例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它具有高度的现场感和可复制性,在社会生活中,这个案例会以不同的形式随时发生。所以,它所承载的是一个真问题,而且触手可及。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把相对枯燥的法理学问题以具体生动的情境化模式再现,并且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参与。
基于不同的具体学科和课程,案例的展示和组织方式也各具特色。但是应该控制视频和音频文件的使用,理由有二:其一,目前我们课堂教学能够使用的视频音频文件主要来源于外部,而非原创,它会附带很多无关的信息,并且占用大量的时间。其二,视频和音频材料不可避免地会转移或干扰学生们的学习专注力。从时间上看,案例展示环节所占的时间比例不能超过1/4,否则就容易让案例本身喧宾夺主,鸠占鹊巢。根据法学教学内容的重点侧重方面,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案例教学的组织设计环节,以展示案例事实本身的细节为主,尤其是具有争议性的事实,以展示法律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推理过程为主。这种形式设计以文字和图片组合的PPT表达形式最为实用和有效。
2.案例教学的实质内容设计环节
实质设计环节涉及到“教学相长原则”的实践体现。案例教学模式展现法学教育不同层次的目的:初级目的是传授和展示知识,次级目的是发现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根本目的是依据给定事实和理论知识,提取关键信息和进行信息重组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实践指向性的特征要求学生必须能够基于专业知识分析给定待决案件。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妻子,我们能不能依据新政权的法律来判决她有罪?面对她可能的辩解——我如果当时隐匿不报,我就犯罪了,我举报是因为我做了一件当时被认为合法的事情——你作为法官如何回答?行为人“红杏出墙”能否成为定罪或加重处罚的因素?作为士兵,你对自己的“基础性行为”是如何看待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能够通过案例来展示的理论知识焦点。
无论是基于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必须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律结论”这个思维框架中进行,引导学生根据法律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即依据“以权利和义务分析的线索”进行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必须坚持“普遍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方式进行法律运算,这就要求在案例细节和要素分解的过程中,让不同要素的不同组合展示出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不同的方案之间,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的基本取向。
以“午夜出租车”为例,笔者在讲述法理学“守法”这一章节时,引入闯红灯和等红灯的不同行为模式,看似是一个日常行为,但不同的行为模式背后蛰伏着深刻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认知。一般而言,大家都认为遵守法律是一项公民“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守法”就是一项当然命题,其有效性和真实性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论证。在“情形一”中,“守法”是一种多数的常态,而“违法”地闯红灯则可能是少数。有同学回答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情形一所给定的条件下,闯红灯既不会破坏和侵犯他人的利益,同时还能节约我的时间,符合或至少不违反立法的目的,所以我选择了闯红灯(为了论述的便利,本文将其称为“守法目的命题”)。而选择守法的同学则说,无论何种条件,我选择守法当且仅当是因为它是法律(本文将其称为“当然守法命題”),也有同学基于“后果论”的原因而选择守法,等等。但是,当我们引入“情形二”时,案例本身就会让同学们认真地思考,此时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直觉行为,而是需要行为者进行论证。从表面上看,在“情形二”模式下,出租车司机比“情形一”模式多了一种“义务”,即除了“守法的”义务之外,多了一项“救人”的义务。那么,表面上看,究竟是选择守法还是违法,来源于我们对“守法”之义务与“救人”之义务的分量对比,但是在这种“数学”比较的表象之外的,是不同的法学理论的立场,那么法律人应该采取哪种立场呢?课堂上自由而越发深入的讨论,就会自然地引出需要主讲老师讲述的教学内容,而同学们也会以“现场当事人”的视角去思考、接受或反驳。由此,把相对枯燥的理论教学转化为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方式训练,而不是单纯地罗列概念和理论。
案例教学的理论分析过程需要学生积极参与才能获得现场感和真实感,实践表明也是学生最积极参与的部分,因为场景化的案例,让刻板的法律知识以“切肤之痛”的方式及于学生的体验之中,并且提出多种救济方案,从而实现对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的具象化和立体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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